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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作者:2022-04-21 10:13:330

起诉意见书1


XXX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XXXX]XX号

刘X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莱州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莱州市东方镇小营村。2000年6月l8日在济南打工时因犯盗窃罪被东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在本案中,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刘X强涉嫌故意伤害,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5年4月25日凌晨一时许,刘X强在其打工的“影星洗头城”店内,因洗头付款问题与前来洗头的当地居民肖胜利发生纠纷,后刘X强尾随来到肖胜利的住处索要洗头费,两人发生厮打,刘X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处猛刺三刀,造成小肠破裂,右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刘X强被肖胜利的邻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并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用的水果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周小亮等五人证言,刘X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X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 (印)                                                                                                    XX年XX月XX日

附:1、本案卷宗XX卷XX页。        2、犯罪嫌疑人X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3、随案移送物品XX件。


起诉意见书2


xxx 森 林 公 安 局

       起诉意见书

森公刑诉字【  】第  号

犯罪嫌疑人x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址:xxx县xxx镇潭桥村谢屋组,居民身份证: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由xxx县xxx林业中心站报案至xxx县森林公安局, 2016年7月4日我局立案侦查,2017年8月24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本局侦查终结,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xx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2日19时至24时,xxx县xxx镇谭桥村谢屋组村民xxx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头灯、网兜、捕网、塑料箩筐等捕蛙工具,来到xxx镇潭桥村农田捕捉青蛙,并于8月23日上午将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行情不好,当日并未卖出,遂带回家中待售。2017年8月23日19时至24时犯罪嫌疑人xxx前往xxx乡磨山村农田田埂上捕捉青蛙,并于8月24日6时将两日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xxx林业站、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阻止,尚未出售,xxx林业站将警情报至xxx县森林公安局,接警后,xxx县森林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当场控制住犯罪嫌疑人xxx,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在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展开现场勘察,对嫌疑人xxx捕获的蛙类数量进行了清点,经过清点,xxx捕获出售的活体蛙类38只,死体2只,合计40只。xxx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xxx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40只蛙类进行封存,并送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证鉴定,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 31只蛙类(含死体2只)为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黑斑蛙,9只蛙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犯罪嫌疑人xxx在未取《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现场图片,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xxx供述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x县人民检察院

xxx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1、本案卷宗  贰 卷   页

2、犯罪嫌疑人xxx已取保候审


起诉意见书3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1X]第25号

犯罪嫌疑人周X天,男,33岁(1987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是180624198801015524,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商贩,现住本市XX区XX街XX号。201X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X天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贾x田,张xx于201x年x月x日报案并扭送至xx派出所,我局于x月x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犯罪嫌疑人周x天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x年x月x日上午7时许,犯罪嫌疑人周x天在早市摆摊售货时,就出售的罐头已过期问题同顾客王x明发生争执。因顾客王x明要拉周去工商管理人员处辩理,周x天遂用砖头将王x明的头部打破,经xx人民医院诊断王x明颅骨破裂,头部软组织严重挫伤。周X天在作案后被顾客和工商管理人员扭送至xx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xx人民医院关于王x明的伤情诊断证明书证一份;2.周x天所售过期罐头物证;3.xx区工商管理局干部贾x田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周x天的供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x天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王x明头部严重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Xx分局(印)

二〇一x年四月十八日

附:1.本案卷宗1卷152页;

2.犯罪嫌疑人杨x现押于xx区看守所。


起诉意见书4


关于股权投资协议的几点建议意见

1、资金使用计划见附表,这是就一年的资金计划,如果实验进展顺利,人才招揽顺利,民用市场快速启动,资金计划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动态调整。

2、因公司目前项目运营非常顺利,产品开发及市场时间紧迫,建议甲方首批投资款于2018年7月底前到位。

3、如果公司后期产品量产后再需发展资金,甲方同意以对公司借款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暂不做对外股权融资或乙方不稀释股份(最终并购或上市除外)。

4、关于回购问题,因乙方确无资金实力对甲方股份进行现金回购,建议双方协商有无其他方式以保证甲方投资风险。

                                成都金宇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7月9日


起诉意见书5


XX市XXX县XXX(单位名称)

民情家访反馈意见书

    

XXX同志:

XXX年X月X日,你(们)填写的民情日记卡,反映XXXX(反映问题概述,具体述求、意见建议等要素)。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我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处理。现反馈如下:

经调查,xxxxxx(内容为群众反映问题的直接答复意见。反映问题要有明确答复意见,群众诉求合理的处理情况、诉求不合理的解释情况、涉及法律法规的告知情况。反馈意见是面向群众的,注意称谓、语气,要求一问一答、多问多答,实质性答复而不能是程序性答复。)

感谢您对民情家访工作的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群众意见及签名:

工作人员签名:

 

注:《民情日记反馈意见书》按照规定送达到反映群众,群众拒签的,注明群众拒签,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证明;亲属等相关人员代签的,注明与反映的关系;无法送达的,一定要写明无法送达的原因;群众签名、工作人员证明签名不能打印。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起诉意见书》,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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