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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的总结

作者:2022-04-18 10:08:510

文书的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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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的总结2


[关键词]文书公开  工作秘密  全面公开

[摘  要] 检察文书公开具有防止司法滥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多方面的功能。《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颁布以来,检察机关的文书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但仍存在一些诸如文书公开的范围较为狭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提高文书公开的可操作性,将文书公开的范围扩大至部分内部工作性文书,并完善文书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和追责机制。确保检务公开实现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规范的重要途径。文书公开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1998年10月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来,又相继颁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检务公开进行规范,在文书公开方面,较为重要的是201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印发4年多以来,检察机关文书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但不可否认的是,此项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必须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一、文书公开的目的和价值

按照《规定》总则,制定该《规定》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这也体现了检务公开的目的,即文书公开具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这两个目的是内在统一、紧密相连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公正执法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检察机关开展文书公开工作,必须统筹兼顾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和促进公正执法的关系,两者不可偏废。

检察文书公开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防止司法滥权。案件信息公开的首要价值功能在于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压缩其滥用擅权的空间。[1]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人民的授予,但缺乏监督制约的国家权力完全可能异化为满足私欲并侵犯公民权益的工具。[2] 文书的公开与透明,是保障公众监督检察权是否依法运行的最便捷、成本最低的途径。 

二是提高办案能力。通过将符合公开条件的文书在网上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机会查阅,检察官所撰写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叙述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决定结果是否公正等都要接受公众的检验和监督,倒逼检察官提高自身办案能力,以免自身遭受质疑或指责、被追责等各种不利后果。

三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当前,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和结果,通过法律文书公开,使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所关心的案件的基本事实、处理结果及相关依据,从而有助于打消疑问、增强认同、息诉息访,减少社会纠纷,提高检察公信力。[3]检察公信力体现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文书公开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一条重要渠道。

四是提高人民群众守法意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相对于刑法文本,活生生的案例更能够将犯罪行为与其应受到的刑罚紧密结合起来,更能让一般公民认识到哪些行为是犯罪的、是刑法所禁止的、应当承受怎样的不利后果,从而更加敬畏刑法,远离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将法律文书公开于人人都有机会接触的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教育公众、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检察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文书公开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按照《规定》,公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但存在的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裁定是否已生效,检察机关很难在第一时间知晓,往往依赖于法院的告知。为掌握判决、裁定生效情况,某些检察院商请法院定期将近期生效的判决、裁定以清单形式送达于检察院,这种方式虽然畅通了检察机关信息获取渠道,但清单送达时很多案件的判决、裁定早已生效多日,造成文书公开不及时,从而违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信息公开五个原则即“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原则中的及时原则。

(二)文书公开的范围较为狭窄

按照《规定》第十八条,能够在互联网发布的文书,是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法律文书;内部工作性文书不公开。此条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是“其他法律文书”的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公开的文书类型较少。笔者12月初打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现,检察机关公开的文书类型只有《规定》明确要求公开的4类,即起诉书、抗诉书、不起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虽然法律文书公开栏有“其他法律文书公开”一项,但打开之后并未看到任何法律文书。二是内部工作性文书不得公开的规定是否恰当,值得推敲。根据通常的理解,内部工作性文书主要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审查逮捕意见书等文书,然而这些文书并不必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对内部性工作文书不公开的依据只能是这类文书可能包含工作秘密,因为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维护工作秘密,并以“尚未公开”、“不宜公开”和“一旦泄露会给工作带来损害”来界定上述三类检察机关工作秘密。但是,这种界定显得过于宽泛,对何为“尚未公开”、何为“不宜公开”没有更加清晰、具体的规范性认识,与此同时,在该《意见》的内容中,还出现了“检察机关内部事项”[第一条第(九)项]、“检察机关内部文件、材料”[第一条第(七)项]等诸多不确定的概念,而对这些具体事项的解释则由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自行决定,给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界定带来混乱,为信息公开的规避提供了寻租的空间。[4]此外,内部工作性文书和工作秘密也不是等同的概念,内部工作性文书并不一定包含工作秘密,比如,案件公开开庭后,一般情况下该案件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几乎均已经在法庭上呈现,此时作为内部性工作文书的审查报告便不可能涉及工作秘密。总之,内部工作性文书界限不清楚、一概不公开的依据不充分。

(三)文书公开程序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按照《规定》第五条,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按照《规定》第二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在公开法律文书前,要“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但是,通常来讲,案件承办人不具有保密专业知识,要求其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密级确定和保密审查,很难起到预期效果。

又如,《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屏蔽。此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执行起来没有问题,但是也要考虑到特殊情况,即:如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属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屏蔽必然导致公众无法看懂基本案情,从而与不公开无疑。   

(四)文书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一方面,为确保可公开者皆公开,最大限度公开检察法律文书,仅有检察机关主动公开一种公开方式不尽合理。《规定》第五章中的“监督和保障机制”规定,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案件管理部门反映。反映针对的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而不是案件信息是否发布,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没有申请文书公开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案件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或者不及时公开法律文书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惩处,《规定》也没有明确,不利于保障文书工作公开的健康发展。

三、检察文书公开的若干建议

(一)强化文书公开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提高文书公开范围的明确性,建议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类型,而不是简单地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作出模糊的规定,从而实质上限制了文书公开的范围。另一方面,提高文书公开的可操作性,建议对《规定》第二十一条作符合实际的修改,不再将案件承办人公开法律文书的时间限制为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内,因为符合公开条件的起诉书、抗诉书,所涉及的案件也符合公开开庭条件,既然法院公开开庭时起诉书、抗诉书已经公开宣读,开庭后即公开该文书与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内公开没有实质区别。因此,要求起诉书、抗诉书在开庭后某一段时间内公开,可操作性更强。

(二)扩大检察文书公开的范围

反特权最关键的是要驱除政治生活的神秘化和暗箱操作,推进公权力行使的透明化、阳光化。[5]文书公开亦如此,唯有最大程度地公开各类法律文书,才能更有效限制司法权滥用。如果仅公开一些未体现司法决定过程的缺乏说理性的文书,而拒绝公开那些最能体现司法官审查过程、司法机关内部形成决定过程等的文书,这种公开就难以实现文书公开的目的和初衷,难以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刘仁文教授在反思我国政治生活不够透明时指出,我们动辄把本来应当属于公民知情权的信息盖上国家秘密的大印,这就为权力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6]

笔者认为,内部工作性文书,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审查逮捕意见书等,往往体现了检察官的办案依据、办案程序及办案过程,最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若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且公开之后不会给工作带来损害,也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匿名处理或者屏蔽有关内容后予以公开,以最大的勇气接受公众监督。或许笔者这种建议稍显激进,但长期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有多方面积极作用的。一是可以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文书撰写能力;二是可以最大限度接受监督,有效预防权力滥用;三是可以防止其他人员干预案件办理,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办案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文书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

关于法律文书上网前的审核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做法可供参考。按照台湾“司法院”的规定,台湾各级法院及其分院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原本后交由书记官,书记官收领原本后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裁判正本(刑事为收领原本后七日内,民事为收领原本后十日内)。书记官在制作裁判正本后,通过电脑对裁判文书是否公开进行筛选,向台湾 “司法院”上传裁判正本时需写明该裁判是否公开,如不能公开需注明不能公开的理由。书记官将裁判送达当事人后,提交台湾“司法院”资讯管理处审核。资讯管理处对裁判书中涉及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财产细目等信息是否进行技术处理的问题进行审核。[7]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明确由案件办理部门自行确定密级,难以保障定密之效果。较为科学的规定应当是,案件承办人将文书公开之前,将拟公开的文书提交保密部门审查并确定密级,由保密部门提出是否适合公开的意见,再由办案部门决定是否公开,而不是由保密部门仅仅负责保密检查和管理。

(四)加强对法律文书不公开的制约

为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笔者建议,文书不公开的理由也要上网公开接受监督,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文书都应当公布案号、办案的检察院及不公开的理由等,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增加依申请公开的情形,社会公众认为某份法律文书应当公开而检察机关未公开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则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答复和处理。此外,可考虑在《规定》第二条保密原则中增加全面公开的原则,以确保检务公开实现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五)加强文书公开的责任追究机制

为提高检察官公开法律文书的责任心,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或者不及时公开法律文书等情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追责程序和追责方式等内容,推动检察文书公开工作深入推进。

参考文献:

④诸葛旸:《让公开更公开更自觉: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3期,193页。

‚龙宗智:《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ƒ陈兰、杜淑芳:《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实证分析》,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第40页。

④高一飞等:《检务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页。

⑤⑥刘仁文:《司法的细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⑦龙飞:《域外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7页。


[1] 诸葛旸:《让公开更公开更自觉: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3期,193页。

[2] 龙宗智:《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3] 陈兰、杜淑芳:《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实证分析》,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第40页。

[4] 高一飞等:《检务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页。

[5] 刘仁文:《司法的细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页。

[6] 刘仁文:《司法的细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7] 龙飞:《域外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7页。


文书的总结3


市人民法院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情况的报告1

根据省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安排,我院立即下发法发[201x]xx号文件,将省院及中院的部署和要求通知到各业务庭,积极迅速开展了上网文书质量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院共结案12262件,除经审经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数1885篇外,已上网数9345篇,上网率91.58%。其中,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数747篇,民事裁判文书上网数5093篇,行政裁判文书上网数567篇,执行裁判文书上网数2938篇。

我院本次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对已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自查。该项工作由审管办统筹协调,各业务庭为具体责任部门,承办法官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全部裁判文书进行自查。第二阶段由审管办成立裁判文书评查小组对各业务庭自评裁判文书的10%进行复查复评。第三阶段,是按照省法院安排开展交叉外查工作,目前已对xx省中院下辖的xx区人民法院、x区人民法院、xx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全部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评查中,审管办从事实认定、裁判理由、结构布局等多方面多角度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一案一表,逐项填写,全力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二、自查目的和范围。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法官业务素质、写作能力的综合体现,是展现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平台。已上网生效文书质量事关我院形象。市中院下文后,审管办积极部署自查方案,严把自查标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的原则,多视角、多方面查找不足。目的就是通过自查工作,查找裁判文书制作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剖析原因,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根据裁判文书评查表中的列项,自查组从文书部首、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条援引、裁判主文、文书尾部、技术规范、结构布局8大项35小项全面查找。

三、各评查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书部首方面

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方面存在问题。民一案号的案件多表述为“原告×与被告×一案,于×年×月×日起诉我院。”起诉未必受理,法院的审理从受理开始。正确的表述应是“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

(二)事实认定方面

1、诉辩主张不作提炼和归纳,有的原文照搬。如有的判决书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民事起诉状一字不差,没有相应的提炼、概括。

2、不归纳争议焦点。集中在民事、商事案件,不归纳争议焦点,没有一个中心,让人看不出整个案件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3、不分析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应写明争议的内容和各自理由,然后全面阐述采信与否的理由。

(三)裁判理由方面

1、法律适用不当。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利息的支付与否法律适用存在矛盾和失当现象。

2、法理分析不严谨。表现在法官自由裁量部分,不能依据法律、法理和逻辑规则综合考量。

3、超出诉讼请求。表现在离婚案件中,未能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审理和判决。

(四)裁判主文方面

总体上看,这部分没大问题,但也有个别粗心现象。有一份判决书判决主文有三项,忘记列序号“一、二、三”。还有一份判决书,当事人要求确认房屋系其婚前个人房产,在判决主文里的第一句话加了“确认”二字。判决主文中归谁所有就是确认的事项,无须另加“确认”。

(五)技术规范方面

这部分有多字、漏字、错字、别字;用语不规范;标点符合错误较多。问题最大的还是标点符合用法不当。较普遍问题是:

1、逗号、顿号用法不分。逗号和顿号都表示句中停顿,并列词语之间,不需要较大的停顿用顿号;比较长的句子或结构复杂的短语并列时,用逗号。顿号表示的是短语内部的结构关系,逗号表示的是句子内部的结构关系。用错最多的地方是“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后应用逗号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分开。不少判决书在这里不用逗号却用顿号;有两个委托代理人时,两个委托代理人间应用顿号却用逗号。

2、冒号使用不当。诉讼参加人与姓名之间用冒号分开,有的不分,有的用逗号;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编号数字之间不加标点符号,有的加了冒号。

3、简称不规范。诉讼参与人名称过长时,应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括号注明其简称。判决书中涉及的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时,可在首次表述时括号注明其简称。不少判决书将诉讼参与人在首次表述时就用了简称。简称不应用双引号却用双引号。引述的文本应用书名号的,却用双引号。有的名称过长,不用简称。

四、对提高制作裁判文书质量的建议

裁判文书具有鲜明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制作裁判文书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要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业务素质和写作能力的训练。

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基础和关键。法官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夯实自己的理论基础,拓宽知识面,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裁判文书也体现着法官的智慧和文学修养。法官还应抽出时间多看些文学方面的作品,阅读古今中外经典著作,从中汲取文学素养。可以说。没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文字功力,写不出好文章,也不可能写出优秀的判决书。

(二)提高责任意识

法官要清醒地认识到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责任意识的强弱是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前提,如果法官没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即使有很强的业务能力,也写不出优秀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写作分为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从查出的问题看,许多问题出在技术规范。审管办自2014年9月以来,至少两次通过局域网,将《xx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发布给全院。现在,有不少法官仍然在技术规范方面出差错,说明没有看过《试行》或者说一览而过,未印记在心,反映出责任心不强。对制作裁判文书,有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的心态。

(三)健全机制,严抓管理

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要通过裁判文书显现,法官必须树立制作裁判文书与审理案件同等重要的理念。要建立健全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机制。采用普查、抽查、专查方式评查裁判文书,找出问题的共性,限期整改。对于技术规范层面的问题,不能一错再错。定期对裁判文书通报、讲评。对裁判文书的质量实行优劣奖罚制度,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只有各方重视,齐抓共管,才能有效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才能让裁判文书成为司法公正文明的载体。 

为提高裁判文书上网质量,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规范开展,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工作。第一阶段是对已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自查。该项工作由审管办统筹协调,各业务庭为具体责任部门,承办法官对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全部裁判文书进行自查。各业务庭进行自查的同时,要对指定的其他庭室的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评查,确保达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效果。第二阶段是开展各基层法院之间的交叉互查工作。该项工作由审管办负责,目前已对“被评查地”布拖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全部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评查中,审管办从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结构布局等多方面多角度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一案一表,逐项填写,全力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通过上网裁判文书专项评查活动,及时发现上网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通报全院,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切实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和水平,有效促进上网裁判文书质量和公开水平的提升,有效促进会理法院整体案件质效的稳步提升。

 法院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情况的报告2

    根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蚌中法明传〔2014〕31号)之规定,我院自2014年10月16日起开始对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自查。

    一、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截止2014年10月15日,我院共计裁判数1182件,上网数271篇,上网率22.93%。其中,刑事裁判数217件,上网数105件,上网率48.4%;民事裁判数544件,上网数142件,上网率26.1%;行政裁判数21件,上网数10件,上网率47.6%;执行裁判数400件,上网数14件,上网率3.5%。这次抽查上网裁判文书共计50篇,含盖了我院各种类型的案件,抽查率18.5%。其中民一案号的21篇(含行政庭审的民一案件);民二案号的8篇;刑事案号的8篇(含未成年人综合案件审判庭审的刑事案件);行政案号的5篇;执行案号的7篇;民一再字号的1篇。

    二、自查目的和范围。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法官业务素质、写作能力的综合体现,是展现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平台。已上网生效文书质量事关我院形象。市中院下文后,审管办积极部署自查方案,严把自查标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的原则,多视角、多方面查找不足。目的就是通过自查工作,查找裁判文书制作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剖析原因,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根据裁判文书评查表中的列项,自查组从文书部首、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援引、裁判主文、文书尾部、技术规范、结构布局8大项35小项全面查找。

    三、各评查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书部首方面

    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方面存在问题。民一案号的案件多表述为“原告×与被告×一案,于×年×月×日起诉我院。”起诉未必受理,法院的审理从受理开始。正确的表述应是“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

   (二)事实认定方面

    1、诉辩主张不作提炼和归纳,有的原文照搬。如有的判决书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民事起诉状一字不差,没有相应的提炼、概括。

    2、不归纳争议焦点。集中在民事、商事案件,不归纳争议焦点,没有一个中心,让人看不出整个案件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3、不分析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应写明争议的内容和各自理由,然后全面阐述采信与否的理由。 

   (三)裁判理由方面

    1、法律适用不当。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利息的支付与否法律适用存在矛盾和失当现象。

    2、法理分析不严谨。表现在法官自由裁量部分,不能依据法律、法理和逻辑规则综合考量。

    3、超出诉讼请求。表现在离婚案件中,未能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审理和判决。

   (四)裁判主文方面

    总体上看,这部分没大问题,但也有个别粗心现象。有一份判决书判决主文有三项,忘记列序号“一、二、三”。还有一份判决书,当事人要求确认房屋系其婚前个人房产,在判决主文里的第一句话加了“确认”二字。判决主文中归谁所有就是确认的事项,无须另加“确认”。

   (五)技术规范方面

    这部分有多字、漏字、错字、别字;用语不规范;标点符合错误较多。问题最大的还是标点符合用法不当。较普遍问题是:   

    1、逗号、顿号用法不分。逗号和顿号都表示句中停顿,并列词语之间,不需要较大的停顿用顿号;比较长的句子或结构复杂的短语并列时,用逗号。顿号表示的是短语内部的结构关系,逗号表示的是句子内部的结构关系。用错最多的地方是“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后应用逗号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分开。不少判决书在这里不用逗号却用顿号;有两个委托代理人时,两个委托代理人间应用顿号却用逗号。

    2、冒号使用不当。诉讼参加人与姓名之间用冒号分开,有的不分,有的用逗号;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编号数字之间不加标点符号,有的加了冒号。

    3、简称不规范。诉讼参与人名称过长时,应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括号注明其简称。判决书中涉及的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时,可在首次表述时括号注明其简称。不少判决书将诉讼参与人在首次表述时就用了简称。简称不应用双引号却用双引号。引述的文本应用书名号的,却用双引号。有的名称过长,不用简称。

    四、对提高制作裁判文书质量的建议

    裁判文书具有鲜明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制作裁判文书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要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业务素质和写作能力的训练。

    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基础和关键。法官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夯实自己的理论基础,拓宽知识面,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裁判文书也体现着法官的智慧和文学修养。法官还应抽出时间多看些文学方面的作品,阅读古今中外经典著作,从中汲取文学素养。可以说。没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文字功力,写不出好文章,也不可能写出优秀的判决书。

   (二)提高责任意识

    法官要清醒地认识到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责任意识的强弱是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前提,如果法官没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即使有很强的业务能力,也写不出优秀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写作分为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从查出的问题看,许多问题出在技术规范。审管办自2014年9月以来,至少两次通过局域网,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皖高法〔2010〕216号)发布给全院。现在,有不少法官仍然在技术规范方面出差错,说明没有看过《试行》或者说一览而过,未印记在心,反映出责任心不强。对制作裁判文书,有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的心态。

   (三)健全机制,严抓管理

    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要通过裁判文书显现,法官必须树立制作裁判文书与审理案件同等重要的理念。要建立健全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机制。采用普查、抽查、专查方式评查裁判文书,找出问题的共性,限期整改。对于技术规范层面的问题,不能一错再错。定期对裁判文书通报、讲评。对裁判文书的质量实行优劣奖罚制度,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只有各方重视,齐抓共管,才能有效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才能让裁判文书成为司法公正文明的载体。

法院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情况的报告3

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根据市中院《关于开展上网文书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于九月二十五日开始,由审管办牵头,各业务庭配合,开始了为期两个月的上网裁判文书互查和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查的基本情况  为了保证本次评查活动的高效性有效性,院党组精心筹备、科学分工,组织助审员以上学习市中院《关于开展上网文书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助审员以上每人都要参与评查,提出明确了坚持实事求是、揭短亮丑、自查主体及责任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的原则;确定按照通知的评查标准及要求主要针对文书首部、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条援引、裁判主文、文书尾部、技术规范、结构布局、隐名技术处理和判定是否应上网等九个方面进行评查。由审管办牵头组织具体评查工作,共互查商南县人民法院和富平县人民法院网上裁判文书20份,自查我院网上裁判文书18份,其中,刑事裁判文书6份、民事裁判文书28份、行政裁判文书4份。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评查发现,部分上网的裁判文书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有的是共性的,有的是个案的。  存在的共性问题:错字、漏字、标点符号不准确,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特别要提出的是文书仅列举了证据的名称,没有写证明的效力、内容、目的;文书只讲合法有据,但合什么法、依什么法律依据,没有具体交待 或论证;文书繁简不当,不够简练,部分表述过于口语化,语句不符合语法;有的数字使用不规范,有些用中文汉字表达数字;当事人称谓前后表述不一;还有少数出现技术处理有遗漏,未删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通过评查发现,全院裁判文书没有应用新格式要求书写的情况较多,因之体现出全院裁判文书在当事人举证目的的引述、围绕争议焦点的归纳和论述、围绕证据的分析和认证等环节均存在明显的缺失和不足,说明我院针对裁判文书质量的规范性、针对性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要求没有做到精细化、规范化。这一点,已经引起了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党组将针对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专门出台文件,就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评查办法等提出规范化、有针对性、细致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和要求,以期在短期内使得我院裁判文书的质量水平得到显著地改观和提升。   各类裁判文书具体存在的问题有:有的刑事案件文书对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未进行阐述;个别案件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叙述和分析;简易程序案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未作表述。有的行政案件第三人辩称未列明第三人的姓名,对证据审查认定理由较简单,对争议事实的分析认定说理较简单。部分民事案件文书只讲合法有据,但合什么法律未作具体论证;少数案件对争议事实和问题的分析认定说理不够充分,不具有针对性;个别案件判决主文不够明确具体。  三、工作的主要做法  上网裁判文书是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素质的充分展示,我院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上网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动员会,使全院统一认识到上网裁判文书评查对于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和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意义,要求各庭室以此次评查为契机,认真查找梳理裁判文书制作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接着,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由审管办统筹协调,各业务庭为具体责任部门,确保上网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有序开展。评查采取互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各业务庭进行自查的同时,要对指定的其他庭室进行评查,并逐案填写裁判文书评查表,全力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大家在互查中真正做到了“红红脸”“出出汗”,达到了“找原因”“治好病”的目的。  四、今后的整改措施  我们要以本次评查工作位契机,认真分析评查结果,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明确上网裁判文书的特点,严格责任意识,采取多项措施提升上网裁判文书质量。  首先,把好“文书写作关”。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制定《蒲城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及技术规范》,坚持以部门为单位,认真学习所属业务领域的法律知识,重点掌握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技术规范等,不定期安排优秀法官对法官干警就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进行辅导讲座,并根据情况适时邀请资深语文教师到法院授课,对裁判文书写作中遇到的语法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学习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律水准、语言功底和逻辑能力,确保裁判文书制作的严谨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夯实裁判文书制作基础。  其次,把好“把好纠错关”。 建立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流程,裁判文书由案件主审人撰写,合议庭其他成员轮阅,审判长审核,书记员核对后才提交院、庭领导签发,杜绝错别字、漏字、重字、病句、法条引用不当、当事人称谓前后表述不一、日期书写错误等常见错误。文书电子文稿定稿和印发,必须实现三次校对,一是书记员对案件中出现的重要原始数据进行认真校对;二是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对文书初稿校对;三是庭长、分管院长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查,确保文书“零差错”出门。  第三,把好“文书上网关”。 一是确保能上网的文书一律要求上网。裁判文书公开存在被人阅读的可能,法官就会有压力,在制作文书时会更加谨慎认真,质量也会进一步提高。二是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督促检查,规范文书上网各个环节,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存在的问题。  第四,把好“文书考核关”。将裁判文书质量作为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案件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立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机制,并将形成的抽查、检查报告予以公布。  第五,把好“文书奖惩关”。做好优秀裁判文书和最差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对所抽检文书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最差”四个标准,逐份评查,建立评查档案。  强化工作责任心,夯实裁判文书制作基础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保证;细化裁判文书制作流程,严把文书出口是杜绝文书差错的关键;严格奖惩考核,强化裁判文书评查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有效方法。我院将不断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手段,使上网裁判文书质量不断上升。

文书的总结4


如何写文书

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

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我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

一、论文写作的要求

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

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文书的总结5


1、发文工作。负责发文审批单的填写,文件的排版、缮印、盖印、分发、登记工作;

2、收文工作。负责文件的签收、登记、审查、分发、传阅、承办及后续处理工作;

3、接听、受理管委会对外联络电话;

4、管委会传真的接收及处理工作;

5、管委会有关会议、政务活动的通知工作;

6、管委会、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及使用工作;

7、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保密法》,遵守《长春高新区保密工作制度》,谨防泄密,妥善保管秘级文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保密任务;

8、管委会会议室预订工作;

9、管委会大事记的记录、整理;将在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反映管委会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做好整理和归档。

10、介绍信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和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须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说明理由即可到管委会办公室开据。

11、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文书的总结》,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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