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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大家分享矛盾纠纷调处制度相关范本模板,以供参考。
一、重点和范围
排查的重点是: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主要范围是:
1、因宅基地、通径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私营企业和家庭工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纠纷;
3、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
4、因小区开发征用土地等引起的纠纷;
5、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程序与方法
l、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镇政法办。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信息员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各小组纠纷情况。
4、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交办给主管负责人。并配合协调至该纠纷解决好。
学校要按照“抓早、抓少,抓苗头和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局、矛盾不上交”的要求,准确 掌握本区域社会动态,定期排查、研究、分析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处理各种不稳定的因素,学校 政教处每月排查两次,每月将情况上报教育局。
主要内容:
1、学校因招生、收费、特困学生就读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2、校内因内部改革、教师职称评聘等产生的矛盾纠纷。
3、学生意外伤害的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4、学校职工家庭引发的矛盾纠纷。
5、本区域有可能引发集访、超级上访和其他引发的矛盾纠纷。
新钢中学
中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
为确保全学校师生财产和人身安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领导,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例会。
二、会议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通知,领导班子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落实省厅、市政府、教育局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批示和有关文 件精神。
(二)、听取本校负责综合治理工作人员 工作汇报 。
(三)、解决学校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疑题,针对校园周边治安问题提出解决措 施。
(四)、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失职人员的处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稳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指学校对本单位的内部矛盾和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的非诉讼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由政教处负责并实施。
第三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从下到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之间矛盾纠纷先由班主任协助,当事教师负责调处,调处无效者上报政教处调处。对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教师(家属)、教师家庭矛盾纠纷。先由政教处调处,必要时交学校调处。
第四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各班都要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记录”,并将排查调处结果随时上报政教处。
第六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法律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依据法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第七条: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法给予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处罚。
第八条:经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签字或者盖章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九条:依据有关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生效之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处中如达不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诉论权利,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人员;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不得顶撞调解人员或无理取闹;
(五)明理法高姿态,提出合理化要求;
(六)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
第十二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镇政府、派出所领导下进行,学校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矛盾调处部门(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了解师生及其它反映,贴近师生生活实际,及时掌握相关动向,千方百计将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政教处要制定出年度和学期矛盾调处工作计划,学校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矛盾调处工作,期末要对矛盾调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书面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积极完成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矛盾调处任务。
(四)已发生矛盾纠纷,不管当事人是否报告或申请,调解部门(人员)都要主动进行调处。
十四条:学校对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矛盾纠纷调处,在矛盾发生两周内必须处理终结,较复杂或跨校矛盾纠纷报请相关部门协助调处,但必段在两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十六条:已确定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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