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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以法律规则或运行方式为基础,对个人行为进行规制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些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它们的运作对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确认作用。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营业用房30年
2、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
3、电子计算机、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
4、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年
第二十九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项目,不得截留到账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1、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4、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5、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提取。
6、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后,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2、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3、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4、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2、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数据和功能模块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数据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菜单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账并行的办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账与微机账进行核对。保持手工账与微机账一致。
第五十条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序和权限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能ic卡、账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基本都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此,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的管理重点。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使用过程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选购
特种设备的选购,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出厂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以下相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3、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设备维护部。设备维护部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设备维护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设备维护部应组织维修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5、在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工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一、目的
为了加强醋酸车间设备班组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工器具的有效及合理使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参照行业标准及结合公司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规定了生产准备部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200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2009;
四、常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别
4、1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防坠器、各类防护工作服、防护镜、防毒用具、防腐蚀手套、防噪声用具等。
4、2各类安全围栏、活动支架、安全网、围网、升降板、脚扣、梯子等。
4、3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验电笔(器)、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绝缘梯、接地线等。
五、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职责
5、1班长的职责
5、1、1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和车间的有关规定、标准,管理制度。
5、1、2负责明确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与责任分工,设置班组安全员。
5、1、3督促、监察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的落实。
5、1、4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配备计划、更新报废、借用手续的初审。
5、2车间安全员职责
5、2、1对班长负责,协同配合车间专职安全员工作,做好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
5、2、2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报废手续(以旧换新)、新增工器具申请、借用计划手续的办理,经班长初审后报送车间专责安全员。
5、2、3建立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列出安全工器具清册,并报送车间专职安全员。
5、2、4听从车间专职安全员安排,定期进行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
5、2、5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保养工作
六、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个人配置、公用定点配置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醋酸车间根据安全年度费用计划的规定的配置,依据公司物资采购程序提出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审查,报经营部采购,由安全生产部登记、建立台账后分发至现场定置点或个人。
6、2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
6、2、1个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班组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2、2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要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做到物账相符,定置管理。
6、2、3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要防止受潮、霉烂、变形、受热、机械损伤,不可接触各种油类、酸碱物质,以防腐蚀。
6、2、4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与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混放。
6、2、5班组员工应熟悉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要对借出和收回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登记和常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6、3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定期试验
6、3、1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中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6、3、2严禁使用未经试验或已超预防性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6、3、3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6、3、4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放在妥当的地方,不可随意乱放,以免损坏。
6、3、5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能代替普通工具移作它用。
6、3、6绝缘安全工器具的检查、试验见《电力安全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6、3、7登高工器具检查。
6、3、8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试验记录检查。
6、3、9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检查。
6、3、10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使用
6、3、11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者应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凡不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的人不准使用。
6、3、12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上的试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
6、3、13不论在什么场所作业都应使用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的工具。
6、3、14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此安全工器具的要求时,不准使用。
6、3、15使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符合《安规》规定时不准进行工作。
6、4梯子的使用:
6、4、1梯子使用前必须先检查后使用,梯子的结构应完整,防止梯子滑移,锁固装置应完好,固定梯子工作角度的撑杆装置应完好。
6、4、2梯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不允许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梯边(梁)不得有开裂。
6、4、3工作时梯子必须放在固定的地平面上,地面上不得有冰雪、油、水等易滑物。
6、4、4不得两人或多人蹬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位,不得调整梯子。
6、4、5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最高两档不得站人工作。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支撑点。
6、4、6各类金属梯不得从事升压站、电气设备小室及电气高压设备部位的检查、维护工作。
6、4、7靠在管道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使用直梯、拉伸梯一定要有监护人或采取绑扎固定措施,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6、4、8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撑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4、9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6、4、10梯子长度不够而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扎牢固,绑扎不得少于3道。
6、4、11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工具和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6、4、12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得放在门前使用,必须用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4、13必须在机械的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避免转动的机械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采取临时隔离防护措施。
6、4、14使用任何梯子上下时,都必须面向梯子,手中不允许持带任何物件。
6、4、15折梯(人字梯)在使用时,上部角度应以35~40°为宜。上部绞链必须牢固,并要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4、16使用梯子从事高空作业时,同时执行高空作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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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设备的重要性(管理思想)
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产品的数量、质量、成本消耗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设备,设备是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因此,必须处理好生产与设备的辩证关系,摆正现代设备在当今企业生产活动中的应有地位,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第二条意义、目的(管理目标)
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简称维护制度)要求生产操作人员与维修人员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设备切实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讲究文明、严格管理,使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三条维修业务分工
公司实行全员维护制,即凡参加生产过程的一切人员都要关心和参加设备维护工作。其中,生产操作人员负有用好、维护好设备的直接责任,要承担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小修理和日常点检等业务。停机检修(特别是定、年修)期间,生产操作人员应按责任分工或任务分配承担设备管理、环境清扫等设备检查准备工作以及清洗加油、搬运、刷漆等检修辅助工作。承担的具体项目内容,应与维修人员协商确定,并以双方签订的生产与维修分工协议为准。
二、设备的使用
第四条“三好、四会”
岗位操作工、岗位维修工必须按各自岗位的要求,切实做到“三好、四会”,“三好”即用好设备、管好设备、修好设备,“四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会点检、会紧急处理故障。
第五条使用设备必须遵守“六不准”规定。
1、不准拼设备.严禁超压、超速、超载、超温等超负荷运行。
2、不准乱开、乱停、乱拆、乱装、乱割、乱焊、乱改造。
3、不准随意改动整定值,严禁取消安全装置。
4、不准在无润滑状态下运行。
5、不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及独立从事维修工作。
6、特殊岗位不准未持有“岗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及检修设备。
第六条规程、标准
启用设备前必须具备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修技术文件。
设备维修技术文件应包括维修技术标准(即油脂使用标准、继电保护标准和法定检查标准等),详见设备维修技术管理制度。
第七条执行
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标准和制度。如需修订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批准前仍按原文件执行。
第八条发现异常时的处置
生产操作人员和岗位维修人员在使用、点检或交接班检查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若有困难时应由专职点检人员提交检修人员处理或列入检修计划。
三、设备的环境
第九条设备环境管理的责任与标准
设备使用单位要把设备环境划分为责任区,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工段、班组及个人,设备环境管理的标准:
1、无垃圾、无积尘、无积水、无油垢。
2、根据设备性能的要求和工作条件,分别设有防火、防爆、防漏、防鼠等措施无易燃、易爆危险。
3、规定安全走行路线,设置安全标记及安全设施。
4、特种设施及管道按规定喷涂不同颜色油漆,易于识别。
5、场地平整,物品定位堆放整齐有序。
第十条“四整”活动
各责任单位及个人对责任区要经常进行“四整”活动:
1、整理:把不用的物品清除掉。
2、整顿:把有用的`物品有秩序的存放好。
3、整洁:工作场地要每天清扫,责任区要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整齐。
4、整修:物品、道路、场地、标志、安全保护设施等若有损坏时要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清扫分工
对设备的清扫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设备的外表清扫工作由岗位操作工负责,岗位操作工不能承担的,如电气室的设备外部的清扫工作由岗位维修工负责,设备内部的清扫工作由检修工根据专职点检人员提出的委托按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紧固
设备的各部螺丝要经常保持紧固状态,为防止松动,必须定期检查和紧固。设备内部螺丝的紧固工作一般都纳入检修计划,平时容易松动的螺丝则列为日常点检项目,随时发现随时紧固。
第十三条设备的润滑工作
1、润滑是设备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因此必须加强润滑工作,凡需润滑的设备部必须严格执行给油脂标准。
2、需人工注油或手动加油设备由岗位操作工按规定进行加油,难以承担时,可由岗位维修工或专职点检员按规定进行加油,润滑作业表见附表。
3、凡自动加油或一次性加油的设备,由专职点检人员委托检修人员按计划定期加油或更换油脂。
4、点检中发现漏油、油质不佳或其它异常现象时要及时处理。
5、要严格进行油质管理,防止杂物混入,油脂必须有合格证,按牌号使用,储油、加油用器具要妥善管理,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安全装置的检查,校正试验
对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行程控制等装置,必须严加监护检查,及时校验。责任分工的原则是:谁点检、谁负责。如责任者不能承担时,可委托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的防腐工作
1、周围有腐蚀性气体的和要求控制环境温度的设备,必须经常开动排气或空调设备,使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环境。
2、安装在地下的设备,必须保持排水设施的良好和畅通。
3、做好设备本体及钢结构构件、管道等防腐工作。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设备部。
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在医疗器械使用前,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一、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索证。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二、医疗器械投入使用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三、根据采购计划、进货发票或送货单,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日期等逐项核对、清点。如有不相符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严禁投入临床使用。
四、医疗器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其中:
1、外包装检查:包装、密封等是否牢固;外包装上的中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清晰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及使用的包装标志是否清晰。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2、内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内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变形、封口应严密。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设备选购
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和环境的安全。
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3、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二、设备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设备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落实。
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定设备“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四、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3)做好设备经常性的润滑、紧固、防腐等工作。
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朮状况良好。
5)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6)保持设备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五、设备检查制度
1、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设备日常保养记录表》上。
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组织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设备维修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六、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己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有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在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2、设备报废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朮部确认并签署意见。
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朮部审核,经副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办理报废结算手续。
3、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七、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记载设备一生全过程的状态。按照设备选购,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填写规定的管理表格或图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盘保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 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十三条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十六条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三十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 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第三十七条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三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四十条 企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五)医疗器械应当按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七)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 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七章 销售、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四十八条 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对于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第四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一条 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第五十三条 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第五十四条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五十五条 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不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者经过厂家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六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投诉。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互联网经营医疗器械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由医院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三、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对首次进入我院使用的医疗器械严格按照医院的要求准入;对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将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对在用设备及耗材每年要进行评价论证,提出意见及时更新。
四、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五、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 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六、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器械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价。
七、临床使用科室对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八、发生医疗器械出现故障, 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科按规定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再用于临床。
九、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良反应及安全事件,临床科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质控科及委员会,由质控科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用耗材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相关证明进行审核。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医护人员在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有效日期等, 并进行登记及处理。
十一、临床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植入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名称, 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当记录到病历中。
十二、制定医疗器械安装,验收(包括商务、技术、临床)使用中的管理制度与技术规范。
十三、对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预防性维护,检测与校准,临床应用效果等信息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以保证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处于完好与待用状态, 保障所获临床信息的质量。预防性维护方案的内容与程序,技术与方法,时间间隔与频率,应按照相关规范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订。
十四、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科室的明显位置, 公示有关医用设备的主要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规格、生产厂商、启用日期和设备管理人员等内容。
十五、遵照医疗器械技术指南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规程, 定期对医疗器械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
十六、对于生命支持设备和重要的相关设备,制订相应应急备用方案。
十七、医疗器械保障技术服务全过程及其结果均应当真实记录并存入医疗器械信息档案。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劳动用功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员工录用、劳动合同签订、解聘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录用
1、各部门应按项目用人计划录用员工,录用的员工应填写《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经用人部门、行政办公室和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由董事会批准。
2、新员工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度安排全体员工体检一次。
第三条:员工考核
1、考核范围: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所有员工。
2、考核原则:根据公司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部门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逐级考核,并与员工绩效考核年薪和聘任密切挂钩。
3、公司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确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四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
1、在职员工统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签认《遵纪廉洁从业承诺书》
2、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业务骨干和普通员工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
3、被公司录用的员工,实行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主管副总、综合事务部应向试用期员工明确岗位规范和考核标准,明确工作责任。试用期满,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及表现提出意见,经综合事务部和主管副总审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岗位报董事会批准。
4、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及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考核年薪制》。员工工资于每月18日发放(遇节日可提前)提成与每月20日发放;
(5)法定社会保障(公司为工作3年以上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另文公布分别缴纳的工资基数。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按不同比例共同负担,员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员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提供上述社会保险福利,员工有权选择参保与不参保的权力);
(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7)劳动记律;
(8)教育与培训;
(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5、公司应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6、劳动合同由公司盖章和员工签字后生效。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证的,应在1个月内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签证。
7、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8、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员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9、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0、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渎职越权,营私舞弊,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以权谋私,非法收受回扣等,损害公司声誉的;
(7)无理取闹,威胁上级或他人,影响工作秩序的;
(8)经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董事会确定,公司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中止合营及合营期满等客观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4)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职业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9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
2、公司提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如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审批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清移交手续后,由综合事务部与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及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发当年度20%的年度考核年薪。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员工超强度劳动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1)有金额较大的业务尚未完成的;
(2)重要业务项目的负责人、主要经办人;
(3)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7、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由劳动合同履约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裁定。
8、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员工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生效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公司董事会
一、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由医院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三、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对首次进入我院使用的医疗器械严格按照医院的要求准入;对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将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对在用设备及耗材每年要进行评价论证,提出意见及时更新。
四、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五、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 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六、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器械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价。
七、临床使用科室对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八、发生医疗器械出现故障, 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科按规定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再用于临床。
九、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良反应及安全事件,临床科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质控科及委员会,由质控科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用耗材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相关证明进行审核。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医护人员在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有效日期等, 并进行登记及处理。
十一、临床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植入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名称, 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当记录到病历中。
十二、制定医疗器械安装,验收(包括商务、技术、临床)使用中的管理制度与技术规范。
十三、对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预防性维护,检测与校准,临床应用效果等信息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以保证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处于完好与待用状态, 保障所获临床信息的质量。预防性维护方案的内容与程序,技术与方法,时间间隔与频率,应按照相关规范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订。
十四、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科室的明显位置, 公示有关医用设备的主要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规格、生产厂商、启用日期和设备管理人员等内容。
十五、遵照医疗器械技术指南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规程, 定期对医疗器械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
十六、对于生命支持设备和重要的相关设备,制订相应应急备用方案。
十七、医疗器械保障技术服务全过程及其结果均应当真实记录并存入医疗器械信息档案。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
1、《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
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
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
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
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三明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一〉 为合理控制医疗器械的经营过程中的管理,防止医疗器械过期失效,确保医疗器械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医疗器械凡应标明有效期的,未标准有效或更改有效期有按伪劣医疗器械处理。
〈三〉 医疗器械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医疗器械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存放。
〈四〉 未标准有效期的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不合格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五〉 在近期6个月的产品应在货位上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六〉 近效期医疗器械产品,配送中心仓库各连锁门店,按月填写效期崔销报表,报总部业务部和总经理,以便于掌握近效期情况,进行崔销或与供货方调解。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及时上报,造成损失,责任由部门自负,按有关罚则处罚。
〈七〉 有效期不是6个月的,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八〉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产品,严格杜绝过期失效产品发出流入市场医疗器械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报废制度
一、凡使用期满并丧失效能、性能严重落后不能满足当时需求、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且无法修理或无修理价值的医疗设备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二、医疗设备报废,必须先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医疗设备科鉴定审核批准。单价一万元以上贵重设备必须经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报废。
三、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医疗设备科会计办理销帐手续,建立残值帐目,档案员办理相关档案手续。
四、凡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必须送交医疗设备科,进价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由设备科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
医疗设备购置及引进制度
一、医院各科需用的各类低值易耗器材,由各科每月拟定计划,交设备科审批,由采购员联系采购。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自律,采购质优价廉的物品。仓管人员负责对各种低值易耗器材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器材坚决退换。
二、单价在5万元或以上的设备购进,必须先由计划使用科室提出可行性报告,填写《医疗设备购臵申请表》,并由科室核心组全体成员签名,交设备科加具意见,后提至医院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是否购买。
三、洽谈购买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时,由院领导、设备科领导、设备使用科室领导(或设备使用人员)参与洽谈。有关人员不允许单独与经销商接触洽谈有关买卖业务。对拟购的设备选择应具备多向性,有比较择优购买,洽谈成功必须签定正式供货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参加洽谈人员不允许接受经销商的各种赠品及旅游邀请。在购买设备中获得的折扣全部归公,绝对禁止收受回扣。
四、设备到位的验收工作一般由本院设备科技术人员,使用科室负责人及档案室管理人员一同验收,并收集所有的档案资料。部分高精尖新设备如本院不具备验收能力的,将邀请省市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在验收表中签字确认,设备使用科室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内容栏目
五、各类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必须有使用科室领导、设备科领导、及相关院领导签名才能付款。
医疗设备科工作制度
一、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所需医疗器械的计划、论证、招标、采购、调配、供应、保养、维修、更新及应用分析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使用科室上报的医疗器械计划,做好年度、月计划报请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并做好相关论证工作。
三、严格执行卫生部门相关文件,做好医疗器械论证、招标、采购、公示工作。
四、凡购入得医疗器械要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每月定期清库,打印月报表,尽量做到零库存管理。
五、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档案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六、做好每月的医疗器械付款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物、账证相符,凭证装订整齐,保存完好。
七、组织本科人员学习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做好下送、下修和报废回收工作,保证医疗、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九、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及科研工作,定期做好大型设备更新和应用分析,充分发挥医疗设备的作用。
十、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有关计量管理制度,积极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做好医疗设备计量检测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及高值耗材管理条例,严把质量关。
十二、做好医疗器械可追溯及不良事件的收集、上报工作,建立医疗器械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十三、负责对甲类、乙类大型设备的逐级上报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并存档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
十四、努力协调医院与相关各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临床一线工作顺利进行。
十五、遵守国家、医院的各项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高值耗材)、医用试剂、消杀用品、医疗设备配件及软件。
1、医疗器械的计划管理
(1)凡医院由国家无偿调拨、拨款购置、租赁、奖励、院资金购置及接受捐赠的医疗设备均属于此管理范围。
(2)医院所有医疗设备一律由医疗设备科有计划地统一购入。各使用科室应本着先急后缓、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临床和科研工作需要,在做好可行性预算的前提下,向医疗设备科做出每月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医疗设备科统一汇总,经有关部门及医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订购任何医疗器械。
(3)医疗器械使用科室有责任推荐欲订购物资的品名、产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供购置时参考。
(4)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须经使用科室论证小组成员签字,报设备科统一制定计划,经医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5)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经批准后的购置计划一般不得随意改动。如系特殊情况需调整时,也应书面呈报设备科并由医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动。
2、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
(1)医疗设备科所购医疗器械严格执行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应商查验索取必要的证件,审查招标医疗器械公司是否有不良记录(如有,一票否决,两年内不允许参加医院任何形式的招标)、是否为进口二手大型医疗设备、是否为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并备档。
(2)一般医疗设备的购置,使用科室要填写“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疗设备科长审核后再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由设备科组织采购。大型医疗设备除填写“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外,还需要填写“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论证报告”。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报政府采购办批准购买。50万元以上设备经过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委托招标公司招标购入。
(3)新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中标(成交)产品采购手册进行采购。
(4)所有购置的医疗器械必须与供货商签订购置合同。
3、医疗器械的出入库管理
(1)所购医疗设备到货后必须填写《医疗设备验收登记卡片》,包括设备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经销单位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置时间、生产编号、验收人等内容;所购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试剂、消杀用品、医疗设备配件到货后需登记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批号、有效期、灭菌期、送货人、验货人、发票号、报关单、检测报告、追踪号;检查医疗器械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并由专人下送使用科室。
(2)严禁包装破损、失效及有明显问题的物品进入库房。
(3)医疗器械需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货架上,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使用科室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院内感染科、设备科及当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4)对于所购医疗器械,招标文书、档案、出入库登记必须统一由专人管理,做到每件医疗器械可追溯。
4、医疗器械的档案管理
(1)凡购入的5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必须建立档案,整理后交院档案室保存。
(2)凡购入耗材,一次性用品、低值易耗品、消杀用品、设备、配件的出入库记录及登记记录必须存档,并由设备科专人管理,以上物资使用后其档案需保存10年。
(3)凡医疗器械招标资料由设备科专人整理,建档并保管留存,保存期限为医疗器械使用寿命周期结束后10年。
5、医疗设备的运行管理
(1)医疗设备领回到使用科室后,应及时由医疗设备科工程技术人员协同厂家及使用人员安装、调试,操作人员使用正常后,填写验收报告单,并由使用科室主任级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2)医疗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操作人员应保证其有足够的工作时数,以便一些质量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尽可能在保修期内得到妥善处理。
(3)对大型医疗设备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制成卡片挂在医疗设备上或醒目地贴在操作者便于看到的位置,使用时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
(4)大型医疗设备须由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和交接手续。使用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后方可上机操作,进修,实习人员和其他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5)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要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科室申请、论证报告、招标文书、合同、装箱单、合格证、验收报告、使用说明书、线路图、维修记录等,由设备科专人建档后交医院档案室统一保存。
(6)各使用科室于医疗设备科每年清点医疗设备财产一次,如遇账目不符,及时查找,并报告设备科长及医院领导,研究处理。
(7)使用科室的医疗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填写维修申请表,写明故障所在,通知医疗设备科负责维修。如遇外修时,需由设备科专人联系,如使用科室擅自请外单位人员维修,设备科有权拒绝办理付款及有关手续并追究使用科室责任。
(8)大型甲类、乙类医疗设备必须有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方可上机操作。
6、医疗设备的维护、计量、维修安全管理
(1)各使用科室应重视医疗设备的维护,每天开机前、关机后均应周密检查,并进行清洁、校验、整理、复原等工作,使设备每天处于良好状态。
(2)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医疗设备,要根据其技术管理要求,分别采取恒温、防磁、防震、稳压、避光、润滑等维护措施。
(3)医疗设备须进行两级保养。一级保养系指前述第1、2条,二级保养是指设备科技术人员对各医疗设备进行定期预防性检修,确保良好的机器性能。
(4)医疗设备科技术人员应每季度对10万元以上大型医疗设备性能指标、安全防护等进行检查。
(5)对于强检医疗设备需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时间定期计量、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6)医疗设备需要维修时,使用科室应仔细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注明医疗设备的型号、故障原因、现象等,然后交设备科维修组,设备科维修技术人员在收到维修申请单后,应尽快对故障进行检查、维修,使其恢复正常运转。要确保常规抢救设备完好率100%。
(7)医疗设备需要外修时,使用科室应填写“医疗设备外修维修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后报医疗设备科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医疗设备科专人联系外修,使用科室不得自行外修,否则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使用科室自付并追究其责任。
(8)重视维修人员素质培养,定期选派技术人员外出培训。
(9)各科室医疗设备不得私自外借,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7、医疗器械的应用分析、效益评估、更新报废
(1)医疗设备科应定期于财务科、经管会、病案室等职能科室联合到医疗设备使用科室了解设备性能、工作效率等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科室实际作出大型医疗设备应用分析、效益评估、更新计划报院领导参考。
(2)凡因使用磨损、老化等损坏的医疗设备,经设备科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无法维修的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由使用科室填写“医疗设备报废(调拨)审批表”,使用科室主任签字,经设备科核实,设备科长批准、院领导批准和财务科长批准后,方可报上级部门报废注销或降级使用。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设备应调整使用:
①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者;
②引进新医疗设备后原设备降级使用者。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设备应注销报废:
①达不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安全造成危害而无法修复改造者;
②超过使用年限,机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主要配件损坏无法修复者。
(5)医疗设备的报废与调整统一由设备科办理,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处理。
(6)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由使用科室填写“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申请表”,使用科室主任签字后报设备科长和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废,报废物品由设备科按规定统一处理。
8、医疗器械的损坏赔偿
(1)凡使用医疗医疗设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保管不妥、交接不清、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当,造成医疗设备损坏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2)医疗设备丢失,要书面说明丢失情况并附检查,经设备科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确认事实后,拿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及时销账。
(3)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医疗器械遗失、霉烂、虫蛀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大型医疗器械购置论证制度
1、凡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使用科室须经过科室论证小组论证后填写“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2、设备科负责汇总审核,院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科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座谈会论证其可行性。
3、设备科在职工座谈会后将论证结果进行汇总,报医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招标采购。
4、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需报卫生局审批后,由政府采购办组织招标。
5、购置5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由医院委托的招标公司招标,需报卫生厅备案。
医疗设备科招标采购制度
根据贵州省卫生部门相关文件,完善医疗器械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凡医疗设备科购置的医疗器械必须经国家,省市或医院内部进行招标后方可采购。
1、5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采购需由招标机构公开招标后方可采购,招标结果需报卫生厅备案。凡是经过国家、省、市招标过的医疗设备、一次性用品、高值及低值耗材,医院必须按其价格采购,医院内不再另行招标,对于国家、省、市均没有招标过的50万元以下医疗设备,一次性用品、高值耗材、低值耗材、卫生材料、医用试剂、消毒用品,医院均采用院内招标的方式采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医院招标采购必须由主管院长、院办、纪检办、审计处、财务处、医务处、院内感染科、设备科招标小组成员及临床科室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
3、医院内招标流程须首先由临床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医疗设备科审核,医疗设备科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实施招标。
4、医疗设备科招标组成员有义务前期审核厂商资质,无异议后进行会议安排,报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5、1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耗材等的中标结果采取与会的各位专家评委表决通过,评委在中标目录上签字后生效;10-50万元医疗设备的招标由与会的各位专家评委采用实名制填写评标成员意见表,并根据评标意见产生评标结果。
6、中标结果由医疗设备科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各参标厂商,并签订由医院法律顾问审核过的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实施采购。
7、严禁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疗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医疗器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医疗器械档案由医疗设备科专人负责整理、分类管理。
2、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专人整理核实资料,装订后交医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3、医疗耗材资料由专人整理后 ,在设备科保管,所有资料在耗材用完后保存10年,植入人体的一次性耗材资料由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4、医疗器械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科室、个人不得存放有关档案,以确保医疗器械档案的系统化、完整化,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的作用。
5、建立医疗器械档案目录,单位和个人需借阅有关医疗设备档案或其他资料时,医疗器械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6、医疗器械档案管理员应负责所管档案的安全,注意防火、防潮、严防泄密。
7、医疗器械档案资料要按规定的项目内容认真填写,做到字迹端正、清晰,并分类编号登记;资料收集应真实、完整;案卷目录应与案卷内容一致。
医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医用计量器具的购进,须先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设备科长,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招标购买,与医疗器械的采购相同。
2、库房保管员将各种计量器具的合格证书、厂家名称、出厂时间、产品型号及资料交计量人员建卡、存档。计量后,才可发放到临床科室。
3、各科室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计量器具,不得随意改动计量器具的参数和基准,出现问题要及时向设备科申报,不得擅自拆除。
4、凡属医院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建立统一的计量强检制度,定期由质量监督局检定,确保强检率100%。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过期的医用计量器具。
5、医疗设备科定期对医院职工开展计量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计量工作的定期管理考核,做好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工作。
6、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医用计量器具,对随意损坏和改动计量器具参数基准的科室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7、医疗设备科负责报请有关医用计量器具使用造成不良事件的工作。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凡属医院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必须实行周期检定,由省、市质量监督局行使检定权,根据医院情况实行送检、来检两种方法
1、凡有强检计量器具的科室、个人,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检定或故意漏检。
2、对于漏检、检定不合格和超出周期的计量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6条、27条规定一律不准使用,否则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并处罚,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申报上级领导后进行维修、降级和报废处理。
3、经过维修后属强检医用计量器具应经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后方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4、对于新购进或注销的计量器具要经主管院长、设备科长审批,报专职计量员建账、建卡、建档、销账、销卡,任何人无权处理。
5、专职计量人员要定期询访各科室,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医疗器械技术组工作制度
1、医疗器械维修人员应每月定期对所管科室医疗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作记录存档。
2、医疗器械维修人员应在接到临床科室保修申请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如无法修复应及时上报科长及临床科室主任,组织相关维修人员会诊、修复或申请外修。
3、医疗器械维修人员应在维修后及时填写维修记录,存入档案。
4、医疗器械技术组确保医院常规抢救医疗设备的100%完好率。
5、医疗器械维修人员应确保购买保修及配件质量与价格合理。
6、医疗器械技术组应定期召开业务碰头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研究,分析维修中的疑难问题,交流维修心得。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搞好科研和教学工作。
医疗器械应用分析制度
1、医疗设备科应定期到临床科室对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2、对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设备科除定期到临床科室了解其设备性能及使用情况外,临床科室应填写:“大型医疗设备医用分析表”。
3、医疗设备科对临床科室填写的“大型医疗设备应用分析表”进行汇总,做出相应的分析、总结,并报医院领导参考。
4、根据分析结果,设备科结合临床实际需求做出大型医疗设备年度更新计划。
一次性植入人体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一次性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现在医院开展的医用钢板、心脏瓣膜、人工关节、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人工晶片、各种补片、生物胶、球囊等。
2、凡医院购入的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须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相关文件要求采购,并与供货商签订合同。
3、使用科室应根据临床的实际需要,提前送交申请计划,必须写清产品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规格、型号、价格、病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住院号、诊断病情、手术医师姓名、手术日期,并由科室主任签字。
4、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高值耗材的管理要求,逐一进行核实,登记生产厂家、供应商、产品名称、详细清单、产品的检验报告或报关单、价格、生产日期及失效期和企业确认的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如条码或统一编号,并对唯一性标识的内容、位置、标识方法以及可追溯的程度作出记录,做到没件高值耗材可追溯。相关资料由设备科整理并存档。
5、使用时由手术室派专人负责领取,将其送往手术室进行消毒,以备手术时使用。手术室有责任对所送植入材料数量等手续进行核实,再次验货,以防在材料消毒前的货物调换。使用后的植入人体医疗器械的相关标识载入病历。
6、一旦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程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医疗器械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医院内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科室必须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办理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
1、医院所有医疗设备必须由厂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或计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医疗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由厂家进行专业培训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医疗设备的操作人员须持上岗证,并严格按照每台医疗设备操作规程执行。
3、医疗设备维修人员应定期到临床科室维护、检修医疗设备。
4、医疗设备科专职计量人员及维修技术人员应每季度对大型医疗设备性能指标、计量、安全防护、接地等进行检查和监测。
5、对于压力容器、高压氧、X线机、CT、B超等特殊医疗设备应由医疗设备科专职人员联系治疗技术监督管理局专职人员定期鉴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6、对于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同位素药品的科室必须严格计划、审批、购入、出入库管理,并可追溯。特别是放射性物质在使用时需要报属地公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谨防丢失泄露。
7、凡由于购入的医疗设备、放射性物质、剧毒性物质、剧毒试剂引起的相关医疗事故,使用科室应及时上报医疗设备科及主管院长,并上报当地药监局和相关部门。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是指对事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
2、医院组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并有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管工作。
3、使用科室对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由专人进行详细记录,按规定报告。
4、凡由医疗器械引起的不良事件,使用科室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经科主任签字后与48小时内上报设备科,严重伤害应于发现后24小时内上报设备科,死亡事件应在12小时之内上报设备科;设备科接到书面报告后,由专人及时报告医务处,同时上报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医疗器械上岗培训考核制度
1、一般医疗设备的验收合格后,须由厂家工程师对医院至少两名以上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或异地培训。
2、对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医疗设备,使用科室至少派两名以上操作人员参加国家制定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上机操作。
3、操作人员合格证有效期满后须及时进行再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上机操作。
4、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的医疗事故责任自负。
5、维修人员须定期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医疗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为了更好的打造本公司的整体形象,规范各部门的职责,特订立如下规章制度,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一、质量管理部职责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具体负责并维护负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负责组织起草、编制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量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文件的执行;
4、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5、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接受企业内部关于质量技术问题的咨询;
6、收集、分析医疗器械质量信息,调查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查询,投诉和质量事故,组织企业质量工作分析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7、审核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对企业员工医疗器械质量方面的教育或培训的;
9、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10、完成其它核实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业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年、季、月度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并且实施;
2、向财务部提供资金需求及付款计划;
3、收集供货商及市场信息资料,建立、健全供货商档案;
4、负责供货商的前期考察,筛选及供货商考核、评价;
5、负责医疗器械货源和价格行情的调研;
6、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并提交审批核准;
7、依据国家物价有关规定对购进药品的价格进行审核;
8、负责本部门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
9、负责本部门员工业绩考评。
三、配送中心职责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具体负责在医疗器械储存和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对在采购计划范围内的来货进行接站,完善交接手续;
4、配合质量验收员完成来货验收,详细检查来货药品的各类标识,外观和包装质量,发现质量瑕疵时,及时与质量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把好医疗器械质量入库关;
5、加强在库医疗器械的保管养护,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分类分区存放;
6、负责医疗器械出库验发工作,依据出库凭证与实货逐项严格核对,检查包装完好状况,防止出库差错;
7、对经营用车进行管理及调配,医疗器械运输应捆扎牢固,防止破损及事故发生;
8、加强对全体储运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负责对重大问题改进措施在储运部门的实施落实;
9、连锁门店配送医疗器械送货要及时准确送达各门店做好交接手续;
10、做好月、季、年度的库存盘点工作,确保帐、货、卡相符。
四、医疗器械购进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3、在采购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4、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注明各自质量现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5、购进的产品必须有产品注册号、产品包装和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工商、商购销合同及进口医疗器械合同上注明质量条款及标准;
6、对首次供货单位必须确定其法定资格,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征求质量部门意见,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7、从生产(经营)企业购进首批医疗器械应向生产(经营)企业索取测试合格报告。并建立医疗器械质量档案,便于研究处理医疗器械质量问题;
8、购进医疗器械产品应开据合法要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9、按规定签转购进医疗器械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有验收合格鉴章后方能签转财务部门付款。凡验收不符合规定,或未经验收人员签章者,一律不予签转付款;
10、进货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11、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医疗器械的库存结构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医疗器械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五、质量验收的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购进医疗器械的质量,把好医疗器械的入库质量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3、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单据及业务部门(或仓储部门)发出的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按照医疗器械验收程序对到货医疗器械逐批验收;
4、到货医疗器械应在待验区内,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验收,验收完毕后,及时入库;
5、医疗器械入库时应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不足6个月(含)的不得入库;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6、应做好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微机),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签字或盖章(微机员应注意保密本人口令密码),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
7、退货验收按进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六、医疗器械储存与养护管理制度
1、为了保证对医疗器械(区)实行规范管理,正确合理的储存,保证医疗器械的储存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分配仓位,合理使用仓容,按照五距要求,合理堆码、整齐、牢固,无例置现象;
3、库存医疗器械产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的产品不得混垛;
4、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上午10点,下午4点各观测一次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不同性质的医疗器械产品储存安全有效;
5、医疗器械要有效实施色标管理,待验产品,退货产品区————黄色;合格产品,待发产品区————绿色;不合格产品区————红色;
6、医疗器械产品应分类储存管理。应分:卫生材料敷料类、金属器械类,一次性无菌器械类、电子诊断类、含药成份类、乳胶类等分大灯摆放;
7、实行医疗器械效期储存管理的产品,对近效期的产品可设定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产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8、保持库房(区)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量打扫,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9、医疗器械产品,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养护工作,防止医疗器械产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器械产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10、养护人员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养护的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在库器械产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对有问题的产品设置明显标志并暂停配送发货。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七、医疗器械配发复核管理制度
1、为规范医疗器械出库配发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医疗器械流出,特制定制度;
2、医疗器械出库必须经发货、配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3、医疗器械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
4、业务按照配货计划和连锁门店上报的进货计划向配送中心发出发货通知保管人员按内部移库单发货完毕后,在内部移库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分发至对应门店的货位或周转箱内,交复核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必须按内部移库单逐品种、逐批号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等;
5、对出库医疗器械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内部移库单上签字或盖章,明确复核结论并记录复核内容。复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有效期、配送日期,以及要货部门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出库复核记录凭证应保存不得少于________年;
6、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复核人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管部处理:
(1)医疗器械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医疗器械超出有效期。
八、医疗器械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1、医疗器械凡应标明有效期的,未标注有效或更改有效期有按伪劣医疗器械处理;
2、医疗器械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医疗器械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存放;
3、未标注有效期的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不合格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4、在近期6个月的产品应在货位上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5、近效期医疗器械产品,配送中心仓库各连锁门店,按月填写效期崔销报表,报总部业务部和总经理,以便于掌握近效期情况,进行崔销或与供货方调解。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及时上报,造成损失,责任由部门自负,按有关罚则处罚;
6、有效期不是6个月的,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产品,严格杜绝过期失效产品发出流入市场。
九、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部是负责企业对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的管理机构;
2、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医疗器械均属不合格产品;
3、在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存放于医疗器械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报质量管理部同时填写拒收报告单,通知业务部、财务部把住付款关,并及时通知供货方,确定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4、质量管理部在检查医疗器械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出具医疗器械不合格产品通知单,及时通知配送中心仓库和各连锁门店立即停止出库,配送和销售,同时按配送记录追回已配发到各连锁门店的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配送中心不合格产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5、在医疗器械养护,出库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配送和发货。同进按配送记录追回已发的不合格产品,并将不合格产品移放于不合格产品移于不合格产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十、卫生规范
1、卫生管理责任到人,办公场所应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物;
2、办公场所屋顶、墙壁平整,无碎屑剥落,地面光洁,无垃圾,尘土和污染物;
3、办公场所地面、桌面等每天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彻底清洁;
4、库区内不得种植易生虫的草木,地面光洁、无积水,垃圾,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5、库房门窗结构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
6、库内设施设备及医疗器械包装不得积压污损;
7、在岗员工必须着装整洁,佩戴胸卡、勤洗澡、勤理发,男、女发型适宜,不得留怪发型;
8、每年定期在____月份组织全员健康体检。健康检查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结果由综合办存档备案;
9、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的疾病,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十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为了便于对医疗器械产品是行物理检测和养护保管,所有经营品种均应取得产品标准;
2、医疗器械检验的标准为: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3、产品标准包括:生产、制造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与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书、新产品技术报告,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
4、质量管理部为产品标准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部门店所经营品种的产品标准的管理和归档工作。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对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商品拒收;
5、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采购新产品必须向厂方索要产品技术报告,产品性;
6、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防疫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时,或上级药品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本企业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及连锁门店停止配送和销售。同时,按配送记录追回不合格产品,并将不合格产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等待处理;
7、不合格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报损、销毁工匝配送中心统一管理,各连锁门店不得擅自销毁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不合格产品的报损,销毁由配送中心仓库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损不合格产品清单、销毁清单和各审批表,经批准后,并填写财务损益单,报财务记心、保卫科等部门监督下不进行销毁;
8、明确不合格医疗器械仍继续配送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9、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报损,销毁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存xx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能自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交质管部存档,没有以上报告的新产品,一律拒收。
十二、医疗器械销售与售后服务制度
1、连锁总部和门店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总部和连锁门店在显著的位置悬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产品实行公司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到连锁门店销售。不得向其他单位销售,门店不得自行采购和销售;
3、公司总部和门店不得经销无产品注册证、无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产品;
4、总部和门店不得经销过期、失效、不合格及国家淘汰的医疗器械产品;
5、企业应有经营品种目录,并建立销售记录台帐,内容项目完整,不漏项目,不得违规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产品;
6、总部和门店不得误导、欺骗顾客、散布违法广告、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7、应收集用户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
8、应对用户意见或质量问题跟踪调查,并正确处理用户意见和质量问题;
9、需要维修的医疗器械产品总部和门店积极度为消费者做好退换货的管理工作。并做好退换货记录。
十三、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经营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业务部应建立完整的医疗器械购销记录,保存完整的有效证件,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限后满________年;
3、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经验证为不合格的及时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
4、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医疗器械的不良信息。各部门、门店应注意收集所经营医疗器械不良信息,及时填报不良反应报告,上报质管部。
十四、门店进货验收陈列制度
1、医疗器械必须从总部购进,不得自行从其它渠道采购医疗器械;
2、门店应按照具体品种的销售情况,及时向总部报送要货计划,要货计划应做到优化存储结构,保存经营需要,避免积压滞销;
3、门店设置专门的质量验收人员,负责对总部配送药品的质量验收工作;
4、质量验收员必须依据配送中心的送货凭证,对进货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及数量的核对,并对其包装外观进行检查;
5、陈列医疗器械的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干净;
6、凡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一律不予上架陈列、销售。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确保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可靠、安全防范及时到位,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风厂和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安全工器具是指保证人身安全的各种防护性工器具及装置,如:绝缘工具、安全带、漏电保护器、验电器、绝缘手套等,此外还包括导链、砂轮、电钻、电动葫芦、滑轮等工器具。
第五条工器具使用前,由使用人负责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知所管辖工器具性能、使用保养、试验方法等知识,工器具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标准定期试验、检查、保养,检查试验后的工器具要有检查记录、检查日期、检查数据及检查人签名。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格的工器具应贴有检查合格的标志,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另外存放,绝对禁止好坏工具混放,不合格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工器具的试验周期由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控制,具体实验周期参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相关规定执行。到期时上报公司安监部部协助检查试验,如工器具漏检并由此引发事故,追究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工器具借用要有记录,包括借用日期、归还日期,禁止将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借出。
第十条工器具的贮存保管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程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避免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抽查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并进行考核。由于保管不到位造成安全工器具丢失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和相关单位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违反以上规定条款的将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0~500元,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另行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真理唯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必备16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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