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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部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今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检察机关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活动,根据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重要部署及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吕梁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精心谋划,认真研究,成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工作领导组,开展并出台了《孝义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摸底排查,通过和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沟通联系,了解行政执法具体情况,依法调取行政执法卷宗和目录,针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中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没有异议且应当依职权强制执行或者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予依法执行或者移送的,及时督促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移送执行,其次针对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后,跟进监督该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是否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如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应予执行而不执行、不应执行而准予执行的情形;是否存在把不属于法定“裁执分离”类型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裁执分离”处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如是否存在违法执行和解、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另外还应重点关注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是否涉及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截止目前,我院共跟踪监督并督促孝义市国土资源局移送孝义市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案件38起,其中,涉及非法占用集体土地418.61亩,涉及拆除和没收地上建筑物、其他设施177290.1平方米,涉及其他罚款共计8503340元。目前,孝义市人民法院已对该类案件依法予以受理,我院依法调取了相关执行卷宗,通过承办人仔细审查,发现孝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存在问题,我院及时向该院发出了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该院依法规范执行。
下一步,我院将在围绕监督重点,强化类案监督和调查核实,着力打造精品案件的同时,争取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行政非诉案件,尤其深入挖掘非诉执行案件背后隐藏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加强同监察委、公安等单位的联系,建立线索移送与反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震慑力。
2018年12月
丰都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关于全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丰都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及第24次主任会议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做好审议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于七月初组织调研组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通过深入群众开展走访、发放调查问卷、实地查看县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案管中心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对全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调查了解,于2018年7月10日,召集县委政法委、监察委、检察院、法院、法制办、公安局、司法局、律师协会、国资中心、农委、国土房管局、食药监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听取了相关单位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方面的汇报,并就做好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做法及基本成效
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对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工作以及我县各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7年以来,共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40件,办结221件,总体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强化监督职能发挥,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一是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对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案件加强监督,做到有错必究,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及时向法院提出,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依法提请抗诉,进一步确保司法的公正,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增强了生效裁判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共审查民事生效裁判案件20件,其中提请抗诉3件,建议提请抗诉1件,建议不支持监督申请15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二是注重虚假诉讼监督。按照《关于在查处虚假诉讼中加强配合与协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有效制裁虚假诉讼,开展了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针对虚假诉讼案件高发领域,建立了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与法院、公安、建委、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系,强化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从源头上监督虚假诉讼。通过摸排线索、调查核实,共查办虚假诉讼案件3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已全部撤销。三是加强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检察院承担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部署,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把监督重点放在对同级法院的调解监督、行为监督和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等工作上来,对法院办案程序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执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2017年来,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存在的立案、送达、证据收集等程序性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件,法院采纳9件;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5件,法院采纳2件。
(二)加强民生保障工作,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坚持把保障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始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积极畅通申诉渠道。建立了集“受理、投诉、查询、接待”为一体的控申接待大厅,安排专人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引导来访人依法申诉和申请检察监督维权,实现了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切实把倾听民意落到实处,加大对群众合法申诉权的保护。二是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重点办理拖欠农民工薪酬、人身损害赔偿金、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等案件,努力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84件,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184份,获法院胜诉裁判125件。办理劳动报酬纠纷案件13件,均获法院裁判胜诉,成功帮助了13名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办理支持孤寡老人赡养费纠纷案件3件,获法院调解胜诉3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50余次。帮助109户农民追讨土地流转金10余万元获得胜诉。三是抓好息诉调解工作。坚持把息诉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加强与法院、司法、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将检察和解与人民调解、审判调解相对接;县司法局还建立了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安排20名律师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平息工作,律师累计值班85次,接待涉法涉诉信访群众55余人次,有效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着力保护公共利益。
一是充实公益诉讼外部力量。县人民检察院在案源渠道上狠下功夫,在重点领域持续加大监督力度,聘请27名联络员参与监督案件29件,协助收集辖区内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侵占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公益诉讼信息,有效畅通和拓宽了服务人民群众渠道,扩充了公共利益的监督主体与监督范围,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7件,立案27件。二是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通过发放诉前检察建议,在推动侵害公益问题有效解决的同时,减少了诉讼成本。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26件,行政机关整改回复21件。向建设部门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成功督促其追缴国有财产1204万元;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损失357余万元的案件,向涉事单位发送检察建议12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在“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收集案件线索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件。在龙河流域污染、非法采砂采矿采石问题上,已启动环保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程序逐步解决。另外,推动出台了丰都县《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使我县公益诉讼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健康发展,执法公信力、社会综合满意度有所上升,但是仍然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社会影响力不强。
虽然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网络公开、设立宣传专栏等方式大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通过“检察开放日”活动面向群众解答咨询疑问,宣讲民事行政检察法律职能,但通过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然缺乏了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以及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认识,从问卷抽样调查统计结果来看,在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后,知道拨打检察服务热线或到申诉接待窗口提供线索的人仅占39%,仍有27%的人不知道检察院在开展民事行政监督工作,部分案件当事人也不知道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生效裁判、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较弱。
(二)合作机制有待加强。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检察机关和各执法部门之间单打独斗较多,联动配合较少。突出表现在信息通报、联合调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涉法部门间未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外部沟通协作机制建设不足,“两法”平台信息运行也不尽规范,整合县域资源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够大,借助社会力量拓展案源线索的方式还不够多。同时,少数部门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未引起足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案件的来源,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难以形成合力。
(三)监督力度仍有提升空间。
一是监督刚性不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无论是采取的手段还是监督的结果大多属一种柔性的监督,且行政案件移送程序不完善、不规范,与纪委、刑事职务犯罪的查处相较而言,在监督手段的强制性和制裁的严厉性上不可同日而语,导致被监督者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缺乏敬畏之心甚至轻视,客观上给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顺利开展增加了难度,阻碍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运行和发展。二是监督手段单一。检察机关对行政、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主要依靠到调阅卷宗,书面审查,难以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全面、立体监督,监督活动缺乏有效性和直接性,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检察建议作为主要监督手段,缺乏相应的强制力,缺乏后续跟踪落实机制,对相关单位的约束力不大,建议办理效果欠佳,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工作建议。
加强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属性,正确认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职责,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
(一)强化职能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的宣传,通过专题讲座、集中学习、检务公开,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深入解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内容,让群众认识到民事、行政检察机制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使广大群众知晓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切实树立群众检察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方面的屏障作用。二是突出监督重点。重点关注和加强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水资源等民生领域方面的监督,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加强跟踪调查,进一步强化服务群众能力,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注重典例宣传。要敢于啃硬骨头,突出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并结合案情阐述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情况,分析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及典型意义,面向社会及时公开,供各单位和群众学习借鉴,以此扩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增强法律威慑效果。
(二)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加强沟通协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由各执法部门通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检察机关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和案件办理情况,并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互相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难题,针对重大专项问题,共同研究部署,提高民行工作质效。二是注重业内沟通。注重与信访办、律师事务所、人民监督员的沟通,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全面获取行政机关执法信息,积极从平台上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鼓励群众举报,充分挖掘、共享案源,真正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强化配合联动。加强各执法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将依法申请检察维权作为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或处理相关信访案件的重要告知事项;各执法部门在接受案件取证过程中,应该竭力配合;在检察建议的办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提醒、适当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也应认真研究、严格执行、全面提高办理质量。
(三)采取多种方式,提升监督能力。
一是强化工作力量。整合现有检察资源,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建设,通过轮岗、调整、调任等方式,在单位内部把熟悉民商法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安排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保持民行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使人员素质与发展变化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选送到上级检察机关学习培训、组织交流学习、邀请法律专家讲授、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基层监督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二是强化过程监督。加强案件跟踪监督,做到办案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捷,结果公平公正,实现办案数量与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认真办理生效裁判和调解监督案件的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虚假诉讼、程序违法等突出问题,依法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工作,扎实推动执行和审判程序监督,打造出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三是强化工作创新。要加强调查研究,大胆探索,积极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新期盼,健全和完善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提请抗诉等工作机制,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机制和有效方式,推动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向好发展。
XXX检察院
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院坚强领导下,我院持续深化“一一四四”总体思路,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在全面总结过去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巩固优势,强攻弱项,补齐短板,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现将部分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一)、基本情况
院党组高度重视、深入动员,第一时间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多次召开党组会进行周密安排部署。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宣传条幅4幅,设立举报箱一个,机关LED大屏幕滚动宣传“扫黑除恶”,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快捕快诉为抓手,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能,绝不在检察环节上怠误战机,及时有力的惩治和震慑犯罪。今年截至目前,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黑涉恶案件XX件XX人,批准逮捕XX件XX人,确保“扫黑除恶”活动落到实处,打到痛处,有效的震慑了相关黑恶势力犯罪。同时,以广泛宣传为支点,积极扩大“扫黑除恶”社会效应,进行“扫黑除恶”宣传活动XX次,发放宣传材料XX余份,宣传手提袋XX多个。
(二)、存在的问题
首先,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有关政法部门的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与公安机关的信息通报平台还未完全运行,因此了解案件,掌握案情较为被动。其次,目前案件线索渠道单一,虽然设置了扫黑除恶专用举报箱,开通了专用信箱,但是效果甚微。渠道的单一导致我院在扫黑除恶工作上较为被动,这也导致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手段难以发挥作用。再次,目前在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方面还没有彻底运行,导致在扫黑除恶的适用标准上存在一定偏差。相应协作机制的不完备导致公检法的打击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打通夯实协作机制,高举法律监督利剑,形成打击合力。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广辟线索来源,深入乡村宣传扫黑除恶工作,及时发现掌握涉黑涉恶线索。二是对承办案件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力争从案中发现线索。三是通过与公安、法院等其他执法单位的联动,积极有效发现处理各行各业涉黑涉恶案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司法体制改革具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XX个,在职XX人,其中入额检察官XX人,助理检察官XX人,书记员XX人,司法行政人员XX人,法警XX人,工人XX人;有事业编制XX个,实有XX人;另有地方行政人员XX人。按照省市院的指示精神,我院内设机构改革围绕保障检察职权的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展开,基本思路是在大部制的模式下实现检察工作的扁平化管理,通过减少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一种紧凑、干练的扁平化组织结构。我院制定了《XX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方案》,统一实行大部制管理,共设置8个职能部门,即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案件管理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
(二)、司改责任制落实情况
1、员额比例、岗位确定科学合理。按照上级院要求,我院2016、2017两年分别入额检察官XX名、XX名,2017年年底转隶监察委XX名,现实有检察官XX名,人员构成符合我省司法改革相关规定。入额的领导班子成员、非业务部门人员按照规定已经转岗到业务部门,实行定岗定责。
2、入额遴选不存在“论资排队”“迁就照顾”的情况。我院严格按照入额检察官遴选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科学量化、民主测评等方式逐项打分,排出名次,最后确定拟入额人选,报上级院审批确定。
3、员额检察官全面落实办案责任制。员额检察官全部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均已进入办案角色。并按照规定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等检察官的办案量,每年对其办案情况进行考核,均已达标。我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规定(试行)》和《检察业务职权划分规定(试行)》。根据规定替换了原有的签发法律文书的方式,员额检察官均按照以上两个新的规定签发法律文书。通过明晰检察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同时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4、建立了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基础的绩效制度。我院根据省、市院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XX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核实施细则》《XX人民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和《XX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建立考核档案,逐步进行科学化管理。
5、我院建立了新型管理机制,对所有员额检察官严格执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制度,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我们组建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检委会制度办理案件。案件管理检察部每年组织精英骨干对各部门所办案件进行评查,并实行办案通报制度,督促案件质量的提升。
6、我院已经完成所有员额检察官的等级套改,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等级按期晋升。
7、认真落实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和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办法。我院应经完成员额检察官的工资套改,工资发放得到落实。绩效考核奖金也按照规定发放到位。
8、我院建立了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落实,截至目前,我院没有此类事情发生。
三、“一问责八清理”整改情况
根据市院督查、各县区院交叉督查、我院自查,年初共查找整理出工作纪律、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办公用房、工作规范、理论学习、人员清退等七个方面共XX个问题。经过认真整改,现在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办公用房、工作规范四个方面已整改到位。工作纪律、理论学习已建立各项制度,整改初见成效,但需要长期不懈。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院将按照“一一四四”总体思路,继续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规范司法为抓手、以提升能力为保障、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县域经济发展贡献更加坚实的检察力量、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工作经费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2020年以来,XX县XX单位财务室紧紧围绕全州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在院党组和甘孜州人民检察院计财处的关心指导下,在县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始终以提高检务保障能力为核心,以“保障有力,干警满意”为目标,通过院内其他科室的配合,进一步深化检务保障改革,严格落实中央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的要求,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全面保障了各项检察工作顺利的开展。
一、基本情况
(1)XX县XX单位现有内设机构xx个,包括政治处、办公室、刑事检察一部、刑事检察二部、刑事检察三部。核定人员编制数为xx 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数xx人,后勤事业编制数xx人。现有干警xx人。
在资产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建数据库,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将院内所有固定资产情况输入微机,进行信息化的日常管理,为形成各类报表提供准确、快捷、方便的途径,制定便于规范操作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在预算、采购、验收、入库、入账环节上管理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二是抓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把固定资产管理作为职能部门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按照工作程序规范操作,把好账物出入关,确保账、物、卡资产信息一致。目前,我院已录入资产信息条数xx条,固定资产金额xx万元,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实现帐、卡、实相符,建立了固定资产台帐,实现了资产每月计提折旧并每月上报资产报表。
在“两反”转隶后,我院围绕检察重点工作、新增业务和本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精心编制预算,经费保障工作抓得紧、抓得实、有成效,注重开展工作时善于抓主要矛盾。两反转隶前。
XX县地处川、滇、藏三省(区)结合部,是重要的维稳地区之一,是稳藏安康的前哨,加之县域幅员面积广,资源纠纷冲突,交通不便,维稳的开支较大。具体情况如下。一是,每年的xx至xx月和xx月为维稳敏感期,需要参与县上的维稳值班、巡逻、等维稳工作,累计需要投入人力xx余人次,需要派出警车累计xx余次;
二、经费保障工作建议
(1)建议加大对公务经费的拨付
我院公务经费每年大概xx万左右,但是开支任务较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1、今年我院在职工食堂成立后,按照职工自筹,单位补贴的精神,我院职工食堂单位补贴部分由相关公务费列支,严重压缩了公务费的使用空间。
2、由于公务经费不足,所有的非办案差旅费均在办案费中进行了列支。使专款未得到专用。
3、近年来由于县上中心工作任务较重,公务经费的开支也相应增加。
(2)建议增加维稳经费资金来源
由于我县每年维稳任务较重,需要对维稳工作投入较大的人力、财力。而由于无相应的专项维稳经费,使得维稳的开支只有挤占其他经费。这样一是未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二是压缩了其他经费的使用空间。
(3)建议上级部门协调财政部门解决临聘人员工资问题
维稳经费中临聘人员工资由办案费中列支,每年工资及养老保险等xx万元。严重压缩了办案费的使用空间。
检察工作中的大数据应用
当下无论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各机关的工作方式还是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成熟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检察机关也顺应时代发展开始主动靠近“互联网+”。2017年5月,《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由最高检审议通过,各地区积极响应,纷纷走向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的探索之路,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添了一把高科技之火。但是我国检察工作的大数据建设从理论以及实际运用上来说,都处于相对不成熟的探索时期,所以大数据建设的过程也不是那么顺利,下文将介绍一些地区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的先进经验,并分析我国刑事检察工作中大数据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相关建议。
一、部分地区检察工作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经验
(一)攀枝花东区检察院全力打造“智慧公诉 ”
作为四川省首批首家智慧公诉基层院试点,2017年以来攀枝花东区检察院主动靠近、学习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全力打造 “智慧公诉”服务平台。投资建设远程提讯室,通过安装认罪认罚远程提讯系统,开通远程视频讯问、文书打印、笔录制作等,实现检察院讯问室和看守所讯问室的联通;通过安装远程庭审监督指挥系统,实现了庭审远程指挥、证人远程作证,检察院工作人员无需到庭,就可通过指挥室的大屏幕观看庭审实况;通过设立即时通信系统传送相关数据资料,实现远程指挥和支援。以上系统的充分运用实现了远程庭审的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互联互通,公诉人在检察院庭审指挥中心,审判员在法院科技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视频庭审室,通过网络视频进行庭审活动。以上系统运行后,攀枝花东区检察院每年将有约三分之二的案件可以实现远程庭审,将节约办案检察官近200小时,极大缓解检察官人少案多难题,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提讯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科学化水平,办案实效大大提升。
(二)江苏丹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推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2016年12月,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被列入江苏省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试点项目。2017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一期工程在丹阳市检察院开始试运行。该平台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对数据实时进行筛选、统计和检索,给检察官以直观地展示;后台则是信息库、疑似线索库、监督案件库、知识库以及全文检索模块的整体布局,后台线索发现实现智能化,可自动推送给检察官,整个平台实现了与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镇江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丹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的实时数据共享。据了解,截至目前该平台已发现疑似线索133条,已提请公益诉讼审批程序案件3件。
二、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存在问题分析
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是大势所趋,各地检察机关也在检察大数据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积累有益经验,但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的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大数据运用存在错误认知,不能放手大胆去干
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互联网对检务生态的影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他们认为开通在微博、微信客户端,经常发布一些经典案例、推送普法小文章或者是在线回答解决一些问题就是就是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这是一种错误的思维,不是真正将大数据运用到检察工作中去。个别检察机关在主动推动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中没有信心、决心,或抱着观望的心态,持保守态度;或视其为为洪水猛兽,担心大数据的运用会彻底颠覆自身的工作。怕失误、怕犯错,对大数据明迎暗拒,不肯变革,阻碍了检察工作大数据建设的整体推进。
(二)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网络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来说。因为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承担着责任,掌握着各种事关犯罪分子的重大信息或者是一些不能披露的保密信息,若出现网络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不仅自身会成为网络风险的受害者,若是信息被泄露,势必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现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大数据建设过程中面临诸如云计算系统的安全风险、无线通信网络的安全风险、大数据的安全风险等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加上不法分子攻击手段变幻莫测、方式也五花八门,检察机关又缺乏成熟、整体的解决方案,因此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外,部分检察机关在大数据系统平台建设运营时选择与外部单位合作,让非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新信息设备等等都可能会引发信息安全事故。
(三)大数据运用缺乏高科技人才
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相对于日常检察工作来说,科技含量高、技术操作性强。检察工作人员借助大数据手段开展检察工作时,不仅需要丰富的检务工作经验,精通互联网,相关的大数据专业知识也不能缺少。目前,检察机关还是掌握检务知识的专业人才占大多数,从事大数据应用的工作人员较少,互联网专业素养也不高。在人才引进上,无论是从大环境来说还是从工作待遇上来说,与互联网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相关人才引进难。
(四)目前各地大数据信息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的应用依赖于各个机关的信息、数据共享。但在现实中,各部门、各机关都将数据掌握在自己手里,数据共享存在屏障。比如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相关活动负有监督职责,但他们之间的数据还没做到共享;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还未有共性的标准体系建立;部分检察机关大数据系统存在信息录入上缺乏案件细节的录入、数据采集上缺乏智慧检索、数据共享上统计串联不完善、使用感受上应用系统加载缓慢等问题。
三、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建议
检察工作大数据运用面临以上一系列问题,就应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逐一解决。
(一)积极推进大数据应用系统建设
上文提到过的攀枝花东区检察院的“智慧检诉”,江苏丹阳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都是一些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系统好的探索,应该学习。虽然,先进的经验需要学习,但是不能照搬照抄,各地检察机关应从从实际出发,紧贴自身工作实际需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能力研发大数据应用系统。
(二)继续丰富检察大数据,推进数据共享
检察机关可以建立数据收集、存储、分析系统,尝试将各行各业的数据都纳入到检察工作大数据的分析池中,通过数据分析、筛选系统,在海量的数据信息里分析、筛选出精简而极具代表性的数据,纳入检察机关的数据库资源。另外检察大数据只有在不同平台间进行流动和共享,才能发挥出其价值。因此,要拓展信息共享渠道,积极与各类数据平台合作,特别是要加强与政法单位数据平台的数据共享,通过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三)人才、经费双重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大数据应用培训,努力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在外部,检察机关可与高校合作,定向培养既懂检察业务知识又懂大数据应用知识的人才,也可面向社会招录优秀人才来充实检察队伍。内外合一、双管齐下,为检察机关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数据分析师团队。不仅要学习大数据知识,还要组织检察机关干警实际训练,观摩操作大数据应用系统,提升干警大数据应用能力,争取做到人人会用,最大程度上实现检察工作的大数据运用。检察工作的大数据应用花费比较大,各地检察机关在依托现有项目资金下,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保证大数据建设的资金到位。
(四)注重网络安全问题,防范风险
在大数据应用的背景下,数据安全、隐私安全等存在隐患,检察机关要采取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约束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删除等阶段,预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盗取。检察干警所使用的移动设备要实现定制化、实名化。同时,通过加大教育力度,从思想上提升干警保护信息安全意识。对于故意泄露信息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追究其责任。另外针对大数据系统要建立完善的访问权限制度,合理分配各级检察机关、各类人员的具体访问范围。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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