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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电管理制度(实用3篇)

作者:edditor12023-03-23 20:00:2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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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电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二条: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坚持警惕。

(3)取得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景,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景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经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第二十二条: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确定、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如:电焊机、砂轮切割机、空压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坚持完好,不得有破损。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贴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第三十五条:在搬运、安装、运行、维修中,避免电气设备的绝缘结构受机械损伤,避免受油污侵蚀。

第三十六条:临时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其线路的总配电箱除了设总隔离开关外,还应装设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搞好环境卫生,经常地清扫电气设备,防止脏污或灰尘的堆积。

第六章:电气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应合理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等,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加强对电流及温升的监视,坚持电压、电流和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电器元件及线路绝缘的测试,及时更换陈旧及绝缘老化的电器元件和导线。

第四十条:及时调整线路负荷,坚持三相负荷平衡,防止过负荷运行,对连续使用时间过长的设备或线路加强监视。

第四十一条:防止导线受到机械损伤,其易受重压或碰撞的部位,必须加套金属保护管。

第四十二条: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发热灯具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在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第四十三条:配电箱(盘)和临时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十四条:变配电室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测、更换。室内外坚持清洁,无杂物、无积尘,不准堆放油桶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五条:导线压接处,必须坚持足够的接触面,压接牢固,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插座的额定电流、电压应与实际电路相贴合,不得盲目增加负荷,插座应安装在清洁、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必须有单独的电源开关,不得使用电气插座;器具周围必须有隔热装置;不得装置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场所,使用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中途离开;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八条:电气设备及线路在设计、安装过程中必须合理选型,其安装位置必须坚持必要的防火间距,坚持良好的通风。

第四十九条: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灭火。

第七章:特殊环境的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对油漆库(房)、喷漆车间(房)、液化气瓶组站、多粉尘车间等易燃、易爆环境,所有的电气设施均采用防爆型,且电气线路必须穿管密封敷设。

第五十一条:对易产生静电的环境,必须采用适宜的消除静电的方法,如接地、增湿、中和等方法。

第五十二条:对热处理及有酸、碱、盐、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必须采用防腐型或防污型电气设备及元件,电气管路必须有良好的防腐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湿度较大或用水及汽较多的车间(场所),必须采用密封或防水防潮型的电气设施。

第五十四条:高温环境,必须采用隔热、防溅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高频电磁设备必须采用屏蔽、接地等措施。

第八章:电气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电气安全专项检查。

第五十七条:检查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对预防触电事故的各项措施,检查落实情景,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部门及个人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职责。

第五十九条:对新建或技术改善项目中的电气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异常是电气设备及元件本身可靠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消除工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十条:对发现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及时报安委会,安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企业用电管理制度 第2篇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用电活动。

三、工作制度

1、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

2、高压电房只准合格电工操作,并严格按照电工操作规程进行,经常监视变电房和低压室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生故障由电工处理。

3、变电室接地检查每年自行进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请指定认可机构检测一次。

4、配电房操作,必须按照以下操作程序:

a、送电时,先合上闸刀开关;

b、停电时,先停空气开关,后停闸刀开关;

c、设备运行时,严禁带负荷拉闸刀开关。

5、每台生产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开机送电前,要检查所开设备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闸送电。

6、设备使用完毕,长期不用或下班时,要断开电源开关。

a、每天下班前,车间岗位的班组长负责检查、停开关、关电房门。

b、遇上加班时,加班后由组长或带班负责人检查是否停电、关电房门。

7、按安全消防规定,有防静电接地夹的设备,使用前一定要夹上接地夹才能开机,使用者要经常检查接地夹两端接触金属的情况。

企业用电管理制度 第3篇

1、总则

1.1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本厂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1.3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职责。

1.4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1.5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

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2、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2.1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2.2电气装置在安装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应确认其贴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2.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2.4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2.5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2.6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本事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景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2.7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景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2.9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2.10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2.11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2.12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2.13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2.14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2.15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2.16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2.17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2.18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2.19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2.20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3、电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3.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工厂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装规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

3.2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3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等资料的保存和建档。

3.4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3.5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3.6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

3.7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3.8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的管理

4.1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用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时,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可能产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4.2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绝缘强度要贴合有关规定。

4.3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4.4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4.5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4.6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

4.7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

4.8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4.9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必须贴合规定标准,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显著下降。

4.10车间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验收时应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4.11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的图纸资料。需要变更电气线路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及时修改相应的图纸资料。

4.12通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起动、控制、保护等附属装置的选择应贴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4.13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4.14用于室外或潮湿、高温、污秽环境的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除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外,还应按环境条件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4.15应定期测定与检查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均应贴合规定的数值

5、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5.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区标准,划分其所属分区。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应贴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范要求。

5.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5.3.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铭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5.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预试工作,坚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

6、接地保护、静电防护及防雷设施的技术要求

6.1.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贴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贴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6.2、不一样用途和不一样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贴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3、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6.4、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5、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贴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6.6、低压电力网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6.7、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贴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6.8、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6.9、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10、易燃、易爆物很多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6.11、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6.13、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7、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7.1、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国标《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7.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贴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

7.3、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7.4、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经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7.5、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7.6、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

7.7、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7.8、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下表规定数值:

测量部分

绝缘电阻(兆欧)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7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1

8、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8.1、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8.2、电工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8.3、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8.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坚持清洁,防止潮湿。

8.5、绝缘安全用具应贴合国家标准

9、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9.1、临时线路的安装、架设应由使用部门事先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并经技术部门审核、安全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架设。

9.2、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特殊情景需延期使用应续办手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不用办证,但应按用电安全要求,由持证电工负责架设,工作完毕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临时线路必须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9.3、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设施。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临时线装置发生危险并证明因装置不妥,应由承装人负责。

9.4、临时线路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移动。

9.5、未经批准而自装自接临时线者,一经发现,令其拆除,并适当处罚,发生任何事故,追究自装者职责。

9.6、使用完毕,由申请单位告知主办部门予以拆除,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注销日期。

9.7、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9.8、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10、电气事故的处理

10.1、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解除人身危险和使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10.2、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10.3、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进取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对事故职责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职责。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企业用电管理制度(实用3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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