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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2022-03-18 10:33:46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1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403民初5552号

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jk,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hjk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hjk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311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滞纳金275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滞纳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40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作为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号楼508号房(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的业主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按包干制约定,收费标准如下:(一)住宅:1.26元/月/平方米;(二)公寓:1.26元/月/平方米;(三)商业:5.00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关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首次入伙时全额缴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期满后于每半年首月15日前预交一次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自2017年6月1日期,被告无故拖欠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八条第三款约定“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现被告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交费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hjk未予答辩。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欠缴清单及照片、催缴律师函及邮寄单、服务价格登记证、照片一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公司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hjk系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幢508号房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2016年4月13日hjk(乙方)作为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幢508室的业主(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物业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载明:“第一条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提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按包干制约定,收费标准如下:(一)住宅:1.26元/月·平方米;(二)公寓:1.26元/月·平方米;(三)商业:5.00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乙方首次入伙时全额缴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期满后于每半年首月15日前预交一次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四)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见附件二,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协议签订后,**公司对金大地国际城二期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但是,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hjk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履行期间,**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hjk作为业主,在接受**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负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hjk拖欠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1311元,应当依法缴纳,原告诉请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际为逾期交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被告hjk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期缴纳物业费,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法确定为393元(1311×30%)。被告hjk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hj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311元,滞纳金393元,合计170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hjk负担21元,由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化冰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雪

附1:证据目录

一、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及消防责任书,证明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欠缴清单及照片,证明截止到起诉被告欠的金额和时间段。

4、催缴律师函及邮寄单,证明被告已收到催缴函无异议。

5、服务价格登记证,证明按照标准1.26每平米收取物业费。

6、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已按照协议履行服务。

二、被告hjk未提交证据。

附2: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2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          的房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26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甲乙双方同意以多次付款方式付款,现已付清所有房款。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将交易的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并把购房合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交付乙方,如有其它需求,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一份。

出卖方(甲方):          证明人:

购买方(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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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篇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正文】

篇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

卖方: (简称甲方)

买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情景如下: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村第 号(自建住宅)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四至为: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 元整,小写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一次给付给甲方。

第三条:异常约定:

1、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子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职责。

3、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甲方保证自我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

4、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团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一齐解决妥善,若所以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5、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能够办理农村团体土地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进取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对该房屋的土地仅有使用权,如乙方自愿放下不再使用该土地时,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甲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另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证明人:

年 月 日

篇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 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间、厢房 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登记长度为: 米、宽度为 米,面积共 平米。

2、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

3、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4、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5、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

6、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7、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8、 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后面还有多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 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间、厢房 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登记长度为: 米、宽度为 米,面积共 平米。

二、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

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 其它:

1。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房产买卖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签订的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 房地产座落在____市__________【区镇】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支弄】_______号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_;

(三)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四) 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房屋(附件一);

(五)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团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________】方式获得;

(六) 房屋内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饰情景(附件二);

(七) 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装饰情景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_______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_______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分_____次付与甲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协议(附件三)。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_____款办理。

(一) 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受让上述房地产,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乙方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应办理】【能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割。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景进行查验。查验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交付(转移占有)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价____倍】【价值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_______________】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除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____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进取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供给相关材料的,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职责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款资料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之日起的_____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视作乙方无异议。甲方能够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款资料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书面催告甲方之日起的______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交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视作甲方无异议。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预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__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持一份。

篇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为*楼,一楼为*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异常约定: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团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进取全力配合乙方一齐解决妥善。若所以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能够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进取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进取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 住 址: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

乙 方(签印):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小编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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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4


林紫玉、福建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闽07民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紫玉,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生炎系林紫玉丈夫,住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夫,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中路30号3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长昌,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玲玲,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紫玉与被上诉人福建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2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紫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生炎、吴宪夫,被上诉人富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长昌、戴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紫玉上诉请求: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林紫玉与被上诉人富金公司签订的《富金国际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车位使用协议》)无效,返还车位购买款,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按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不清。本案起因是富金公司通过公告的形式明确告知林紫玉要出售车位,但在林紫玉应邀前来购买车位时,富金公司却出示一份事先拟定好的租赁合同,并告知这就是进行车位买卖的方式。富金公司在收到林紫玉订购车位的款项后出具了收据和相应的发票。林紫玉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六份证据,共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车位关系,林紫玉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是富金公司欺诈的结果。一审法院仅对证据《车位使用协议》予以采信,但这份证据对富金公司有利,能证明富金公司所主张的租赁关系。2.一审法院不采信有关证据的理由牵强附会,且适用法律不当。关于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在原审庭审中,证人并没有旁听庭审,都是按法定程序,轮到他们出庭作证时由法警带入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证人丧失证人资格没有法律根据。同时,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也不是丧失证人资格的充分条件,只是对证明效力有一定影响,需要法院综合判断。从庭审中四位证人的陈述内容来看,证人徐某作为富金国际小区的保安,亲手贴过出卖地下车位的公告,并且说出了富金公司出卖的具体内容。另一位证人证明看到贴出的公告,而后交款购买。其余两位证人说接到富金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声称公司有车位要卖,问他们是否要买车位,他们才去交钱买车位的。证人黄某还提供了富金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用销售部的座机打电话要他买车位时的录音。对于证据收据和发票,收据上写有“地下20号车位订购款”,发票上不仅写有购房款还在备注栏注明车位号。因此,富金公司向富金国际小区住户发出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内容是要出卖小区的地下车位,按此要约的内容双方要签订的是一份车位买卖合同,但富金公司在签合同时拿出的却是《车位使用协议》,从协议内容上看是一份租凭合同,但富金公司的销售人员解释说这就是买卖合同,这显然是欺诈。3.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情况也使人对公正性产生怀疑。该案发回重审后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一位是人民陪审员。但宣判的时候,人民陪审员不在场,富金公司也没有到场,林紫玉方准时到场聆听法院宣判,富金公司不到场不是藐视法庭就是事先得到结果。4.富金公司的欺诈行为明显侵占了国家利益。要想卖车位必须拥有车位的所有权,要有车位所有权,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要办理相关手续就必须向国家交纳相关费用,如土地增容费、土地使用费等。富金公司打着卖车位的旗号,实际上使用的却是租赁的方式,这样就不需要去办理获取车位的所有权手续,也就不必向国家交纳相关费用。富金公司的欺诈行为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占。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林紫玉的上诉请求。

富金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林紫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错误判断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的意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双方订立的协议全称就是《富金国际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而非买卖协议。该《车位使用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富金国际20号地下车位”、“使用期限为贰拾年”、“一次性全额付款租金拾肆万元”、“乙方承诺租用该车位仅作为停放家用小型车辆使用”、“…不得擅自转租或转让”等条款,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期限、租金、用途等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有明确约定,并约定“甲方按本车位的现状交付本车位的使用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车位使用协议》是以交付车位使用权为目的,而非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2.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身份关系、庭审自述、证据形成过程及形式等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维持。证人黄某提供的录音资料来源于网络云端,无法提供原始录音,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且林紫玉并非经证人黄某介绍与富金公司订约,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黄某在前次一审中参与了庭审旁听,不能作为证人发表证人证言,违反了证人隔离原则,其证言依法不得采信。证人徐某出庭作证其曾接受委托张贴出售车位的公告。该证人实际受聘于富金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选定的物业公司,原审庭审中其反复强调不识字,但却可宣读林紫玉提交的书面证词,该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对其证言应不予采信。徐某庭审陈述对公告内容不知情,是听业主转达,系传来证据,且林紫玉未提交公告书面证据,该证人证言无原始证据支撑,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证人徐某与林紫玉具有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双方的交易过程,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黄荣成、黄某、许侯康三位证人共同出具联名证词。该三位证人均为富金国际小区车位使用权的拥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三位证人庭审中均自述全程旁听了前次一审的法庭审理,且庭前在联名证词上签字并交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关于“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的规定,违反了证人隔离原则,该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应不予采纳。3.林紫玉以富金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确认《车位使用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诉争车位经依法审批规划,系富金公司合法建造,归属富金公司所有。富金公司以租赁方式将车位交付林紫玉使用,未损害国家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合法有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林紫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林紫玉与富金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无效;2.富金公司返还林紫玉支付的富金国际地下车位购买款1399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购买款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富金公司(甲方)与林紫玉(乙方)签订《车位使用协议》。该《车位使用协议》约定,鉴于富金国际小区地下车位系甲方依法独立投资建设,未计入商品房房价和作为公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方享有该地下车位的合法使用、收益权;乙方作为小区业主,向甲方租赁富金国际小区20号地下车位,有偿使用费140000元,使用期限20年,20年后乙方无偿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自动顺延至与其住宅土地使用权相同年限的权利;乙方一次性全额付款租金140000元并签订该协议;车位交付日期:2016年2月28日前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林紫玉为讨吉利向富金公司两次共支付139999元。2016年1月11日,富金公司向林紫玉开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的款项内容为“地下20号车位订购款”,金额139999元。2016年9月1日,富金公司收回收据,向林紫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载明项目为“购房款”。2016年9月9日,富金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富金公司无地下车位产权为由封存车位,造成林紫玉无法使用车位。2016年10月,富金国际小区业委会解除对小区地下车位的封存。另查明,2012年8月22日,林紫玉与富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富金国际小区住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地下室、地下车位等未计入公共部位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十一条约定“住宅区域内的地下停车场及其他未纳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系出卖人投资建设,产权属出卖人,出卖人拥有对上述建筑物处置、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决定上述建筑物的经营管理方式”。2010年5月4日,顺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同意富金公司易地建设富金国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2011年7月29日,富金公司取得富金国际小区1#、2#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36702平方米(另地下室面积2430平方米)。2014年9月,顺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原顺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关于增加富金国际容积率规划审查联系函》,明确富金国际小区地下室不计容积率。2014年10月,富金国际小区经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包括地下室及停车位等项目均符合规划要求。2016年9月,林紫玉丈夫翁生炎等富金国际小区业主多次到顺昌县人民政府反映富金国际小区的地下空间权属等问题。2016年12月14日,顺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作出《顺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关于林兴奋、黄秀梅等人反映问题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载明“经查询我局存档的规划行政许可和预现售行政许可档案:(1)富金国际小区建设项目地下室为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该地下工程与地上建筑一并办理了相关的建设手续。(2)富金国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要求小区停车面积应按高层住宅不少于总面积8%、多层住宅按每户不少于6平方米配置。实际配置面积为2431.81平方米,51个车位(不含地上可停车面积部分)。(3)地下停车区域面积没有计入公摊。(4)2010年5月4日,顺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了富金公司关于缴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背景和条文解释,开发企业对地下车位采用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是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审理中,林紫玉主张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租赁法律关系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对林紫玉进行了释明,并告知可限期变更诉求,但林紫玉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变更诉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林紫玉与富金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是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林紫玉主张该合同名为租赁实为买卖。但合同主要约定林紫玉向富金公司租用地下车位,仅有租赁车位的意思表示,没有转移车位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林紫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理解合同的内容及在合同上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虽然林紫玉提供的收据、发票载明的资金用途为“车位订购款”、“购房款”,并申请小区保安徐某及其他业主出庭作证,但所举证据不足以推翻林紫玉与富金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系租赁合意的意思表示。审理中,林紫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返还车位购买款及利息,经一审法院释明本案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要求林紫玉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变更诉求,但林紫玉仍坚持原诉求,不同意变更。综上,林紫玉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林紫玉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林紫玉主张一审法院未认定合同签订过程双方均以实际是买卖车位的形式进行协商的事实,并认为一审法院应当采纳证人证言认定《车位使用协议》名为租赁协议实为买卖合同。富金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全称就是《富金国际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而非买卖合同;从该《车位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上看,双方对租赁标的物、期限、租金、用途等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有明确约定,并约定“甲方按本车位的现状交付本车位的使用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是以交付车位使用权为目的,而非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是正确的。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书面文本真实性均无异议,该书面文本作为原始的直接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出庭证人徐某等陈述的证言,即使可以证实协议商谈是以“买卖”形式进行的过程,但证言明显不足以推翻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书证。该《车位使用协议》文本对双方当事人的租赁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从性质上认定是属于租赁合同条款而不具有买卖合同的意思内容。合同约定车位租赁使用期限为20年;合同又约定20年后,林紫玉无偿享有使用权自动顺延至与其住宅土地使用权相同年限的权利,是富金公司对车位使用权的赠与处分,都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林紫玉认为该《车位使用协议》从要约的时候就是买卖合同且双方均以实际是买卖车位的形式进行协商,但即使如其所述,也只能认定双方签约前是以车位“买卖”形式进行协商,但签约的时侯双方签订的是一份“租赁”合同性质的《车位使用协议》,而不能认定其主张的名为租赁实为买卖。从双方签约时的认知行为能力看,对车位租赁使用20年及20年后无偿赠与使用等约定内容,意思表示公开真实,不能认定富金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骗取签约。林紫玉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签约行为或协议约定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其以车位买卖为基点,认为富金公司应当向国家交纳土地增容费等有关费用而没有交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认定要以合同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以欺诈手段并损害国家利益是适用本项认定合同无效的两个须同时具备的要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富金公司对地下车位采用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符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富金公司对地下车位处置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发生。2012年8月22日林紫玉与富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富金国际小区住房。该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地下室、地下车位等未计入公共部位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十一条约定:住宅区域内的地下停车场及其他未纳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系出卖人投资建设,产权属出卖人,出卖人拥有对上述建筑物处置、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决定上述建筑物的经营管理方式。2016年1月,富金公司与林紫玉签订《车位使用协议》时,林紫玉应当知道富金国际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事实状况。合同约定车位租赁使用期限为20年,20年后林紫玉无偿享有使用权自动顺延至与其住宅土地使用权相同年限的权利等,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能认定富金公司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骗取签约。因此,富金公司和林紫玉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一审法院认定《车位使用协议》是租赁法律关系性质的有效合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林紫玉起诉主张《车位使用协议》是买卖法律关系性质的无效合同,明显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经一审法院依法释明告知,林紫玉在指定的期限内仍坚持原诉求主张,不同意变更。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判决驳回林紫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林紫玉以相同主张提起上诉,没有提交新的事实证据,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紫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林紫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东波

审判员  陈君精

审判员  吴彦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5


房屋买卖(转让)居间合同

卖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卖于乙方,该房产产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产具体面积与地址以该房产所有权证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乙方对该房产状况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与甲方提供的房屋状况信息相符。

二、上列房产的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

三、定金的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毁约不购买甲方转让的房屋,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毁约不向乙方出售该房屋,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四、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应向居间方支付该房屋交易总价款即本合同所标房产交易总价款1%的服务佣金,如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导致此次交易失败所收服务佣金不予退还。服务佣金由违约方承担。

五、付款时间与方式及权属转移登记约定: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以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乙方在___日内交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至甲方或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待银行批复后房款到达甲方在银行的账户,如贷款金额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过户当日将差额款用现金补齐。贷款批下期限为90个工作日(自甲乙双方银行第一次签字之日算起)。

2、一次性付款:甲乙双方同意一次性付款,并约定乙方于___日前将(除定金外)全部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需向中介公司提供贷款所有所需要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甲方收到首付款后15日内必须向乙方提供贷款资料包括房产证等有效证件,乙方需保证个人征信合格。如乙方因征信不合格导致此贷款不批,乙方必须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剩余房款。

七、此房屋在交易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无争议,如期过户,如甲方房产抵押或查封,需向乙方明确告知,甲方隐瞒或不告知乙方,甲方负刑事和相关的民事责任。

八、该房产的过户交易税、费由____方承担,甲方需协助乙方产权过户。

九、违约责任:如甲方因不及时配合银行和房产签字手续导致贷款延迟在约定日期下不来,乙方和中介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同时甲方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因乙方因征信问题或不及 时配合银行和房产签字导致贷款延迟在约定日期内下不来,乙方必须在银行签字后9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全款,否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按银行利率付贷款额度的违约金。

十、全款付清后甲方交房屋,交房屋时屋内所带物品不调不换,否则甲方按价赔偿给乙方现金。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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