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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施工方案(汇编3篇)

作者:edditor12023-05-21 20:20:1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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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施工方案 第1篇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我国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上海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等综合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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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6月6日,工信部向中国电信发放5G商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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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施工方案 第2篇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XX年5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20XX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管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措施,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广电、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交通道路、广播电视、市政设施、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与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六条 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协商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不得阻碍公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危害公用电信设施安全。

第八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单位应当做好电信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对电信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基础电信设施专项规划。

省电信管理机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基础电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条 基础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交通、水利、电力、燃气、供热、给排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将相关电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预留作为审查内容,确保建设项目中电信设施的建设空间及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电信设施预留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将电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电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空间需求。

第十五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标准。

第十六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

第十七条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光纤到户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设施,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二十条 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安全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制定电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电信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防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砂、取土、挖沟、掘井、钻井、堆放垃圾,设置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二)点火烧荒、烧窑、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抛锚、拖网、采砂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水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四)擅自挪动、涂改、损坏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置的标识或者警示标志;

(五)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事先会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

(四)实施爆破、采矿活动;

(五)建设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体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他人电信设施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电信设施的,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或者协商处理。拒不停止使用、逾期不拆除相关设施或者协商不成的,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报告省电信管理机构。在省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采取中断通信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设施。

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

第二十六条 种植的树木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没有达到安全距离的,为保证电信设施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按照兼顾电信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新建电信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树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协商;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设施抢修时,在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公用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同时通知公路、市政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抢修任务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应当在执行抢修任务的同时,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抢修完毕后,应当按照不低于施工路段的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第二十八条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登记、保存出售人和物品的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擅自为其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电信设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省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擅自采取中断电信设施措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专用电信网的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电信施工方案 第3篇

一、电力线路架设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 电力系统的构成及其功能

电力系统的构成

电能从生产到消费一般要经过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四个环节。通常将发电厂、变电站(所)、电力线路及用户连接起来构成的整体,称为电力系统;将由电力线路及变电站(所)组成的网络称为电力网。

输电网络的功能

(1)更经济合理地开发一次能源,优化电能资源配置,实现各种电能资源的优势互补。

(2)利用负荷的不同时性,可提高发电机组的利用率,减少总的装机容量。

(3)检修和紧急事故备用互助支援、减少备用发电容量。

(4)提高电网运行的可靠性和供电质量。

输电的通路

由电力线路、变电设备构成。

电力线路(输电线路)分为架空输电线路和电缆线路。

(二) 国内外电力系统电压等级划分

输电电压:一般分为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

国际上电压等级划分:

①高压(HV)通常指35〜220kV的电压;

②超高压(EHV)通常指330kV以上、1000kV以下的电压;

③特高压(UHV)指1000kV以上的电压。

④高压直流(HVDC)指±600kV及以下的直流输电电压;±600kV及以上的称为特高压直流(UHVDC)。

我国的电压等级有:、10kV、35kV、63kV、110kV、220kV、330kV、500kV、750kV、1000kV。

我国电压等级划分:

①高压(HV)是指110~220kV的电压;

②超高压(EHV)是指330~750kV的电压;

③特高压(UHV)是指750kV以上的电压。

(三) 输电线路施工的工艺流程

架空输电线路由基础、杆塔、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接地装置等构成。

输电线路的建设工作分准备工作、施工安装和启动验收三个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消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施工人员、材料、机械的调配等。

施工安装:是将输电线路的各组成部分按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包括土石方、基础、杆塔、架线、接地装置等五个工序,通常将其综合成三大基本工序,即基础、杆塔、架线。

启动验收:是对完工的输电线路进行带电、升压运行试验,同时完成查漏、补缺工作。

输电线路施工工艺流程可分为现场调查、备料加工、复测分坑、基础施工、材料运输、杆塔组立、导地线架设、接地装置装设、线路防盗、分项工程检查、竣工检验和资料移交等12个环节。其中最重要的三个环节是基础施工、杆塔组立和导地线架设。以下重点介绍这三个环节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基础类型

基础的基本类型有:电杆基础、现浇混凝土基础、装配式基础、桩式基础、岩石基础、薄壳基础、掏挖式基础和联合式基础。

(五)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基础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好未遂事故,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2)认真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文件规定。

(3)做好基础工程全员安全教育考试工作,工程开工前,针对基础工程的危险因素,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基础工程安全教育和考试。将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含分包商人员)考试结果登人《安全考试登记台账》。

(4)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分部工程施工试点前需按规定向监理单位上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件。

(5)施工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总工、安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及施工队长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并组织落实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总结当前安全工作,并布置下月安全施工工作及安全防范重点。

(6)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安全主管、专职安全员、各班(组)长参加。每次检查后要认真填写好检查整改记录。

(7)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安全员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管理及安全监护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8)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及基础试点工作,并按交底要求及试点意见进行作业。

基础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要齐全,必须正确佩戴使用。

(2)施工现场应设安全监护人。

(3)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好防护措施。组织外来人员施工时,应将安全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加强监护。

(4)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准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传土工具。不得在基坑内休息。

(5)坑深超过作业时,抛土时要特别注意土石回落伤人,坑底面积超过2m2时,可由两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或相互靠近工作。

(6)大块基础距坑口内,掏挖基础距坑口范围内不得堆土及其他物品。

(7)基础开挖成型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坑体塌落措施。

(8)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适当坡度,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9)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

(10)模板的支撑应使用钢支撑架或方木,吊梁应有足够的强度,搁置应稳固。

(11)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

(12)拆除模板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弯。

(13)搅拌机应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装好后应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架。搅拌机在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扒料,加料斗升起时,料斗下方不得有人。

(14)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

(15)人工浇筑混凝土遵守下列规定:

①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时,必须听从坑内捣固人员的指挥。

②坑口边缘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

③捣固人员不得在模板或撑木上走动。

(16)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时,倒料平台口应设挡车措施;倒料时严禁撒把。

(17)人工平直、切剁钢筋时,打锤人应站在扶剁人的侧面,锤柄应楔塞牢固。

(18)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

(19)切割短于300mm的短钢筋必须用钳子夹牢,严禁直接用手把持。

(20)现场临时电源设隔离区,电源刀闸必须专闸专用,严禁一把刀闸带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21)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接地,设置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22)机电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査,确认机电装置完整、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23)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査,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后实施。

以下项目必须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

特殊地质地貌条件下施工,人工挖孔桩及基坑深度超过5m的基础开挖,运行电力线路下方的线路基础开挖,深度超过5m的、坑口尺寸超过8m的以及高立柱的平台搭设、模板制作等。

(24)—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对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技术人员应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的变化情况,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25)基础养护人员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或在易塌落的坑边走动。

(26)使用过氯乙烯塑料薄膜养护基础时,应有防火、防毒措施。

(27)采用暖棚养护,应采取防止废气窒息、中毒措施。

(六) 杆塔组立

杆塔是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与铁塔的总称。在输电线路中起支持导、地线系统,使导、地线间距及对地保持安全距离的作用。

杆塔分类

按其作用及承受载荷分为直线杆塔和承力杆塔。

直线杆塔:普通直线杆塔、换位直线杆塔、跨越直线杆塔和直线小转角杆塔。

承力杆塔:耐张杆塔、转角杆塔、终端杆塔、分歧杆塔和耐张换位杆塔。

钢筋混凝土杆分类

按钢筋混凝土杆中钢筋受力状况分:普通钢筋混凝土杆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

按钢筋混凝土杆结构外形分:等径杆和拔梢杆。

按每基所用钢筋混凝土杆数量分:单杆、双杆和三联杆。

铁塔分类

按塔材分:角钢铁塔和钢管塔。

按是否打拉线分:拉线塔和自立塔。

杆塔组立施工方法

分为整体组立和分解组立两大类。

(七) 杆塔整体组立安全技术措施

(1)整体组立杆塔和分解组立杆塔施工方法相同部分,应按分解组立杆塔的安全规定执行。

(2)起吊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亲自检查现场布置情况,作业人员应认真检查各自操作项目的现场布置情况。

(3)总牵引地描、制动系统中心、抱杆顶点及杆塔中心四点必须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偏移。

(4)杆塔起立前应挖马道,双杆两个马道的深度和坡度应一致。

(5)用人字倒落式抱杆起立杆塔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两根抱杆的根部应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用钢丝绳相互连接牢固;

②抱杆支立在松软土质处时,其根部应有防沉措施;

③抱杆支立在坚硬或冰雪冻结的地面上时,其根部应有防滑措施;

④受力后发生不均匀沉陷时,抱杆应及时进行调整;

⑤起立抱杆用的制动绳锚在杆塔身上时,应在杆塔刚离地时拆除;

⑥抱杆脱帽绳应穿过脱帽环由专人控制其脱落。

(6)起立前杆塔螺栓必须紧固,受力部位不得缺少铁件。无叉梁或无横梁的门型杆塔起立时,应在吊点处进行补强,两侧用临时拉线控制。

(7)杆塔顶部吊离地面约时,应停吊进行冲击实验,全面检査各受力部位,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立。

(8)杆塔侧面应设专人监视,传递信号必须清晰。

(9)根部监视人应站在杆根侧面,下坑操作时应停止牵引。

(10)倒落式抱杆脱帽时,杆塔应及时带上反向临时拉线,随起立速度适当放出。

(11)杆塔起立约70°时应减慢牵引速度,约80°时应停止牵引,利用临时拉线将杆塔调正、调直。

(12)带拉线的转角杆塔起立后,在安装永久拉线的同时,应在内角侧设置半永久性线,该拉线只有在架线结束后方可拆除。

(13)用两套倒落式抱杆同时起立门型杆塔时,现场布置和工器具配备应基本相同,两套系统的牵引速度应基本一致。

(八)铁塔整体组立安全技术措施

铁塔的整体起立与钢筋混凝土电杆整立的方法都是采用倒落式人字抱杆起吊,两者的施工工艺基本相同。

在整体立塔前,先要平整场地,清点塔材,并按顺序排列整齐。对一般铁塔,先组装塔身的两个侧面,用小抱杆或吊车支撑立起,再组装上下两面。或先组下面,再组两个侧面,最后组上面。两种组法均为自塔脚至塔顶逐段延伸。塔身下面要垫道木,以便于安装底面包钢、斜材和紧固螺丝。为保证组塔时方向准确,要经常检查,不使塔身偏离。塔腿应垫得高于基础顶面,并应使塔脚板与就位铰链连接。当铰链转动时,塔脚螺栓孔正好对准基础螺栓,以保证塔脚顺利就位。

(九)铁塔分解组立安全技术措施

(1)吊装方案和现场布置应符合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工器具不得超载使用。

(2)钢丝绳与铁件绑扎处应衬垫软物。

(3)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

(4)抱杆提升前,应将提升腰滑车处及其以下塔身的辅材装齐,并拧紧螺栓。

(5)铁杆及工具严禁浮搁在杆塔及抱杆上。

(6)临时拉线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使用钢丝绳单杆(塔)不少于4根,双杆(塔)不少于6根;

②绑扎工作由技工担任;

③一根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2根;

④未绑扎固定前不得登高。

(7)钢筋混凝土门型双杆采用单杆起立时,临时拉线的布置不得妨碍另一根杆的起吊,亦不得妨碍高处组装横担。

(8)用外拉线抱杆组立铁塔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升降抱杆必须有统一指挥,四侧临时拉线应均匀放出并由技工操作;

②抱杆垂直下方不得有人;塔上人员必须站在塔身内侧的安全位置上;

③抱杆根部与塔身绑扎牢固,抱杆倾斜角不宜超过15°;

④起吊和就位过程中,吊件外侧应设控制绳。

(9)用悬浮内(外)拉线抱杆组立杆塔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升抱杆应设置两道腰环;采用单腰环时,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

②起吊过程中腰环不得受力,控制绳应随时放松;

③抱杆拉线应绑扎在塔身节点下方,承托绳应绑扎在节点上方,且紧靠节点处;

④双面吊装时,两侧荷重、提升速度及摇臂的变幅角度应基本一致。

(10)用坐地式摇臂抱杆组立杆塔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抱杆组装应正直,连接螺栓的规格必须符合规定,并应全部拧紧;

②抱杆应坐落在坚实稳固的地基上;

③提升抱杆不得少于两道腰环,腰环固定钢丝绳应呈水平并收紧;

④用两台绞磨机时,提升速度应一致;

⑤每提升一次,抱杆倒装一段,不得连装两段;

⑥抱杆升降过程中,杠段上不得有人;

⑦抱杆吊臂上设保险钢丝绳;停工或过夜时,吊臂应放平;

⑧吊装时,抱杆应由专人监视和调整;

⑨拆除抱杆应事先采取防止拆除段自由倾倒的措施,然后逐段拆除;严禁提前拧松或拆除部分连接螺栓。

(十)架线施工

导线

导线的作用是传导电能,必须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不同的型号有不同的使用场合:LJ用于35kV架空线路一般不小于35mm2,10kV架空线路不小于25mm2;LGJ、LGJQ用于一般地区,LGJJ用于重冰区或大跨越地段;LGJF用于沿海及有腐蚀性气体的地区。

拉线上部和避雷线通常都采用镀锌钢绞线,应与架空导线配合选用,其型号有:GJ-25、GJ-35、GJ-50、GJ-70等。

放线的一般规定

(1)放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施工技术文件。

(2)放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也称地线,下同)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导线或架空地线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②对制造厂在线上设有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③跨越电力线、弱电线路、铁路、公路、索道及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完整可靠的跨越施工技术措施。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挡内接头应符合设计规定。

(十一)架线施工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安全保证措施

(1)做好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掌握操作方法,做到持证上岗。

(2)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文件。

(3)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好未遂事故及事故苗头,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故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施工。

(4)贯彻安全责任制,各级行政正职人员为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每个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负责。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安全员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管理及安全监护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6)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及架线试点工作,并按交底要求及试点意见,进行作业。

(7)工程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施工队(班)每周星期一为安全活动日,不少于2h的生产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活动时间,如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活动,第2天必须补上。安全活动不得流于形式,应做好上周安全分析,对本周工作提出安全要求。

(8)认真填写及执行安全工作票,依据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参加人员技术状况及精神状况等情况,提出安全施工的具体要求,每日工作前站班宣读。更换工作内容时须重新填写安全工作票,如果工作内容不变,每票最长使用时间也不得超过5天。

(9)进入现场作业区必须戴安全帽。

(10)张力放线的牵张场,一般放线的线盘场,机械牵引放线的线盘场、牵引场、紧线场等均应设置作业区,并四角插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高处作业应符合的要求

(1)高处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得拴在绝缘子串上,安装间隔棒时,安全带(绳)应拴在一根子导线上。

(4)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5)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架线施工阶段的主要危险因素有:施工范围进一步扩大、施工工器具尤其是受力机具设施明显增多、高处作业增多、跨越施工及感应电的影响。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跑线上,为此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在架线施工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一经交底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

(2)在架线施工前,要做好人员的组织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对架线施工中的重要环节及关键岗位必须选用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施工人员,

(3)在架线施工前,现场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检査工作,包括:地锚规格及埋深的检査;工器具规格及机械运行情况的检査;各连接部分的受力状况及连接工具状况的检查;接地场所接地情况的检査;各岗位操作人员到位情况的检查;通信情况的检查;现场环境及视野情况的检査。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方允许工作

(4)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命令票制度,每日工作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安全工作命令票。

(5)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

(6)加强架线施工中安全监护工作,不仅人员要到位,而且责任必须到位

(7)架线施工所用的地锚应根据土质情况和受力大小确定;地锚马道必须与受力方向一致;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地锚。在淤泥、流沙等软弱地带埋设地锚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如加挡土板、加大埋深、增大地锚规格等,回填不得用淤泥、流沙,应用草袋装土回填,并填实压牢。遇暴雨、强风天气前后必须对地锚及其他受力部件进行检查,必要时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固。

(8)受力钢丝绳及导地线内角侧严禁有人。

(9)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考试合格,取得“高空作业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10)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绳)、速差自控器、自锁器,不得空挡。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塔材上,并不得低挂高用。

(11)严禁利用绳索上下塔。高处作业所用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体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拋掷。铁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互相照应、密切配合。

(12)遇有雷雨、暴雨、五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及放紧线工作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电信施工方案(汇编3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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