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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地方都要用到章程,它是一个组织的制度,是一个组织思想的统一。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企业章程,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公司名称/姓名:
住址:
性别:
年龄: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顺序填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______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 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下一会计年的2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依国家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收。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后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定,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做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第十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各股东方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_________股东(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新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b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共计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一次缴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共计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一次缴足。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1次,时间为每年的12月30日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股东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东兴市洁帮家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二人以人民币出自构成。
第八条 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证号:xxxx。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 按出资比例领取公司红利;
2、 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4、 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账册;
5、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6、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7、 对公司员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者,玩忽职守者进行控告、检举。
第十二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 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公文的决议;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签字式样,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所证明,如有变动及时报告公司; 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的转让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变更执行董事和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更换由股东会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和批准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长经营期限或者提11、前终止经营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协商三分之二股东的要求,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不设董事会和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提出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
6、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长经营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证号xxx
第十一章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严重的,由股东会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战争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经营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前终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同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满终止营业,由监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终止和清算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职工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般职工由执行董事根据需要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的效益和特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方案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申报、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按出资额分配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时,由股东会在营业期满六个月前作出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10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5月30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26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2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51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57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59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工会
第76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77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0条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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