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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公用品与设备采购与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办公费用、合理采购,保障办公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内容:日常办公用品与耗材、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与办公用具等;
(二)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
(三)责任人:谁采购谁负责
(四)实施细则:
1、合肥各部门
(1)公司所有办公用品与设备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采购与管理;
(2)各部门应于每月第一周内及时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办公用品与设备申购单》,行政部会根据各部门所申购的物品,并依据库存状况,统计出当月的物品采购量,上报总经理签批后,统一购置并及时登记、发放到每个部门;每个部门领用物品的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周二、周四的下午14:00-16:00,不在此时间范围内不予领用;
(3)如部门一次性采购物品不足300元的,分别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初审后人事行政部即可购置;如部门一次性采购物品满300元的,需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初审后,报总经理批准,人事行政部方可购置;
(4)如因紧急需要,临时采购的特殊物品,须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办公用品与设备申请单》,需经人事行政部初审,报总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5)领用人应爱护并妥善保管领用的办公物品,不得丢失和无故损坏,发现上述情况,将由领用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所丢失或损失物品的净值计算。
(6)如领用的办公用品与用具不再使用,应立即办理归还手续,交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2、各地办事处
(1)各地办事处所需办公用品与设备由所在办事处自行采购与管理;
(2)凡一次性购买物品单价不足300元的,由所在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购买物品单价满300元的,由所在办事处负责人填写《办公用品与设备申请单》,传真至人事行政部初审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采购责任人
公司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管理原则,采购者对采购的物品负责;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采购者有义务找供应商处理问题,直到处理完毕;
(六)实施流程:
1、一次性采购不足300元物品的申购流程
部门申请人填写《办公用品与设备申请单》
分别提交部门负责人与人事行政部初审
行政部进行物品购置
2、一次性采购满300元物品的申购流程
部门申请人填写《办公用品与设备申请单》
分别提交部门负责人与人事行政部初审
为了确保延xx限公司xx厂建立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障双方的利益,现对为本厂提供服务的相关方制定如下方案,请认真参照执行。
一、控制目的
为保证我厂HSE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对相关方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行为施加影响,使其了解本厂的管理方针,促使其自觉维护健康、安全,保护环境,遵守法律法规,减少由此而带来的健康、安全与环境危害。
二、控制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为xx厂提供各项承包服务和物资供应商。
三、相关职责
本厂企业管理科、物资供应科和招标办负责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控制要求和建议;各责任部门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进入本单位现场提供服务的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本厂招标办、物资供应科负责与可施加影响的相关方的信息沟通工作。
四、控制要求
对相关方的控制:相关方应了解本厂HSE管理方针、目标指标和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有关规定,责任部门定期向相关方通报本厂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管理现状及要求,对相关方提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要求。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相关方的控制要求包括:其他物资供应等相关方,本厂定期抽查其了解管理方针与目标、指标、环保与安全绩效,以期不断提高其意识,如降低噪音、固体废弃物应采用分类处理、减少资源使用、注重安全生产管理等。
在提供原材料、设备与劳保用品时,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性能指标、检测报告、运输和包装贮存条件说明等信息;供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应符合环保要求,标识明确,尽量选择可降解的外包装材料,对环境有影响的包装品应有回收承诺或说明处理办法;进入本厂范围内的人员,应了解与施工过程、相关场所等有关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及控制要求,严格遵守本厂的管理规定,办理临时证件,施工过程必须符合合同与规范要求,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控。
提供运输服务的机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尤其是涉及到重要物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具备许可证,所有作业人员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包括驾驶执照、起重作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方应加强对临时工、民工等进行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上述相关方应有针对服务项目的持续改进计划和目标,有效改善环境与安全绩效;相关方的合理抱怨意见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予以答复,处理不了的向管理者代表反映,直至问题的圆满解决;因相关方未遵守上述规定而给本厂的通讯安全、现场安全、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本厂将根据危害与影响程度,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必要时诉诸法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一)办公设备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胶印机、速印机、传真机及其零配件);
(二)其他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家电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视机、录像设备、摄像机、照相机、 V C D、冰箱等)均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第四条 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化采购环节;
(二)预先确定(厂家、经销商、商品型号、优惠率或优惠价格)原则;
(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
(四)保护采购人、制造厂、经销商三方利益;
(五)确定一定时限原则。
第五条 县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
(一)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的确定,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每一品牌一次确定若干系列,每一品牌在魏县确定3家(含3家)以下经销商;
(二)协议供货期限。一般情况下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每半年一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确定后,县采购办代表县级采购人与中标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协议书》(格式略),经销商向县采购办出具统一格式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见附件1)。
第七条 县采购办将中标的协议供货经销商以及协议供货的产(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通知县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遵循的程序。
(一)落实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采购预算的,采购人持县财政部门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xxxx年度用款计划书》(格式略),证明资金已经落实;采购人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账户资金进行协议采购的,应由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提供采购资金已落实证明。为了约束采购人按合同及时向经销商付款,采购人采购前需向县采购办出具签字、盖章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经销商支付自筹政府采购资金承诺书》(见附件2);
(二)采购人填写《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见附件3);
(三)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同一品牌)之间择优选择经销商。采购人在实施协议采购办公设备前,若发现协议经销商销售的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的价格高于其了解的非协议经销商的价格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以下选择权:
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不指定品牌条件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可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经销商除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该经销商必须有生产厂家销售该产品的授权;
(3)在县内有售后服务人员,且上门服务;
(4)其提供的单台产(商)品价格应比协议供货当日价格低5%;
(5)经销商同意向有关部门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表、承诺书(包括商品名称、型号、配置、质量、售后服务承诺等)。
3、可在已确定的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内自行询价,但询价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价格的,询价无效;
4、按近期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办公设备的价格随标,但须征得中标经销商的同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办公设备协议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经销商。其余程序与纳入协议供货的相同。
(四)县采购办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见附件4)。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经销商的,经县采购办批准后向其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格式略);
(五)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该合同文本由县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前统一拟定,经县采购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协议供货经销商确定后,由县采购办统一印发备用)。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合同时,须持《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单位证明信及有关资料;
(六)采购人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副本送县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
(七)协议供货经销商供货、采购人验货。协议供货经销商、采购人分别按《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按验收情况填写《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见附件5);
(八)支付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凭采购人出具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魏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发货票,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经销商;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经销商支付资金。
第九条 权益保护。为使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县采购办和采购当事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采购办。县采购办负责县级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
1、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对协议供货经销商的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2、代采购人委托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办公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组织招标;
3、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初选的预中标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销售价格、优惠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将通过审核后的中标经销商及产(商)品的有关情况、价格情况通知县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4、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价格信息、协议供货经销商及其商品信息,并及时在“邯郸市魏县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5、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在采购人选定协议供货经销商及其产品、型号、配置、价格后,向协议供货经销商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对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向经销商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
7、监督、检查协议供货经销商履行《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格式略)、《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情况,内容包括:
(1)市场价格、采购价格和采购优惠率执行情况;
(2)向县集中采购机构报送市场价格以及其他资料情况;
(3)经销商供货情况、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
(4)采购人进行的.询价情况;
(5)对反映的问题需核实情况;
(6)协议供货资金结算情况。
(二)县级集中采购机构
1、接受县采购办代采购人的委托,定期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2、向县采购办报告预中标经销商及其产(商)品和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资料;
3、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经销商供货范围内的产品质量、价格信息;
4、对采购人向其备案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县采购办查处;
5、对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采购办审批;
6、县采购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协议供货经销商
1、办公设备经销商要认真履行《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的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履行协议供货经销商的义务,不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及不符合承诺的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不合法、不合规的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以政府采购协议经销商名义从事超出经销商权力的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损害政府采购形象;
3、恪守诚信、优质服务,认真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
4、在每月月底向县采购办、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发送进货价格、市场价格、协议价格、优惠率变动信息,同步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优惠率并报县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5、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在每月初3日内向县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魏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统计表》(格式略)、上月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非协议同类商品零售价格(发货票价格)情况;
6、接受县采购办、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交零售发货票、销售账目、进货合同、有关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有权拒绝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
8、自愿参加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内进行的自行询价;
9、县采购办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采购人
1、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2、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对经销商所供货物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
4、及时向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或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经销商支付货款;
5、如果发现经销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县采购办、监察局、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6、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政府采购协议范围内的办公设备;不得向中标经销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
1、对逾期报送本部门年度购置计划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仍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对逾期不报年度购置计划或不执行本办法,又不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的,责令补报并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2、对于擅自采购办公设备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采购人与协议经销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的,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协议供货经销商。协议供货经销商发生下列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曝光。
1、不按时向县采购办、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月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进度情况的;
2、市场价格下调后,政府采购的协议价格未及时按优惠率同比例调整,未及时向县采购办、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的;
3、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相同或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
4、擅自、变相提高价格的;
5、与采购人串通违反财经纪律的。
第十一条 县级采购人采购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电器设备,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意见,经县采购办批准后,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23日起执行,20xx年3月23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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