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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租赁合同

作者:2022-06-14 10:07:260

农用地租赁合同1


根据县主题教育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工作方案、局党组制定的调研方案,就农业设施用地情况,相继走访调研了有关乡镇,并实地查看了设施农用地项目,现结合我县实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课题选择和调研情况

随着我县现代农业与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壮大,乡村振兴与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用地也得到了全面迅猛的发展,我县的设施农用地已从传统模式逐渐演变成出具现代规模的农业生产发展模式,很多经营者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方面不规范,导致产生不少违法违规现象。通过调研基层,听取基层意见,对我县设施农用地相关情况有了更深层的了解。

二、存在问题

(一)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改变用途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甚至占用基本农田。

(二)缺乏统筹规划建设

设施农用地项目选址往往处于自发性,分布散乱,容易导致配套投入的成本较多,致使土地利用效率不高。

(三)管理没有形成合力

在实际工作中,乡镇(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两部联合文件规定各自工作,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合力,成效不明显。

二、产生原因

(一)宣传不到位

设施农用地主要是由属地乡镇(场)审查,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两家部门备案,在宣传政策方面,三方没有有效统一组织起来宣传、讲解设施农用地政策,只是各自在实际工作时才有针对进行一些宣讲。

(二)依法用地意识不强

一部分经营者没有树立起依法用地的法律意识,对设施农用地政策更是知之甚少。

(三)政策掌握不深

乡镇(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设施农用地政策了解不多、掌握不深,相关领域也没有进行过系统学习、培训,没有深刻领会到设施农用地影响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文件只有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文出台了相关政策,各地只是转发,没有相应出台细则,由于缺乏统一指导细则,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主要依靠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各乡镇(场)部门及相关农业、规划和环保部门并没有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形成合力,对设施农用地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指导。

三、改进措施

(一)加强学习

 学习做到以下重点:一是全面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积极领会思想精髓,用新思想来武装头脑,引领工作;二是系统学习自然资源领域新知识、新要求,尤其是与自身工作紧密相连的业务知识,切实提升工作业务能力;三是学以致用,结合实际工作,真抓实干,转变作风。

(二)加强宣传

将宣传贯穿日常工作,宣传做到以下重点:一是宣传内容要有重点,重点围绕“三个不得,三个禁止”;二是宣传对象要有针对性,主要是针对村干部、种养殖大户、合作社以及设施农用地项目区域周边群众;三是宣传方式要与日常办理业务相结合,对来办理农业设施用地的相关人员及所涉及单位点对点、面对面的宣传讲解。

(三)加强落实

抓落实就是要解难题,以“等不得、拖不得、慢不得”的危机感,落实本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既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严格推进廉洁高效的办事效率,1是督促乡镇(场)加快设施农用地审查进度;2是加快办理备案时效,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设施农用地1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四)加强部门联动

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积极主动会同农业农村局、乡镇(场)开展联合巡查,依托卫片监察,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动态监管。对于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改变用途的现象坚决予以打击,严厉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可以整改的加快整改,能够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尽快完善手续。

2019年10月14日


农用地租赁合同2


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苏木镇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苏木镇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建设不得占用林地,确需占用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农牧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苏木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苏木镇政府督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牧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苏木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旗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旗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全旗范围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本《通知》下发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1〕153号)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达政发〔2011〕224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2.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3.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4.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6.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

1.拟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

2.签订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3.提出用地申请:经营者持申请书、设施建设方案,向苏木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4.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5.社会公示: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6.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7.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

8.审核备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依据职能审核备案信息,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

二、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用地申请

2.设施建设方案

3.用地协议

4.流转合同(涉及流转的需签订流转合同)

5.复耕协议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7.项目平面规划图并附具坐标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五份,分别由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苏木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

 

 

 

 

 

 

 

附件2

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项目

单位

概况

项目建设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农户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

建设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用地面积(公顷)

用地属性

实施时间

项目建设

内   容

投资额(万元)

拟建

设施

情况

设施类型

设施用途

设施数量

建设标准

设施用地

规模(公顷)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实施用地

配套

设施

  %

%

%

建设时间与

使用年限

填表人:

单位及单位

负责人签章:

时间:

注:1、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户的填户主姓名;2、建设标准指单位造价与设施结构

附件3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            ,甲方需使用乙方土地,用于         

               项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用地范围位于       苏木镇       村               

       社,其四至界线详见项目平面规划图,该图需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用地类型、用途和标准

 

 

三、用地面积

生产设施总面积为     亩。 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附属实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基本农田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四、复垦和补充耕地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复耕协议。

五、土地交还时间

用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参照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办公用房、宿舍,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建筑物限于一层。自觉服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接受旗农牧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如发生附属实施、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2.甲方使用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应将土地退还给乙方,并恢复土地原状。

3.甲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三方另行协商。若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

七、收回土地

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用地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设施用地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缴给乙方。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由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报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备案。

 

 

甲  方:(章)              乙  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丙  方:(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土地复耕履约金: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方按照“占一补一”补充占用耕地。并按照补充耕地要求缴纳当地平均前三年产值5-7倍的土地复耕履约金,并由丙方监管。

六、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

七、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经苏木镇、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履约金)

八、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乙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复耕履约金用于土地复耕。

九、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甲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发包方(甲方):

住址:

承包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        (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形式将座落        ,等级        等,面积      亩的承包地(其中:水地        亩;旱地        亩)流转给乙方从事设施用地,流转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              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                         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受让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鉴证机关:           (盖章)  承办人:   (鉴章)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格式

备案编号:

申报单位(个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电  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建设  地点

土地承包情况

用地  面积

其中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

使用年限

起止时间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期满后1年内自行拆除地面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被用地单位

意见

签字:

责任人:                 年   月   日

建设规划部门意见

 

苏木镇备案

申请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备案意见

国土分局备案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备注

完成备案后,方可动工,且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本表一式5份(用地方、被用地方、苏木镇政府、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1份)

 

 

 

 

 

 

 

 

 

 

 

 

 

 

 

 

 

 

 

 

 

 

 

 


农用地租赁合同3


合同编号: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出租方:

地  址: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承租方:

地  址: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承租方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拟租赁出租方位于           用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先决条件

出租方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租赁期终止期限前有效。

第二条 租赁土地

租赁土地位于                 ,使用面积       亩(    平方米)(四至范围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4.三年租金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

4.2支付方式:每年向承租方支付一次。首次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出租方按承租方公司财务要求提供相应发票后,承租方将首期租金汇入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各期租金自前一交租期满后10日内汇入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承租方有权拒付。

4.3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需具备拟租赁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确保拟租赁土地使用权是完整、有效、真实的和排他的。

2、出租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该土地上没有承载任何会影响承租方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担保物权或债权债务,确保没有存在隐瞒、欺骗、故意或过失的遗漏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承租方的事项。

3、租赁期内,出租方必须协助承租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确保承租方安全稳定生产。

4、租赁期内,所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出租方应在收回土地前6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座落、四周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方。提前收回土地,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剩余租期的租赁费。

5、出租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需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返还已收租金外,还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当年度租金的20%.

6、租赁期内,出租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合同的执行。

7、出租方应帮助承租方协调同水、电、通讯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承租方与水、电、通讯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期内出租方转让土地不得影响本合同执行。

9、租赁期内出租方不得阻挠承租方合法经营,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停业及给社会造成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应当给予承租方等价的经济赔偿;造成不良社会形象的出租方应负责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l、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

2、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3、承租方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4、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土地上从事违法经营,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

第六条 违约责任

l、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导致另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该合同,则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除本合同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违反其他各条款,则承担支付另一方数额为本合同总租金5%的违约金的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租赁士地破坏或损毁的,承租方不负赔偿责任。但承租方应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降低损失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租赁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正在仲裁或诉讼引起争议的具体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九条 其他规定

9.1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9.2转让

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9.3无效

本合同的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9.4修改或变更

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全体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方能生效。

9.5终止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任何一方严重违约,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的终止不应导致一方在终止日期之前产生的权利的灭失。

9.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需双方授权代表在补充合同上签字、双方单位盖章),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农用地租赁合同4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租赁土地位置及用途

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的土地,东至    ,西至     ,长     米;南至     ,北至     ,长    米,面积      平方米,用以            。

第二条: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为保证乙方用地优先权,甲方无条件延长租赁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第三条:土地租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期内租金实行一次性支付方式,租金总额 (大写)                 ,合同双方签字后支付完毕。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收取租金。

2、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供场地。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

4、甲方应负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生活活动。

5、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就土地出租事宜召开村民会议,且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6、乙方合同期满要求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土地用途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生产生活用房、以保证生产生活需要。

2、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3、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

4、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用地租赁合同5


演出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活动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儿童卡通动漫剧”演出(一下简称为此次演出)使用场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于2018年*月*日08:00-18:00提供***活动中心场地给乙方此次演出使用;

2、免费提供****活动中心现有设施、设备供乙方此次演出使用;

3、负责提供乙方此次演出装台及演出期间所需使用的休息室1间、化妆室1间;

4、甲方负责提供技术人员,如:音响设备、场地协调人员;

5、负责提供场地售票点供乙方使用;

6、负责此次演出停车场的协调与管理。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此次演出的各项组织安排;

2、负责办理此次演出相关手续;

3、负责向甲方支付此次场地使用费用人民币****元整;

4、此次演出所有的门票收入和广告归乙方所有;

5、乙方负责此次演出的舞台及场地布置,所用材料、器材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负责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工作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积极遵守此合同条款,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双方各不承担责任,甲方应退回乙方所交定金和租金。

四、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此次演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之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章:                             盖章:

时间:                             时间: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农用地租赁合同》,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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