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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大家分享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相关范本模板,以供参考。
一、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原则,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二、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由社区居委会安全管理员负责,并要有检查记录。
三、社区居委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
四、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前,要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存在隐患未整改的部位、特种设备要加强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五、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排除隐患;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需要协调处理的及时上报。
六、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进行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日常工作并向街道安委办报告。
七、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关责任人要按整改要求抓紧整改;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内容是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研究辖区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检查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由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参加,每两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二、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食品安全检查员,每年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食品安全检查员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每季度开展1次食品安全检查。
(三)主要检查内容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基础台账是否完整、是否公布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四)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五)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六)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并上报县食品安全办公室。
三、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负责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突发重大食品安全时间随时上报。
(二)大洼镇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及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要随时报告给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随时报告给村(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四)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收到报送的信息后要详细记录收到时间、报告内容、报告人等,以便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对食品违法案件处理结束后,各级组织要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组织或者举报人。
四、大洼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报送不及时的';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拒绝和拖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供事故情况和资料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一旦发生了是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效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每月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二、加强对辖区内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进行严格检查。
三、在检查辖区单位时发现隐患应立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特重大节假日前,社区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公共聚集场所、娱乐场所、网吧、商场等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在责令立即整改时应同时报告街道安监办;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
一、每周五下午定期对社区内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
二、消防安全检查由社区民警和社区居委会共同组织,社区消防联防中队人员参加检查。每逢重大节日社区主任应亲自参加消防安全检查活动。
三、每次检查后,检查人员都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并写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可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隐患单位限期改正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应签名,整改责任人应签收,并加盖检查单位印章。
六、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有关场所、部位在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5、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6、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7、社区内部防火巡查的落实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教育、服务和保障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所辖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责任区民警、驻社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兴办公共消防事业,可以向社区单位和居民协商筹集经费,并充分利用社区单位的现有资源,保障消防工作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提高社区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定期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
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并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社区警务室,开展辖区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三)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四)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六)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所辖社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居委会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及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对单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应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市)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辖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检查:
(一)结合查水、电、气表等工作对居民家庭进行防火提示;
(二)将社区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车道、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纳入治安巡查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检查(巡查)应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包括检查(巡查)的时间、内容、部位、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
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一)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二)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档案;
(二)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会议档案;
(三)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四)年度考评档案;
(五)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二)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档案;
(三)火灾统计档案;
(四)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五)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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