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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意见书

作者:2022-06-23 10:07:340

律师辩护意见书1


关于股权投资协议的几点建议意见

1、资金使用计划见附表,这是就一年的资金计划,如果实验进展顺利,人才招揽顺利,民用市场快速启动,资金计划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动态调整。

2、因公司目前项目运营非常顺利,产品开发及市场时间紧迫,建议甲方首批投资款于2018年7月底前到位。

3、如果公司后期产品量产后再需发展资金,甲方同意以对公司借款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暂不做对外股权融资或乙方不稀释股份(最终并购或上市除外)。

4、关于回购问题,因乙方确无资金实力对甲方股份进行现金回购,建议双方协商有无其他方式以保证甲方投资风险。

                                成都金宇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7月9日


律师辩护意见书2


XX市XXX县XXX(单位名称)

民情家访反馈意见书

    

XXX同志:

XXX年X月X日,你(们)填写的民情日记卡,反映XXXX(反映问题概述,具体述求、意见建议等要素)。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我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处理。现反馈如下:

经调查,xxxxxx(内容为群众反映问题的直接答复意见。反映问题要有明确答复意见,群众诉求合理的处理情况、诉求不合理的解释情况、涉及法律法规的告知情况。反馈意见是面向群众的,注意称谓、语气,要求一问一答、多问多答,实质性答复而不能是程序性答复。)

感谢您对民情家访工作的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群众意见及签名:

工作人员签名:

 

注:《民情日记反馈意见书》按照规定送达到反映群众,群众拒签的,注明群众拒签,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证明;亲属等相关人员代签的,注明与反映的关系;无法送达的,一定要写明无法送达的原因;群众签名、工作人员证明签名不能打印。


律师辩护意见书3


xxx 森 林 公 安 局

       起诉意见书

森公刑诉字【  】第  号

犯罪嫌疑人x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址:xxx县xxx镇潭桥村谢屋组,居民身份证: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由xxx县xxx林业中心站报案至xxx县森林公安局, 2016年7月4日我局立案侦查,2017年8月24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本局侦查终结,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xx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2日19时至24时,xxx县xxx镇谭桥村谢屋组村民xxx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头灯、网兜、捕网、塑料箩筐等捕蛙工具,来到xxx镇潭桥村农田捕捉青蛙,并于8月23日上午将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行情不好,当日并未卖出,遂带回家中待售。2017年8月23日19时至24时犯罪嫌疑人xxx前往xxx乡磨山村农田田埂上捕捉青蛙,并于8月24日6时将两日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xxx林业站、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阻止,尚未出售,xxx林业站将警情报至xxx县森林公安局,接警后,xxx县森林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当场控制住犯罪嫌疑人xxx,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在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展开现场勘察,对嫌疑人xxx捕获的蛙类数量进行了清点,经过清点,xxx捕获出售的活体蛙类38只,死体2只,合计40只。xxx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xxx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40只蛙类进行封存,并送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证鉴定,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 31只蛙类(含死体2只)为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黑斑蛙,9只蛙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犯罪嫌疑人xxx在未取《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现场图片,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xxx供述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x县人民检察院

xxx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1、本案卷宗  贰 卷   页

2、犯罪嫌疑人xxx已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意见书4


XXX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XXXX]XX号

刘X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莱州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莱州市东方镇小营村。2000年6月l8日在济南打工时因犯盗窃罪被东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在本案中,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刘X强涉嫌故意伤害,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5年4月25日凌晨一时许,刘X强在其打工的“影星洗头城”店内,因洗头付款问题与前来洗头的当地居民肖胜利发生纠纷,后刘X强尾随来到肖胜利的住处索要洗头费,两人发生厮打,刘X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处猛刺三刀,造成小肠破裂,右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刘X强被肖胜利的邻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并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用的水果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周小亮等五人证言,刘X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X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 (印)                                                                                                    XX年XX月XX日

附:1、本案卷宗XX卷XX页。        2、犯罪嫌疑人X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3、随案移送物品XX件。


律师辩护意见书5


XXX:

您于2020年X月X日的信访投诉已知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据您本人反映,您本人1975年参加工作,1995年12月份您被单位除名,从单位离开。我局工作人员通过“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得知:您本人从未建立过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您本人目前已超过退休年龄,不能再补建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养老保险政策,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退休。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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