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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社会中,更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而制度正是人类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生产规章制度,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解除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查领导、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组织、查教育培训、查事故处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所有检查都以公司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五个标准,公司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施工现场创建达标管理办法为依据。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2、专业安全生产检查。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4、特殊性安全生产检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实施: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
(1)、日检查:项目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日检表
(2)、周检查:每周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各相关人员参加,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3)、月检查:每半月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各相关人员参加,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4)、季度检查:由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公司文明施工检查小组成员参加,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验收检查。
2、专业性检查:由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用电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由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门参加。具体内容如下:冬季安全生产检查、雨季安全生产检查。
4、特殊性检查:由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特殊节假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消防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企业设臵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协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名称)全体员工。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臵安全管理人员)的设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成。
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各级领导对所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认真落实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各级人员、各部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从业人员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十、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颁布,企业部门、人员设臵变动,设备更新改造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十一、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后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领导机构
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组长):
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副组长):
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席成员(组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
(2)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负责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及其费用的审批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于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及其费用等的审批工作。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布臵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6)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7)支持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安全员的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9)对于轻伤事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对于重伤以上事故,要立即上报,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10)年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考评工作进行审批。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在xxx部,管理部门主任:xxx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年度计划。
(4)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指导各部门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8)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企业领导,研究处理。
(9)定期组织公司性大检查,做好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10)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做好记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2)负责对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1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4)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计划,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16)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17)负责统计和收集安全生产资料及其档案管理。
(1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施。
(19)向主管领导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意见。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xxx
2、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管理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一、职业健康个体防护规章制度
木粉尘、噪音、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为主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木材加工行业并存的状态,给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巨大威胁,严重影响了职工身心健康和安全,因此,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个体防护工作至关重要。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23号)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度为依据,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防护,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1、本单位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睛及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及处罚等管理制度。
2、本单位优先选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个体防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提高木材加工制造行业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水平,提升职工个体防护能力。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服、手套、
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及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二、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规章制度
(一)分类防治存在于木材加工制造作业场所的主要职业危害:
1、木粉尘危害防治。木材加工企业粉尘主要来源于木材机械加工,尤其是锯切、刨铣和镂铣加工,机械和手工抛光。主要的防尘措施有:除尘设施保持良好工作状态;车间内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将木粉尘(SiO2 10%以下)的浓度控制在8 mg/m以下;加料、卸料、包装等过程不得发生泄漏;督促所有接触粉尘的操作人员配戴防尘面具或口罩。
2、噪音危害防治。木材加工企业中使用的木工平刨、木工压刨和带锯机等各种木工机械的噪声值都高达90分贝以上。刨花板企业中使用的削片机、刨片机、裁边机和砂磨机的噪声值高达100分贝以上,远远高于《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的85分贝(A)限值。主要的防护措施有:加强个人防护,如戴护耳器等防护用品;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应控制在85分贝的卫生限值以
3下;定期检测作业场所噪声,了解噪声分级;因作业场所范围较大,不易采用隔音装置防护,故采用耳塞进行有效的个人防护,以防止噪声性耳聋的发生。
(二)排查存在于木材加工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各类事故隐患
1、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属火灾危险性丙类,易发生火灾事故。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均不宜小于5 m,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锅炉和作业区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在生产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3)生产场所及库房(含室外库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消防通道。生产场所应装设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对设备、管线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状态
2、做设备安全工作。
(1)机械设备安全。危险设备主体及转动件应采用防护罩、防护屏、挡板等固定、半固定防护装置,进、出料口等人机接触部位应采用连锁、半连锁装置,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电器设备安全。建立和健全电气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筑结构、配电器装置及线路要严格遵守有关电气规程,严防电器事故的发生;
(3)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对锅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运行中做到“三不超”,即:不超负荷、不超压、不超温。“三稳定”,即:汽压稳定、汽温稳定、水位稳定。保证其参数在规定范围内运行,防止锅炉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做好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制,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职工无证上岗、“三违”现象和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的制度保障措施
木材加工制造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还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建立健全以下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
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三同时”审查备案及职业健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评价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木材加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保证对生产安全方面的技术改造的经费投入;及时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配备,且配备齐全有效,不得以现金等其他形式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危险源台帐;落实危险源监控责任人和监控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且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4、建立、健全培训教育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木材加工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电焊工、锅炉操作工、叉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规定的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值守制度
镇政府建立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制度,落实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确保全天候电话畅通,并做好值班记录。
(二)严格值班纪律,当班期间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在重要时段、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实行每天24小时坐班值班。
(四)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当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请示值班领导审批,并指定相关人员代班。
(五)值班人员需切实履行值班职责,接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带班领导和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安全讲座等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
(二)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五进”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三)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在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前、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在主要道路、街区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宣传标牌,在企业生产车间出入口等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或安全警示标牌,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危险、危害因素告知栏,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村(居)委安全生产信息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培训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5%以上。指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级培训”制度,积极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镇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二)按要求制定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四)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除外)或3人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一小时内)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每小时不少于1次续报。
(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根据《xxx劳动安全暂行条例》和交通建设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行政负责,归口管理,纪律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类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均按照有关条款处理.安全工作考核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奖金效益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条:本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层层责任制,施工队、作业班组(包括招聘的承建制施工队承建项目)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向处负责,分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各级领导承担一定的责任,处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负综合管理责任.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对上级负责,对职工负责,对自己负责"。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即建立起经营者(决策、管理、和监督责任)、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制体系。
②建立全生产责任制的步骤:首先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③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下,通过检查、监督、奖惩等制度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
责任制度就是明确企业一把手是安全减灾的第一责任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全面综合管理,不同职能机构有特定的安全职责。如一个企业,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度,需要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安全责任,并通过检查、监督、考评、奖惩等实际工作得到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权
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成员由行政办公室、工程技术科、设备物资科、劳资科和各项目部(队)行政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法令,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劳动保护、保险工作,审查、审核基层单位的专题报告,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行政和经济处分决定.安委会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安全的重大事项.
(1)处级安委会要作好行政领导安全的助手,协助处长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①进入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项目经理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认真贯彻处指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和到场机械的安全组织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报表和工作总结,及时向安委会反馈小组开展工作的情况信息,接受处安委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发生事故立即上报,为事故调查提供第一手资料。项目部进入工地后必须实行 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组长一人(由项目经理担任),专职安全员一至二人。
①施工班组(队)(包括招聘的承建制施工队)设立安全员,主要职责是:
1是认真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制度,针对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安全操作规范意见,并付诸实施.
2负责生产施工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制止、纠正违章作业.
3发生事故时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本班组"四防"工作和职业保护工作.
5对新招用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指定专人短期监护,跟班实习.
6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一级安全产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处安委会汇报.
②桥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基槽开挖深度在1.5m~6.0m范围内,应视土质情况放坡,最小放坡依据《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基槽边1.0m范围内不准放土石和其他材料。基槽两端应设警告标志和围墙。
2墩台、身施工高度超过2m时,四周应设作业平台,禁止沿脚手架爬行。力争在白天进行浇筑,避免晚上工作,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照明措施。
③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措施
1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对机械设备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使用,严禁酒后作业。
2机械操作人员离开机械设备时,应将机械平稳停放在安全位置,夜晚须有专人看护。严禁在行走机械前后方休息(谈话)。行走前应检查周围情况,确认无障碍时鸣笛操作。
3机械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机械操作禁令事项。
4冬季做好机械设备的防寒、封存工作。
(3)技术室安全责任制度
1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熟悉技术规范,审核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绘制施工图,图表上墙,向现场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质量操作要点交底。
2参加现场调查核对,提出完善设计的建议,参加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主持一般性施工设计技术工作。
3负责指导测量、质检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工程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施工质量的反馈及工程质量的评定。办理有关变更设计的报批和实施。
4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技术管理工作和技术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核对图纸,核实工程量,掌握工程实施情况和工程进度,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工作,指导解决技术难题,参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作好施工记录,汇总整理施工照片或影视资料。及时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检查签证情况并分类搜集整理保管。参加编制竣工技术资料,参与交竣工验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技术人员施工日志的填写情况。
5组织有关科研课题和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的实施。负责劳务承包工程的技术控制,施工指导和资料整理工作。
(4)试验室安全守则
1在电器加热过程中不能离开,下班前应关好电源和门窗,保证试验室安全。
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集中存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接触。
3试验室的安全防火设施,如灭火器等,非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挪用。
4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和调整,(除电工外)任何人不准增设或更改线路。
5试验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易燃物品应集中存放,确保安全,各试验室都应该按要求配备安全防火装置。
6在使用强碱、强酸、易爆、含毒、腐蚀性试剂、溶剂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要求,发现事故时,应沉着冷静,按有关程序处理。
7操作人员在一些对身体有害的操作环境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测试人员对测试结果应准确无误,原始记录不得私自撕毁,不得给无关人员查看。
(5)其他
上路施工人员一律穿标志服,配戴上岗证,施工地段设置醒目路标,由路政人员专门维秩序,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的伤亡要迅速抢救伤员并注意保护好现场,按照事故类型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场勘察(交通事故由当地交警部门出勤,施工及其他事故由当地安全局出勤),勘察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2事故无论大小,肇事单位和肇事人应如实上报并填写《事故报告单》,并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安委会,48小时内将报告单报送到处安委会办公室.
3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呈处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处理决定.
4轻微事故的处理费用开支,必须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支出,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处理费必须经过安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列支.
第四章事故处理办法
对肇事当事人,根据所造成事故的类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赔偿经济损失;对负有主要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责任制考核
处安委会每半年对各项目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中条款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由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持续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管理。
3 引用文件
《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 职责
(1)安保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
(2)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批工作。
(3)安保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工作。
(4)各部门、班组负责制定本部门、班组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5)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负责对相关制度、规程评审、修订的参与与监督。
5 内容与要求
5.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1)安保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并送达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2)安保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审批稿经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5.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与修订
5.2.1 评审
(1)评审的频次
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②公司的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③公司的生产活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时;
④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的缺陷时;
⑤当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⑥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性事故原因时,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⑧当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
⑨其他相关事项。
(2)评审组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3) 评审内容:
①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②与公司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③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④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评审输出
①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②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5.2 修订
5.2.1 修订频次
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发生重大变化;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生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5.2.2 修订组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发放、使用、保管和回收,严格执行公司文件控制程序,保证各相关岗位和人员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2.4 修订依据
(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结果。
(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5.2.5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任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5.2.6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持续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评审和修订管理。
3.引用法规、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职责
4.1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
4.2公司安委会主任长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批工作。
4.3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工作。
4.4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4.5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对相关制度、规程评审、修订的参与与监督;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5.1安全生产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5.2安全生产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5.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6.评审与修订
6.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
6.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6.1.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6.1.1.2公司的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6.1.1.3公司的生产活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时;
6.1.1.4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的缺陷时;
6.1.1.5当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1.1.6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性事故原因时,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6.1.1.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6.1.1.8当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
6.1.1.8其他相关事项。
6.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6.1.3评审内容
6.1.3.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6.1.3.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6.1.3.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6.1.3.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6.1.4评审输出
6.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6.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6.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
6.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6.2.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6.2.1.2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发生重大变化;
6.2.1.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6.2.1.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6.2.1.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2.1.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6.2.1.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生制度性因素时;
6.2.1.8其它相关事项;
6.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6.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发放、使用、保管和回收,严格执行公司《文件控制程序》,保证各相关岗位和人员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6.2.4修订依据:
6.2.4.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6.2.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结果。
6.2.4.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6.2.5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安委会主任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6.2.6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1、为搞好建筑施工现场环境文明卫生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开展施工生产现场环境文明卫生安全管理教育,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施工现场环境文明卫生安全管理的内容,应纳入本单位(本项目部)管理作目标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4、施工现场环境文明卫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生产生活场地、文明生产、环境保护、防止大气污染、水土污染、噪声污染、环境卫生、季节施工、防火要求等管理的若干规定。按照《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5、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规格化的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和工场平面布置图的五牌一图;在现场要害地点和专业作业场所、部位设立明显的指令、提示、警告、禁止性标志。
6、合理进行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区域的布置,应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做到整齐统-。宿舍、食堂、仓库、油库、料场、生产加工间、通讯、用电、用水等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等规程要求,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7、按标准设立现场施工道路,必要时设置运输码头。加强经常性和季节性的养护,保证安全畅通。生活区和其它设施的通道布局应满足防火需要。
8、施工现场的设备安全可靠,有专人操作和防护保养措施;材料、构件能按品种整齐集中堆放,无随处散落现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9、严格按规程布置电气设施和用电线路,杜绝私拉乱接违章作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落实用电器具和电气回路的安全保护装置。
10、全面规划场区供排水设施,满足防汛和生产、生活消防需求。饮用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污水设置过滤网,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河流。
11、贯彻工业卫生标准。夏季施工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施工做好防寒保暖、防冻防滑工作。加强尘毒、烟雾、噪声的测检和控制。城区施工不扰民,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制定降噪措施,进行定期监测,并做好记录。对确需夜间施工且超过噪声标准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2、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医疗保健工作。有条件的施工场地应设立急救、医疗保健站。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对特种作业人员、厨房炊事人员应先体检后上岗,无体检记录的不得上岗。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13、坚持文明施工,建立健全工场场容管理、生活区卫生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美化环境,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1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纪律,正确使用“三宝一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洞口临边防护。
15、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推行安全-票否决制和奖罚制度。加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投入。努力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硬软件建设工作。
16、各分公司、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操作性能强的各项环境与文明卫生方面的管理制度。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生产规章制度(集锦9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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