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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的课堂谁负责”,教师对于缺勤的学生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及时通知班主任。
二、体育教师上体育课要将学生限定在操场上、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教育学生按老师规定的项目进行规范训练。
三、教师办公室要保持洁净,物品摆放要整齐。
(1)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办公室,无人时要锁门,以防丢失物品。
(2)办公室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学校规定以外的电器。
四、严禁任课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
五、教师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六、上自习课时,教师要认真核对人数,下课后,督促学生尽快回家。要在校门口值班护送学生放学,确保学生安全。
七、全体教师要掌握有关安全知识。要学会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教师要了解并掌握学校的《安全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九、针对上课时出现的意外情况,如生病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教师要及时作出处理,并组织好学生,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十、维护好学生秩序,避免出现起哄、拥挤等现象,不得让学生随意离开课堂。确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学校汇报。
十一、要维护好课堂秩序,防止出现打架斗殴等伤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
十二、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德育教育,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保证课堂教学顺利进行。
以上各项属全员责任,所有教师凡是在校期间学生出现的责任事故实行教师全员责任制,特别是上课期间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实行“首问制”,任课教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工作总结《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学校安全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综合防控、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教学实验安全、学生活动安全、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领导组织体系,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二)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构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四)构建学校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提高安全预防水平;
(五)构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体系,提升安全隐患治理能力;
(六)构建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七)建立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机制,营造校园安全环境;
(八)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区政府全面落实本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责任,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本区平安建设规划,明确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街道乡镇组织落实、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街道乡镇落实属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完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管理机制,组织协调开展校园及周边联合执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
第八条宣传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
(二)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涉政(宗教)、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北京建设工作考核体系;
(二)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十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和本规定要求,在教育系统编制总量范围内确定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第十一条网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网络安全管理;
(二)负责指导协调涉校网络舆情应急处置;
(三)负责加强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管控网上各类有害信息,为学生成长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统筹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三)负责指导组织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规定配置安全监察员队伍;
(四)负责本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五)负责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排查管控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二)负责定期入校指导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开展法治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纠纷,处理校园治安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
(三)负责落实完善上下学高峰期间勤务和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
(四)负责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科技监控设备,建立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交警执勤制度,对易发生交通拥堵或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周边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和执法处罚力度;
(五)负责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和对校车标牌进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支出。
第十五条人力社保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学校安全管理岗位设置纳入管理岗位序列;指导教育部门在学校绩效工资中适度加大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二)负责加强对服务学校的劳务派遣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合法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导,对放射源管理提供指导支持;
(三)负责查处危害校园的环境污染案事件。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对校舍使用安全开展检查和评估鉴定工作;
(三)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舍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为。
第十八条交通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理调整学校周边公交线路,加大公交供给;
(二)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加强学校周边停车管理,提高学校周边道路管养水平,实施疏堵工程,优化道路设施;
(三)负责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进行道路旅客运输资质审核,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校车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照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依法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和疫情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负责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安全管理,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三)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四)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伤患人员;
(五)负责协助开展校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学校安全生产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
(二)负责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
(三)负责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学校外供餐企业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学校食堂、学校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指导学校、学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学校周边各类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负责对学校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负责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床上用品、校服等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流动无照经营、店外经营、违法建设、乱堆物料、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涉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和首要任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直接分管安全工作,学校可设一名校级干部协助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结合岗位设置,明确其他校级干部、部门负责人及全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覆盖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部门),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800人(不含)以下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800人(含)以上每增加8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学校参照班主任补贴标准给予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1000人(不含)以下至少配备6名专职保安员,有寄宿制的学校至少配备8名专职保安员;1000人(含)以上每增加5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有寄宿制学生的学校每增加3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三十条学校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开展法治安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等宣传教育培训;协助解决学校及周边涉校安全问题;联合心理专家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实行阳光餐饮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严格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食堂物资采购索证、查验、登记和饭菜留样、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和饮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驾驶员管理,保证学校车辆安全有效;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须租用有资质的租车服务单位的车辆,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如校内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须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教育,严格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公开工作机构和举报电话;对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及时处置突发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严格落实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规范仪器设备和药品管理;严格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水、电、气、热及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老化或损毁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有权管理的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第三十八条寄宿制学校建立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专门配备宿舍安全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宿舍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保证教室、宿舍、楼道、楼梯等场所的照明符合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校门实行24小时值守,门卫由配备专业器械的专职保安员持械上岗,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实行外来人员出入校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车辆进校,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动物等带入校园。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上下学高峰时段校门口值班制度;组织带班干部、值周老师、保安员、家长志愿者等,配合公安机关共同维护校园门前安全秩序;小学上下学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和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管理系统;中小学校按要求覆盖所有重点部位,幼儿园实现公共活动区域全覆盖,并与属地公安、教育部门联网;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达到法定时长;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与属地接警平台联网。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活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物资设备,配齐安全、医护等管理保障人员,提前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以及身体和心理异常学生情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校内相关负责人员。
第四十四条学校加强学生日常和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道顺序,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巡查,防止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对学校后勤维修工具、食堂厨房用具和体育器械等使用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合法用工和内部人员矛盾排查调处制度;学校领导要与劳务用工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状况;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和内部矛盾排查;新录用教职工和外聘人员要进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审查,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入校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卫生保健教师;寄宿制和学生人数6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其他学校设置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遇疑难病症及时送医救治。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学生体检和心理健康排查,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访、日常通风消毒、免疫规划管理、疫情报告、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做好登记和报告工作;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网络安全工作值班值守,开展网络系统安全监测管理与检查维护,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第五十二条学校加强与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和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安全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第四章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规定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将安全教育作为重要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接受能力以及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后,应开展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帮助新生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制度规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通过渐进式安全教育,在幼儿园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对学生的基本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普及任务,确保学生掌握与年龄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安全知识、避险逃生能力以及自救互救技能。
第五十七条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五十八条学校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重点针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和防溺水、防踩踏、防侵害、防暴恐袭击、防黑恶势力渗透、防极端天气、防自然灾害等可能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使学生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和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第五十九条有条件的学校建设专门的安全宣传教育体验教室,配备多个主题的安全体验设施设备,组织学生开展体验式学习,增强安全教育实效。各区加强对本区安全教育基地、场馆、教室资源的统筹,有条件的区可建设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教育课外活动基地。
第六十条学校充分利用政府、社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博物馆、体验馆等资源,组织学生开展参观、宣传教育和实训体验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六十二条学校将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学分;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保安员开展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突专业训练;提高教职员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能力。
第六十三条学校结合本校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进校园活动,帮助师生掌握初级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
第六十四条学校开展家校安全共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义务,对孩子开展家庭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关心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支持配合学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相关部门按职责重点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秩序,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活动监管以及治安状况、交通秩序整治;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营业场所。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会商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涉校矛盾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加强反恐防暴和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巡逻防控。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建立涉校案件摸排预防、快速出警核查、案件侦查等工作机制;加大对恶性伤害、欺凌和暴力等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和民警入校指导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学校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建立学校及周边安全网上快速巡查系统。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加强学校门前停车管理,校园门前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禁止停放机动车;加大对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力度;规范设置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识标线、设施和科技监控设备;优化学校周边交通组织形式和公交站点设置,完善道路公交设施。
第七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禁止学校周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加强学校周边食杂店、便利店、小超市等食品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学校周边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农村市场等场所的整治力度,严禁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第七十一条市场监管和文化旅游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非法经营行为治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不合格文体用具、儿童玩具的游商和摊点;严格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在学校围墙或建筑物边建设工程。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校按照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快速反应、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以应急处置为核心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相衔接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应加强对学校应急工作的指导和预案的衔接。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遇有突发安全事件,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杜绝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管理制度;在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七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及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和学校安全。
第七十八条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治安案件等突发安全事件以及自然灾害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对受伤学生开展心理干预辅导,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十九条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结合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障机制,及时实施救助;严禁借学生伤害事故,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
第八十条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部门牵头组建市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参加的突发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必要时,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对较大、一般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十一条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
第七章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市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各区政府和各政府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和组织实施由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的绩效考核内容;各区教育部门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
第八十三条市、区教育部门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和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
第八十四条教育等有关部门,对于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五条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一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二条规定,学校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七条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三条规定,校外单位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保障机制
第八十九条建立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第九十条建立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带队,由市教育、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学校安全联合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联合检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执法,严格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十一条市、区政府建立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第九十二条建立学校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合理调整学校安全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对人防、物防、技防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投入。
第九十三条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机构服务机制;采取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组织机构,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风险防控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十四条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保险范围、投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家长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机构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九十五条完善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件。
第九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第九十七条强化家长对孩子的依法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学生服从学校安全管理,管教孩子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
第九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中和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一〇〇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加强管理,严密防范,最大限度杜绝并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学校每个教职员工,既要对自身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工作负责。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各小学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小学副校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成员:
二、教职工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教职工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具体责任人。
1、班主任教师:
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细化到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的每个环节;正确、及时处理偶发事件,课堂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遇安全事故,在实施救护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在集体活动、集会中,必须全程参与管理学生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人、事、物,要采取积极行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校领导;关心班级学生健康成长,实施校外寄宿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以及学生往返的安全管理。
2、科任教师:
确保课堂教学安全,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协助班主任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上课不迟到早退和旷课,自始至终不离开学生,及时清点学生到课堂情况,掌握学生动态(包括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采取相应方式处置和报告。
三、工作制度:
1、实行分部、分包管理制度。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必须认真做好所承包的安全稳定工作,教职工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要认真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2、督导检查制度。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对所承包项目随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清除隐患。
3、例会制度:每周五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总结,通报本校安全工作情况,随时改进工作方法,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4、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忽视安全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而导致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以下同)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广大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一条区教育局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科室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稳办。教育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制度落实。
第二条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局长)担任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委教育工委会、局务会研究安全管理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区教育局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对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校园安全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制定和落实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督促、检查局机关科室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规范管理等;组织抢险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完成区委、区政府、市教育局和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教育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抓好业务内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提请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管业务涉及的重大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分管条线、领域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监督安全管理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派驻纪检组开展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监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事故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区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安全工作,包括节假日值班和防御自然灾害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与协调工作;协调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稳办负责校园安保、消防、交通、锅炉、电梯等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制订教育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组织综合性的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调研等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三)教师工作科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干部任用考核、教职工聘用、评优晋级、人事档案、绩效工资等安全管理工作;处理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教职工来信来访;做好师资培训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干部、教师集体外出培训的安全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四)财务科负责检查学校财务资金安全,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投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五)教育科负责督促和指导中小学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防止中小学因办学行为不规范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指导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新生入学、质量抽测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中等专业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中等专业学校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六)妇联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安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七)关工委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八)体卫艺科负责指导、监督学校抓好大课间及阳光体育运动等安全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牛奶的安全工作;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做好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体育文艺、军训活动、国防教育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九)团委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志愿者活动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教育工会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安全、教育招投标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幼教中心负责督促和指导幼儿园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做好幼儿在园期间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幼儿园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新生入园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全区教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各类竞赛、考试、考核等活动的安全及试卷保密安全;做好教师培训、学生竞赛安全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网络安全技术管理,指导和督查学校电化教学工作;加强对教育网站、校园网络的监督管理;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校舍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校舍、附属设施和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学校危房的风险评估、检查、鉴定、改建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校舍安全问题的处理;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装备室负责教学仪器、后勤装备、化学药品、实验室、图书室、语音室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督导室负责研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督导评价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综合督导,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招生办负责中考、高考、自考和其他教育类考试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招考工作的安全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处理高考、中考、自考及其组织的其他考试的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做好中考体育考试、英语口语测试、计算机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其他部门组织考试的安全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核算中心负责学校安全投入情况的审核、监督;负责学校账册安全、资金使用安全等结算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资助中心负责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等相关业务活动的安全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群体科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安全,学校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督查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体育运动中心负责区体校及“市队校办”运动员的生活、住宿、训练、竞赛等安全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岗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实行“首遇责任制”即任何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发现科室及学校中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向有关负责同志汇报,并及时作出力所能及、较为妥当的处理;指导学校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园)长、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积极主动配合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开展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处室、年级、教研组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年级、本教研组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教职工的岗位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督促和指导教职员工切实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要按照“谁在岗,谁负责;谁在场,谁有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岗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实行“首遇责任制”,即任何一位教职工发现学校及师生中出现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向有关负责同志汇报,并及时作出力所能及的较为妥当的处理。
第十一条实施安全责任汇报制。各科室办、学校要在汇报工作完成进度的同时,汇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科室督导学校过程中,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问题的,要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汇报。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关科室、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实施安全管理责任考评制,将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安全管理工作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对于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在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方面有重大过失的相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要求,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岗位设置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制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坚持门卫值班制度,实行来客来访登记,经门卫或园长允许后在传达室等候接待。不得随意进入教室。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事、物交接准确无误。
第四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施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严禁幼儿触摸电器开关、电热设备。严禁幼儿去锅炉房、厨房、水房等不安全的地方。
第七条 教育幼儿遵守纪律,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离开班级时,必须经老师允许并有老师监护。
第八条 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被接错。
第九条 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秩序井然。
第十条 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品或玩具放在嘴里,饭菜经降温处理后再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 炊事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件上岗,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的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 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 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要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五条 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加工用具、容器、餐具要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服、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分类存放,要放在幼儿够不到的地方。
第十九条 給幼儿服药时要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二十条 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不得随意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要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要提高医疗保健和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组织幼儿外出活动时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要备药箱跟随。
第二十四条 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和心理特点,不能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组织幼儿活动时,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密切监护活动全过程,不得闲谈或擅自离开,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教师或保育员交接班时要点清人数,记入档案,防止出错。
第二十八条 加强纪律教育,提高防火、防水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九条 各项安全工作均有一把手负总责,安全副职具体抓落实,本着“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各项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各项安全工作档案、各种应急预案,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坚持门卫值班制度,建立与学校保卫处的联系卡;要求来访者必须登记并得到受访者的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四条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总务后勤处组织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离开班级时,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并贴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量说明书,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防虫、防湿、防霉)
第十五条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第十八条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必须要有医院证明)
第二十条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三条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五条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为确保幼儿园消防安全,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幼儿园园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的副园长是消防安全直接直接管理人。幼儿园全体教工为义务消防队员,并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有权维护消防设施有义务参加扑救和协助调查有关情况。
二、定期对幼儿教师、保育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幼儿疏散、逃生。
三、把好每日晨检第一关,认真检查、收缴幼儿带入园中的火源,并严格保管。
四、因势利导、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知识教育,教育幼儿不做玩火游戏。同时,幼儿教师、保育员用的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要妥善保管,放置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五、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得设置影响幼儿疏散的障碍物;
六、幼儿园教室、休息室及活动室禁止烟火,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七、教室及办公室禁止使用各类违章电器;及时更换老化电线;禁止乱拉私接电源线路。需要使用电器时,由班主任老师严格看管。
八、幼儿园室内装饰材料宜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禁止使用塑料制品装饰、装修。
九、幼儿床位的摆放,横向间距应保证大于60公分的通道、纵向应保证1米以上通道。教室及休息室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桌、椅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儿童休息期间,老师必须陪同。
十、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十一、电源线穿过闷顶时应穿金属管做保护,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品,不得使用落地灯、台灯,寝室内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和乱拉临时电线,电源开关、插座等距地面不应小于1.5米,灯头距地面不应小于2米。
十二、电气设施(如电视机、空调机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品,设施要接地良好,用完后立即断电。电视机的室外天线要安装避雷器,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十三、厨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电器及明火。
十四、值班员需在下班后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
十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安全工作是一项渗透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片区教研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在抓好以教学工作为主的各项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二、通过岗位要求和《责任书》等形式,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使学校里的每个工作岗位都有相应安全工作职责,同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奖惩,保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
三、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要求保证必要课时,积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安全教育实效,同时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排查、掌握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现的问题要指定相关责任人迅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实现校园内部的安全稳定。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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