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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儿为什么这样红
——葛店开发区法庭调解工作札记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诉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被称为“东方经验”。鄂州中院葛店开发区法庭自2016年4月25日挂牌办公以来,以建立信任为基础,找准方法为突破口,多调少判为原则,调解工作成效显著。2016年,该庭结案41件,其中调撤30件,调撤率73.17%;2017年,该庭结案98件,其中调撤69件,调撤率70.41%。连续两年来,该庭调撤率均达70%以上,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依法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体现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信任:一点一滴夯实调解的基础
葛店开发区是湖北省第一家省级开发区,是中部电商基地和“中国药谷”,辖区内有31个村、5个居委会、几百家企业,辖区面积90余平方公里,人口10余万。葛店开发区法庭成立之初,因人员少,案件不多,该庭就将工作定位于 “小而优,少而精”,力求打造调解特色,突出最佳的司法效果。
信任,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为夯实基础,该庭一点一滴付诸行动。
为使企业了解法庭,理解与支持法庭工作,他们一家一家企业登门征求意见与建议、解答法律咨询。2016年10月,他们举办企业法律知识讲座,向企业讲授企业普遍关心的合同法、劳动争议法律知识,100余家企业到场参加。2017年12月,他们再次举办企业法律知识讲座,采取以案说法向企业讲解承揽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怎样预防企业员工职务犯罪,并设计制作《法治企业体检手册》,推动法治企业创建,近200家企业派员参加学习。该庭还开通了法庭微信平台,加入了葛店开发区企业家微信平台,通过两个微信平台向加入微信群的企业高管及法务人员发布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要旨、案例指导等,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企业有法律咨询,该庭或微信解答,或预约面对面交流。对于企业起诉的案件,该庭快速立案、快速送达,依法保全,快审快结。
为贴心服务辖区人民群众,该庭在矛盾最为突出的秀海村、陈范村设立驻村法官工作室,定期进村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并进村入户调查问卷为每户村民建立法治档案。针对征地拆迁矛盾突出问题,该庭编印《征地拆迁法律知识手册》,向村民发送,指导村民依法支持征地拆迁,依法维权。该庭还编印《征地拆迁案例展板》,在各村悬挂展示,通过案例警示和教育村民学法、守法。
在司法服务工作中,该庭干警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坚持平时就餐在食堂,外出办案靠自助。未接受过任何单位、个人的宴请,也未收过一份礼,自觉地与企业之间保持亲、清的法商关系,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保持正常的交往,服务亲切,清正廉洁。
通过点点滴滴的努力,该庭在辖区企业和人民群众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法律咨询到法庭,法官解答大家信”,成为辖区人民群众的共识。有了信任,该庭法官做起调解工作也就得心应手,事半功倍。自挂牌办公以来,该庭审理一、二审民商事案件139件,其中调撤99件,调撤率高达70.71%,在全市法院系统民事业务庭中遥遥领先。
方法 :找准调解不同纠纷的突破口
因当事人的性格、文化教育程度、法律知识水平等不同,加之各种案件的案情千差万别,注定难有统一有效的调解方法。但是,找准切入点和利益平衡点,则是成功调解案件的不二法宝。这就需要承办法官具有细心、耐心以及娴熟的法律知识,综合运用情理法,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撮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便调解陷入僵局,也能从当事人的分歧中思索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中间方案。葛店开发区法庭的法官坚持以寻找切入点和利益平衡点为突破口,使一桩桩复杂、疑难的案件迎来柳暗花明,成功调撤。
张某与姚某均系葛店开发区张启墩村村民。2015年7月5日晚8时许,张某骑自行车斜穿马路与骑电动车的姚某相撞,造成姚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姚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张某先行支付4050元后便不管不问。经司法所委托司法鉴定,姚某构成10级伤残,误工损失时间为150天。姚某为讨要赔偿款,多次与张某发生争执,矛盾尖锐。此后,姚某依法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张某申请重新鉴定,姚某不予配合,一审法院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及交警部门委托的司法鉴定结果做出判决。张某不服,上诉至葛店开发区法庭,并再次提出重新鉴定。二审期间,姚某也极不配合,解除了代理律师的委托,拒不参与司法鉴定机构选择和到场鉴定,致使重新鉴定工作无法开展。甚至在网络论坛发送不当言论,给案件的承办法官施压。为积极稳妥审理本案,承办法官联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一起到姚某家,主动征求意见,谋求处理方案,但姚某始终不肯露面。因重新鉴定无法进行,承办法官迅速确定开庭日期,并制定庭审预案,防止突发事件。庭审过程中,双方的旁听人员多次情绪激动,随意发言,都被审判人员及法警及时制止。庭审理束前,经承办法官积极劝导,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随后,承办法官有意隔离双方情绪激动的亲属,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调解。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以姚某一方认可的起诉前“补偿全部医疗费并适当补偿”的意见为切入点,结合双方各自提出的赔偿数额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一度剑拔弩张、沸沸扬扬的纠纷。
王某、夏某等6人系某电子公司员工。2016年5月,该公司因市场因素影响,需要对生产部门进行调整,王某、夏某等6人所在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且工资待遇有所降低。王某、夏某等6人遂向劳动监察部门信访,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同年6月,王某、夏某等6人向葛店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5月份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支付5月份工资的仲裁请求,部分支持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请求,而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王某、夏某等6人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华容区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支付王某、夏某等6人5月份工资及一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以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判令该公司支付王某、夏某等6人6000至20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劳动争议系因调整岗位,而非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引起,且公司从未故意拖欠工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提起上诉。葛店开区发法庭受理该系列案后,经开庭审理,查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是因该公司6名员工认为调整岗位后薪酬降低,不同意公司压缩部门调整人员方案,公司没有不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承办法官以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切入点,一户户上门释法析理,做法律宣讲工作,并到企业进行沟通交流,找到按照工作年限适当补偿的利益平衡点,该公司在原劳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对王某、夏某等6人分别给予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圆满地调解解决了纠纷。
为快速有效调解解决纠纷,该庭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因案施策,既注重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力促案件妥善化解。如对待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采取入户调;路途遥远的当事人,QQ调、微信调;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邀请基层组织、驻村律师协助调……
由于能够找准切入点和利益平衡点,方式方法得当,该庭的案件调撤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特别是二审案件调撤率,该庭2016年审理的12件案件中10件调撤,调撤率为83.33%; 2017年审理的44件案件中42件调撤,调撤率达95.45%。且两年来所审理的38件劳动争议案件,件件调撤,调撤率高达100%。
理念:时刻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
在审判工作中,该庭始终注重和谐司法,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多调少判”的原则,努力争取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每年,该庭都在重点工作项目清单中将调撤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确定综合调撤率不得低于50%。为实现该目标,该庭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画出了调解路线图。
群体性案件重点调。群体性案件在案件数量上占比高,全部调解,有利于大幅提升调撤率。因此,该庭格外重视群体性案件的调解,将其列为重中之重。如灿光光电公司6件劳动争议案、华中自控公司18件劳动争议案、启科机床公司9件劳动争议案,该庭面对情绪激愤的劳动者,不厌其烦地接待、安慰、解释,并深入企业了解实情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在找到切入点和利益平衡点后,进行调解,便水到渠成。
大案要案着重调。大案要案或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调解结案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重大纠纷,同时也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在大案要案的调解上,该庭努力从多方做工作,既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又因案施策,给予双方合理化建议,促使纠纷妥善化解。如原告葛店建安公司与被告中力禾公司、第三人三鑫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标的额近亿元,因该案中被告方债台高筑,无力还债,但其对第三人有隐形投资权益,案情复杂,经耐心调解,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
一般案件立足调。一直以来,该庭都将案件的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常规动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但凡双方有调解解决纠纷的基础和意愿的,便不放弃、不抛弃。哪怕是送达判决书的前一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立即制作调解书结案,不送达判决书。把麻烦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当事人,是该庭法官的一惯原则。如伟天化工公司与何年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送达前,双方又一致同意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因一方当事人在江苏,该庭本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将调解协议、笔录、调解书按照当事人电话确认的样本提前制作,由当事人到庭20分钟便迅速签字确认并签收调解书结案,江苏的当事人签收后即踏上返程,未耽误其返程乘车时间。
悉心耕耘培幼蕾,红花盛开满庭芳。葛店开发区法庭以实际行动一点一滴夯实着调解的基础,寻找着一件件案件调解的切入点与利益平衡点,坚持多调少判,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新时代的审判工作中,他们永葆初心,必将书写出更加优异的成绩。
如果夯实信任为外景,寻找调解突破口为中心,多调少判为技法,该庭向我们全景展示了一幅调解工作的完美图画。
法庭笔录
时间:2017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xx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案号:(2017)xxxx民初xx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立群、审判员张翔、人民陪审员李海宁
书记员:蔡文鑫
旁听人数:0人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黄佳军、陈美玲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景明到庭;被告丁忠桂、被告陈嘉嘉委托代理人朱锦绣、程娟到庭。
书:现在就要开庭了,请当事人入庭按席位就座。
书: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摄影、录像;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发问、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出庭就座。
审判人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黄佳军,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小区X座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30225XXXX。
原告:陈美玲,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小区X座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60112XXXX。
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景明,福建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丁忠桂,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小区X座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10902XXXX。
被告:陈嘉嘉,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小区X座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0820XXXX。
委托代理人:朱锦绣、程娟,福建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福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xxxx民初xxx号原告黄佳军、陈美玲与被告丁忠桂、陈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长林立群、审判员张翔、人民陪审员李海宁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蔡文鑫担任本庭记录。
审判人员:原、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1:无异议。
被2代:无异议。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人员: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1:不申请回避。
被2代:不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是否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被2代:没有。
审判人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丁忠桂和被告陈嘉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利息3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代:事实与理由:丁忠桂和黄佳军、陈美玲俩夫妻系邻居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丁忠桂向原告陈美玲、黄佳军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月利率为2%。同日,原告陈美玲将300万元打入被告丁忠桂银行账户,被告丁忠桂为陈美玲、黄佳军两夫妻打了借条。2016年7月4日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丁忠桂拒不将借款本金300万及利息36万元支付给原告。被告丁忠桂与被告陈嘉嘉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应由丁忠桂、陈嘉嘉共同承担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1:这是我个人跟原告借款,用于自己的生意,与陈嘉嘉没有关系,不应当由陈嘉嘉共同偿还。我目前经济比较困难,请求原告给予我一定宽限时间还款。
被2代:一、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同意被告丁忠桂的答辩意见;二、诉争债务是被告丁忠桂与原告陈美玲、黄佳军之间的个人债务,并非被告丁忠桂与答辩人陈嘉嘉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由陈嘉嘉提交的《社区证明》可知,陈美玲、黄佳军与丁忠桂的借款发生于丁忠桂与陈嘉嘉分居期间,陈嘉嘉对债务的产生原因和经过毫不知情,并且本案借款是丁忠桂为经营个人生意所需,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案诉争债务应由丁忠桂个人负责偿还,陈美玲、黄佳军要求陈嘉嘉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无法律依据。
审判人员: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代:借款发生在被告丁忠桂与被告陈嘉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应由丁忠桂、陈嘉嘉共同承担本案债务。
审判人员: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即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先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原代:提供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借条》,证明:原告黄佳军、陈美玲与被告丁忠桂签订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证据三、兴业银行账户明细,原告已向被告丁忠桂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0万元;证据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6000元。
审判人员: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举证进行质证。
被1:无异议。
被2代:无异议。但是陈嘉嘉与被告丁忠桂处于分居关系,对于丁忠桂向原告借款的事情,陈嘉嘉并不知情。
审判人员:原告方还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原代:没有。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方向法庭举证。
被1:没有证据提供。
被2代:提供证据:《xx社区证明》,证明:被告陈嘉嘉与被告丁忠桂处于分居关系。
审判人员:由原告方针对被告方的举证进行质证。
原代: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丁忠桂向原告借款是在被告丁忠桂和被告陈嘉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本案借款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审判人员:被告方还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被2代:没有。
审判人员:原、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无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被2代:没有。
审判人员:法庭调查结束,由双方发表辩论意见,请双方当事人注意,法庭辩论只能在法庭调查阶段本庭已确认的事实及本庭已采用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双方要围绕法庭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已采用的证据提出对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的意见。对法庭调查中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法庭已认定的不适格证据,辩论阶段不要再重复。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福建恒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黄佳军、陈美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原告黄佳军、陈美玲与被告丁忠桂、陈嘉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下称“本案”)的一审诉讼。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们对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丁忠桂应按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偿还借款及利息。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被告丁忠桂应按照借条约定的利率、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6万。
二、被告丁忠桂的债务系其与被告陈嘉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由二人共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丁忠桂与陈嘉嘉于2008年11月11日结婚,本案借款系丁忠桂与陈嘉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因此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陈嘉嘉辩称其与丁忠桂处于分居状况,我方认为陈嘉嘉与丁忠桂是否分居与本案无关:首先,丁忠桂与陈美玲、黄佳军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仍系夫妻关系;其次,确定陈嘉嘉对丁忠桂所负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是由丁忠桂所负债务时间来确定的,与二人现在是否分居或离婚无关,因丁忠桂负债时丁忠桂与陈嘉嘉为夫妻,故陈嘉嘉应当对丁忠桂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陈美玲、黄佳军与被告丁忠桂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还款,给原告生活带来严重困扰。被告陈嘉嘉作为被告丁忠桂妻子,对本案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按照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被告丁忠桂和陈嘉嘉应当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利息36万元,恳请法庭支持我方的诉求。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辩论。
被1:本案借款与陈嘉嘉无关,属于我个人债务。
被2代: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福建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黄佳军、陈美玲诉被告丁忠桂、陈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丁忠桂、陈嘉嘉的委托,指派我所律师朱锦绣和程娟承担任本案的一审代理人。代理人在详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诉争债务是被告丁忠桂与原告之间的个人债务,并非被告陈嘉嘉与丁忠桂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丁忠桂与陈嘉嘉已分居多年,且分居期间已谈及离婚,夫妻双方对各自财产互不干涉,诉争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基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形成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属于丁忠桂的个人债务。
二、诉争债务发生时,原告对丁忠桂已与陈嘉嘉分居多年、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丁忠桂的个人经营等情况完全明知。本案中,从原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可知:原告出借款项时只有与丁忠桂签订借条并将款项打入丁忠桂的账户,原告对诉争债务仅用于丁忠桂的个人经营是明知的。因此,原告没有合理、足够的理由相信本案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佳军、陈美玲要求陈嘉嘉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诉争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黄佳军、陈美玲亦明知该借款属于丁忠桂个人债务,故该欠款不应认定为丁忠桂与陈嘉嘉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丁忠桂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嘉嘉无须对讼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审判人员: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1:请求原告能给予一定宽裕时间让我还钱,撤销对被告陈嘉嘉的起诉。
被2代:本案债务与陈嘉嘉无关,不应当由陈嘉嘉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审判人员: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意愿调解?
原代:不愿意。
审判人员: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1:愿意调解。
被2代:不愿意调解。
审判人员: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无法组织调解。现在休庭十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审判人员:(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原告黄佳军、陈美玲与被告丁忠桂、陈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议庭经过审理,并进行了评议,现在当庭宣告裁判内容如下:(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人员:本院认为,丁忠桂向黄佳军、陈美玲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忠桂至今仍拖欠章黄佳军、陈美玲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丁忠桂向黄佳军、陈美玲借款发生在丁忠桂与陈嘉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丁忠桂、陈嘉嘉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丁忠桂、陈嘉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黄佳军、陈美玲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3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二、丁忠桂、陈嘉嘉共同偿还黄佳军、陈美玲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丁忠桂、陈嘉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当事人不当庭要求邮寄发送本裁判文书,应在2017年8月5日到我院民一庭领取裁判文书,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原告: 审判人员:
被告: 书记员:
基层法庭工作总结
2018年本法庭在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支持及监督下,认真履行了司法政务的各项职责,确保了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2018年我庭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285件,共审结277件,结案率达到97%。在审结的案件中,其中调解58件,撤诉案件65件,调撤率达到了42.8%。使用简易程序257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4.83%,发回重审4件,改判3件,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全庭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切实做好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合理分配工作分工,规范了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并建立考评制度,使法庭的工作有章可循、运作畅通。在案件审理中,为了减少当事人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我们创新调解思路,将性质相同的案件归在一起,分门别类地进行集中调解,引导各方当事人分析各自的利害关系,并注重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寻找合适的调解时机,积极为各方当事人提出切合实际的最佳调解方案。同时,我们采取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也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针对个别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低的特点,我们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避免生涩的法律术语,用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语言讲事实、摆道理,让他们看得懂、心里明,做到胜败皆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也降低了判决案件的上诉率。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跟进,做好解释工作,今年以来,未有上访案件和缠诉案件发生,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及群众的普遍赞誉。
二、在案件审理中贯彻“以当事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充分发挥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主人翁精神,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工作给予充分的尊重。我们在案件审理的每一步都要对当事人及代理人工作给予尊重。例如在法庭审理休庭或闭庭前,对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本次庭审在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的配合下,开的很成功,感谢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的配合及对法庭工作的支持,也希望你们支持本案法庭的后续工作”。同时,我们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关怀,树立人民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要求干警从一言一行关爱当事人,我们还要求承办人要杜绝随意改变开庭时间、随意打断当事人或律师发言、随意进出法庭等现象。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有利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我们还强化了便民利民措施,充分发挥了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能快则快,防止久拖不决,以使当事人处于争议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恢复为正常的社会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明显地提升了调解结案率和当庭自动履行率。
三、咬定调解不放松 助推和谐与稳定
按照“能调则调”的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尽可能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生活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努力减少民事纠纷,扩大民商事案件调解范围,践行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调解,既平息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工作中,我们咬定调解不放松,促使纠纷快速解决。我们在调解离婚案件时强调做好“三抓三放”的三个阶段工作,即抓庭前调解,让当事人充分释放不满情绪;抓庭审过程,让双方放下敌对情绪;抓庭后调解,让双方放下后顾之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上半年我庭案件质量与效率较去年有了提高,但工作与院党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学习、理论研讨氛围还有待于加强,改革创新、宣传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下半年,我们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队伍建设不放松。强化干警政治思想素质教育,推进“学习型”法庭建设,普遍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
2、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案件审理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工作要细心、耐心,防止和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导致矛盾激化,全心全意服务于经济发展。
3、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采取便民措施。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5、我们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升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法庭整体形象,树立新风貌,培养新精神,营造新风尚,使法庭的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乡镇法庭工作制度
一、乡镇法庭负责人由东光县人民法院专职法官兼任,同时配备书记员1名,人民陪审员4名,共同开展工作。
二、乡镇法庭负责人每周一定期到乡镇法庭开展工作。因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到庭开展工作,顺延至周二、周三。每周最低到乡镇开展工作一天。其他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党委、政府预约,随时到庭开展工作。
三、乡镇法庭设立专门调解室,为乡镇法庭负责人和人民陪审员开展调解工作的专用场所。
四、各法庭人民陪审员根据到访群众归属辖区情况开展工作,对矛盾纠纷发生地在本辖区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本辖区的做好解释接待,认真调解,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单方属于本辖区的做好解释接待工作,根据诉求建议到相关部门解决,并做好备案工作。法院立案庭将适合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填写申请书后,立“调字号”,根据辖区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庭或调解中心。各庭、调解中心接到“调字号”,进行登记、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指导案件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转立案庭立案。
五、乡镇法庭负责人,对人民陪审员承办的调解案件,开展全程法律业务指导。对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的,指导当事人尽量当场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依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员免费出具(****)...民特...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工作档案。乡镇法庭负责人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工作性质建立相应工作日志,乡镇法庭负责纪录每周到庭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人民陪审员将日常工作及时进行民事纠纷调解登记工作,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建立“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诉前调解立案审批表、起诉状或双方调解申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文书、送达证明等。
2019 年建国70周年,在这一年中我国取得了举世注目的伟大成绩,我们XXX法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落实“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努力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庭庭训,把群众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不断创新载体,坚持“能动司法”、“民本司法”,努力使法庭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在XXX镇、XXX镇党委政府的大力协助下,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此我将这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2019 年XXX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 352 件,审结 278件,结案率 80.11%。所审结案件中,调解和撤诉 147 件,调解撤诉率达53.45%。所有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无涉诉上访案件,无干警违法违纪,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积极参与辖区内非诉纠纷调处、协助信访问题答复及化解 100 余起。开展巡回审判案件 58 件,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XXX法庭为加强干警政治、业务学习,着力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制定了学习制度,并于每月的第一周的周一为集体学习日。经过长期以来的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全庭干警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立足基层,注重缓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忠实履行职能,始终坚持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狠抓队伍建设,保持了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
二、基本做法
1、规范审判行为,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责任制度,确保每一件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①承办法官全案全程负责制。要求从日常接待、个案诉讼指导、信访答复、工作进度安排、判后解惑释疑,全程跟踪负责;②文书送达负责制。确保法律文书由专人依法送达;③合议庭负责制。要求合议庭人员对自己的观点负责,充分发挥陪审员个人优势和监督职责,确保案件质量;④裁判文书签批审核负责制。⑤疑难案件汇报制度。对于个别疑难、争议较大、有社会影响地案件,一律先向院领导汇报,制定预案,征求指导意见,稳妥慎重裁判。一年来,所审理案件经法院内部评查无一错案;杜绝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惠民措施。①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制度。大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小额诉讼适用速裁制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化解纠纷,既给法官减负。又减轻了群众的诉累。②坚持巡回开庭,就地办案,送法下乡。XXX法庭秉持“让法官多跑腿、群众少跑腿”的理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经常选取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件,进村庄开庭审理。讲群众听得懂的话,普群众关心的法,让法律走进家庭,更加亲民。巡回开庭 40 余次,取得了“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巡回审判不仅拉近了群众与法官的距离,使群众见证了法院对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过程,也使百姓在旁听中增强了自身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了此类纠纷的发生。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以互联网思维,促进线上线下诉讼服务融合的提升,电子签章、网上立案、微信缴纳诉讼费用等一系列互联网司法服务平台陆续建成使用。真正做到了当事人足不出户,几分钟便可完成立案和缴费,有效减轻了群众的诉累,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让“司法为民”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④推进“法官进村”,实现“一村一法官”。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XXX法庭一村一法官在辖区实现了全覆盖,在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均有驻村法官工作联系公示牌。上面有法官照片、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在各村开展定期驻点、法制讲座、走村入户等面对面的法律服务活动,让老百姓不出村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⑤建立“家事审判调解室”,在审判中彰显人文关怀,把解开心结作为家事案件审判的关键和核心,用最适合家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审判程序、审判环境、审判效果来处理家事纠纷,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让当事人感受到家事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更具柔性司法特质。同时,探索建设家事纠纷诉前调解室、家事审判调解室,以感化心灵,舒缓情绪,消除矛盾。
3、严格队伍管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以治庸问责,法治理念再教育等活动为契机,整顿队伍,端正司法为民、公正办案的作风、态度,认真落实规章制度,确保廉洁自律。全年未发生干部违法违纪和安全事故。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支持板桥、流水镇党委政府工作,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参与信访个案分析,化解调处矛盾纠纷 30 余件,维护了辖区稳定、和谐。
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的基层第一线中,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案件类型及数量日益增多,办案压力较大。尤其是农村土地和相邻纠纷呈上升趋势,合同、侵权、离婚、继承等案件仍居高位,法庭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复杂性、疑难性的案件越来越多,法庭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配备却没有得到相应充实和增加,板桥法庭虽然有两名员额法官,但只有一名书记员能够使用科技法庭,导致开庭审理效率降低。法庭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二是由于有部分当事人居住边远的山区,路况较差,去一趟费时费力,直接去当事人家里找、邮寄方式均不能有效送达,而办案用车易于损坏,车辆经常进厂维护,随着案件的增加,送达越来越成为制约审判工作的突出瓶颈。部分案件在立案很久后还不能送达副本,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更直接影响到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2019年的工作思路
2019年,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拓宽司法为民途径,加强队伍建设,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坚持不懈狠抓执法办案工作,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一是坚持抓好十九大精神的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的政治任务,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持续掀起学习热潮,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实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民生。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责使命感,集中力量抓好审判执行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关注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及时研究解决制约审判质效的突出问题,努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合理调配和使用审判资源,最大限度释放办案潜力。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保障。大力加强党的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运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理想信念,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营造弘扬正气、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紧紧围绕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坚定不移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升队伍素质。继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常态化、制度化。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法庭工作计划》,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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