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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证明(精选5篇)

作者:edditor12023-04-03 20:01:49205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要用到或者接触到证件,证件有单位证件和个人证件之分。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办理出生证明,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办理出生证明 第1篇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性别:女 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性别: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办理出生证明 第2篇

兹有________,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妇,于____年____月 日在我院生育一男婴。名为____。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院开具了一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号:________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_________医院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理出生证明 第3篇

新生儿姓名:()性别;(女)

出生日期(20__)年(1)月(9)日(07)时(20)分

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区)(玉龙乡)乡

出生孕(周)(41)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

体重(3500)克身长(55)公分

母亲姓名:(王)年龄:(23)国籍:(中国)民族:(汉)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0)

父亲姓名:(___)

身份证号:

出生地点分类:

接生机构名称:

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办理出生证明 第4篇

1、 儿童保健手册

2、 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

3、 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 出院结账

5、 采血单据和听力筛查

6、 出生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7、 孕妇信息录入卡(IC卡)

8、 确定孩子的姓名和落户地址 注意:

1、 以上材料必须齐全,缺一不可

2、 出生证明一旦打印既无法更改

3、 出生证明办理最迟不超过3个月

办理出生证明 第5篇

第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 补发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办理出生证明(精选5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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