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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托管理制度(精选20篇)

作者:edditor12023-02-27 15:41:47185

本文为大家分享午托管理制度相关范本模板,以供参考。

午托管理制度 第1篇

为改善住校学生生活环境,规范就寝秩序,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为完成学习任务创造条件,制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如下:

一、宿舍开关门时间及规定:

早晨开门时间:

5:30— 7:30上午锁门时间:

7:30—11:55中午开门时间:

11:55—12:40午休锁门时间:

12:40— 2:15午休后开门时间:2:15—— 2:45下午锁门时间:

2:45—4:40课外活动开门时间:4:40—— 7:15晚自习锁门时间:

7:20—10:20晚上开门时间:

10:20—10:50晚上就寝锁门时间:10:50—5:30

1、学校规定的锁门时间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课间时间不准学生回宿舍。凡不服从管理的按违反校规处理;态度恶劣者,宿管员报政教处或班主任处理。

2、凡在锁门期间不经宿管员同意私自进入者(或翻墙进入者)按有偷盗嫌疑处理。

3、因病因事需回宿舍的,班主任开具批条,并到宿管处登记后方允许进入。

二、宿舍区环境卫生的几点要求及规定:

1、宿舍区环境卫生由宿管员管理划分,各住校生必须按时打扫。

2、凡宿管员通知打扫卫生、整理内务而不打扫者,将由宿管员加锁锁门,打扫不好不开门。值日生接受宿管员批评教育。如

将锁损坏或跳窗户的,处以3—5倍赔偿处罚。

3、杂物、脏水须倒在指定地点,乱扔乱倒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宿舍内必须经常保持干净,墙上严禁张贴字画、订钉及私拉乱接电线、绳子。

三、住宿纪律

1、严禁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进宿舍,违反者按违纪处理。

2、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违反者按违规处罚。

3、按时就寝,不准大声喧哗、吵闹,不准点蜡看书,不准播放音乐,以保证大家睡眠时间。熄灯后不回宿舍或跳墙外出的学生,按严重违纪处理。

4、学生离开宿舍必须将门窗关好上锁,不上锁的将由宿管员上锁。班主任说明情况,然后开门。

5、星期天、节假日全校休息不回家的,须提前登记。晚9:30前必须回宿舍,否则不予留宿。出了事责任自负。

6、宿管员抓住上网违规学生,班主任要认真处理并向宿管员反馈处理结果,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首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劳动教育,写出保证书,三次给予30元以上经济处罚,四次通知家长酌情给予处理。

午托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管理,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安全标准与有关要求

第五条午托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

(一)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具备自来水,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设施设备。

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

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餐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00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同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配备安全有效的防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午托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场所安装每100㎡(面积不足的,按100㎡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

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禁止使用可燃彩钢板板房、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场所至少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有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门。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场所不应设置全封闭防盗窗。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应在学生就餐、休息场所合适的位置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四)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包括饮食餐厅和宿舍),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确保学生就餐、休息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午托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午托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午托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七)学生休息场所标准及基本要求

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毛巾每人一条,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每个午托机构至少配备2个手提式灭火器。

(八)公示要求

举办者必须对以下项目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举办者取得所有与经营有关的许可证(照)。

午托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

所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县政府建立午托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卫生、公安、消防、住建、物价等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午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并实施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中小学课余辅导从业人员,要求其必须有教师资格证,在校内对午托机构的学生数进行统计,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并加强校外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到没有资质的午托机构。对在职教师进行管理,不允许在职教师组织、举办和参与午托机构的教学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核发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

住建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对辖区内午托机构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章审批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午托机构的审批条件

午托机构举办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资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具体审批材料。

第八条午托机构的审批程序

午托机构举办者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等。各审批部门在接到午托机构申请后,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小学课余辅导的从业人员,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午托机构,不得在午托机构兼职。

第十条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六章责任与追究

第十二条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办午托机构或在午托机构兼职领取报酬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明确午托机构法律责任

(一)午托机构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午托机构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生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午托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午托机构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6月23日起正式实施。

午托管理制度 第3篇

为进一步强化校外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和住宿安全管理,提升校外午托机构整体管理水平,近日,阳安乡联合乡司法所、中心小学对辖区内的校外午托机构开展安全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重点从消防、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对辖区的2家校外午托机构进行了检查。检查组一行先来到阳安乡陶村的一家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了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设施配备、食堂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制度等情况,详细询问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关于食堂食材来源、接收托管儿童人数及教师配备人数等。针对集镇市场内一家已经关闭了的校外午托机构,检查组实地查看了相关的设施设备后,与周边的居民群众详细了解相关的情况,避免由于疏忽造成漏查。

通过此次检查,检查组发现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许可证未能及时上墙公开、消防安全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要求该机构立行整改,并建议校外午托机构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机构内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大家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下一步,阳安乡将继续加强与学校、司法所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合法经营和师生安全。

午托管理制度 第4篇

一、管理老师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托管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况, 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 工作方法。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

4、团结同事,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5、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 每个托管学生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健康发展。

6、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7、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 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8、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种设施、教具。

二、管理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按照学生作业统计表安排好托管学生课业辅导计划。

2、负责搞好教室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托管班员工制度范文_午托班员工管理制度托管班员工制度范文_午托班员工管理制度。

3、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 沟通关系。

4、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提醒学生增减衣服。

5、注意托管学生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介绍托管学生 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三、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

要以发短信方式告之学生家长。

2、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老师须向家长介绍学生当天在托管班 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 录;对托管期间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取 措施,建议家长做好相关护理事宜。

3、对于因患病不能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经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4、每周五下午,管理老师要填写《托管学生家庭报告书》,并由学生转 交家长签名,在下周一上学时回 收家长签名的反馈卡,并存档。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学生放学,管理老师必须提前至少半十分钟到校门等待;接到学生时,必须核对学生名单,防止漏接学生。

2、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

五、日常安全管理

1、托管班必须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发生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当事态超出老师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立即送医院并通知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走廊、楼梯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 火机、爆竹、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发生安全意外。

6、托管班严禁采用药物灭鼠、灭蚊蝇,如必须使用时,要专人保管不得乱丢。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3、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下班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并打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孩子。

午托管理制度 第5篇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住校生日常行为,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第1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校规校纪。

第2条:要求住校的'学生和学生家长必须与学校签住校协议,并办理住校手续后方可住校,中途一般不办理退住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中途要停止住校,须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并经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审批后方可办理退住手续。

第3条:学生宿舍由政教处统一调配,学生按指定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政教处同意,学生不准擅自调换。

第4条:学生除节假日和学校规定可以离校的时间外,平时一律住校。不准在外住宿和留宿外人。因特殊原因而临时外住的,事前要向班主任,生活指导师请假,填写标准《住校生离校请假单》交政教处留档、登记,征得批准后方可在外住宿。

第5条:寝室维修实行报修制度,需修理的东西报宿舍管理人员或总务处,除自然损坏外,其他费用需学生自理。

第6条:男女宿舍谢绝异性入内,如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7条:上课期间(含课间休息),不得返回寝室逗留

第8条: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用膳、熄灯和就寝。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得使用其他照明工具,不得做防碍他人休息的事。

第9条:严禁在宿舍里吸烟、酗酒、打牌、赌博等

第10条:住校生必须服从值班老师,生活指导老师,宿管会的管理。

第11条: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及用电安全。不准点蜡烛,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吹风、电烫斗、电热棒、电热杯、电热毯等违禁电器,如有发现,一律没收并予以重罚。

第12条: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水龙头、关灯、关电风扇等

第13条:爱护宿舍的财物和设施,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和损坏门窗玻璃。

第14条:讲究室内外整洁卫生,搞好宿舍内务管理,不得乱丢杂物、纸屑,做好卫生值日工作。

第15条:住校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回家、返校,平时不得随便请假回家。(周一到周五无特殊原因,不准请假离校,周日全体住校生必须返校)

第16条: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17条:学生宿舍执行晚熄灯制度,高一、高二夏令22:30分熄灯,冬令22:00熄灯,高三23:00熄灯。考试期间,熄灯时间另行安排。

午托管理制度 第6篇

为了争创人民满意教育,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创建“放心食堂”,特制订“放心食堂”管理制度。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无关人员、有害物品禁入制度,定岗定责,严把采购食品材料关,实行责任追究制。

①食堂工友操作制度

②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操作间

③账款分设分管制度

二、学校与后勤人员逐级签订卫生责任状,建立安全与卫生责任制度,实行安全卫生考核、奖惩制度。

①食品卫生制度

②操作卫生制度

③工友卫生健康要求

④食堂卫生要求及制度

三、建立水电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落实到人;建立统一核算,分堂结算,质效挂钩的分配激励制度,做到权责分明,保证水电安全,食堂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①与专职电工签订水电设施维护保养协议

②食堂设专人保管,并签订奖惩制度

四、建立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保证师生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①一般事件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

②重大事件预案及报告制度

五、食堂大宗物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定点集中采购;批量供应给食堂的物资价格总体低于市场零售价的10%,并且与供应货商要签订好食品材料安全、卫生协议书,保证师生吃得饱、吃得放心。

六、建立健全财物制度,有现金、支票收付管理制度,设会计、出纳员岗位职责;固定资产账户清楚,食堂经费清晰,一月一结,期末结总账,让教师放心、社会满意。

七、健全食品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制度,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真实准确,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备;食堂装有水电表,用水用电有计量,节水节电有措施。

八、为了学生的健康,主副食烹调制作要规范,主、副食价格结构要合理;各类食品基本满足学生的品味要求,配菜时注意营养的搭配,做到学校一切为了学生。

九、后勤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举止要规范,着装统一,服务程序科学,能为学生提供各类特殊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改进服务质量,把食堂真正办成“放心食堂”。

午托管理制度 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午托生的管理,完善幼儿园服务体系,营造健康、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不断提高幼儿园服务水平,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我园特对午托生的管理规范如下,请您详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服务内容

校车接送、中餐

二、接送问题

1.午托生上学坐校车,要按照我园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路口上车。

2.幼儿园接午托生只负责接到幼儿园门口。

3.午托生放学坐校车,要在下午四点半前准时入园等候校车

4.为了不影响我园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午托生上学或放学未能准时赶上校车的,责任自负。

三、关于时间

1.午托生中午入园时间:10:30,中餐时间:11:00,中午离园时间:11:20。

2.午托生下午入园等候校车时间:4:00——4:30。

3.请您积极配合幼儿园教育孩子准时入园。

四、安全问题

1.幼儿园只负责校车接送和午托生在园内的责任安全。

2.幼儿园对午托生中午就餐离园后的安全不负责。

3.幼儿园对午托生上学或放学下车后的安全不负责。

4.请您积极配合幼儿园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

五、收费标准

伙食费3元/餐 接送费150元/期

六、本园联系电话

(园办)xx

(李园长)xx

(李副园长)xx

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午托管理制度 第8篇

新学期开学之际,为加强新建的同乐镇中心小学(那龙校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近日,乐业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安排部署,强化协作。该局联合教育、卫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部门沟通,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形成管理合力。

现场检查,分类施策。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许可和登记要求的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堂,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要求经营者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后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可纳入许可或登记范围;对于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禁止供餐服务。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督促已取得合法手续的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把原料购进、原料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

目前,执法人员已检查校外托管机构7家,责令整改4家,跟踪整改到位2家。接下来,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状况的的全面排查,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在学校门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切实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

午托管理制度 第9篇

为进一步规范午托部管理,给入托学生和家长提供良好服务,元月26日、27日两天,我县组织由教育、工商、卫生、建设、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全县校外午托部相对集中的柏庄、永和、水冶三地的午托机构进行了拉网式大检查。

每到一处,检查组都对各午托部的办学资质、人员资质、环境卫生,房舍安全、设施配备、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冬季取暖安全等方面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校外午托机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当场签字限期整改。检查指出:午托部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及时备案、严禁黑午托;各午托部要建立健全食堂及集体用餐管理制度;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等;午托部要定期检查水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保证照明线路、灯具齐全完好,宿舍内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午托部要加强技防建设,在寝室周围安装监控。

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全县校外午托部管理,消除了安全隐患、为各入托学生放心入托提供了保证。

午托管理制度 第10篇

为加强食堂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工作的重点,以服务广大师生为宗旨。食堂工作由食堂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食堂工作遵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上级行政部门及学校对食堂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食堂必须证照齐全。

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从业健康证和其它相关从业合格证;食堂必须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卫生知识培训、操作规范培训、服务意识培训、消防安全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及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四、食堂应保证师生饭菜安全卫生、质优价廉。食堂提供饭菜的品种、价格由学校和托管饮食服务公司共同协商制订。

五、为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以及价格合理,食堂必须制订一系列的食堂操作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如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采购验收制度、库房管理和冷藏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操作间管理制度、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配餐间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食物中毒处理预案、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托管饮食服务公司每日常规工作必须进行登记,保存相应的工作档案记录;同时,学校食堂管理员每日定期检查食堂采购入库、工作规范、服务质量等食堂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登记,保存相应的检查档案记录。学校食堂管理与托管饮食服务公司定期进行沟通。

七、食堂的设备设施应建立维护制度。每学期开学及期末等时间定期进行设备清点。非正常使用及损坏设备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照价赔偿学校损失。

八、食堂应建立师生膳食工作委员会。必须定期对师生进行满意度调查,反馈食堂工作质量,改进工作。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__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午托管理制度 第11篇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补证、延续和注销)。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XX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XX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选址要求:

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4.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

(二)食堂内加工场所设置、布局和面积的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烹调和备餐等场所。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出口与原料入口、成品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入口应分开设置。

3.食堂内的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食堂,其就餐场所设置空调设备,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

4.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5.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三)设施要求:

1.粗加工操作场所内至少应设置2个食品清洗水池,分别用于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并应根据具体清洗数量、品种设置与之相应的清洗水池数量。

2.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3.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混用。

完全采用人工清洗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设1个固定的专用清洗水池,并应根据清洗数量增设相应水池。

4.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5.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6.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场所内墙应铺设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如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每立方米空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的瓦数应不小于瓦。

7.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8.就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9.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垃圾存放中转站、垃圾池,应配备密闭加盖可移动的垃圾容器,并定时清除垃圾。

(四)设备与工具要求:

1.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易于清洗消毒。

2.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冰箱和留样冰箱。

(五)厕所要求: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六)管理制度和人员的要求: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至少一名取得相关资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XX〕2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九)项、第二十八条第(四)、(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XX〕39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三)、(七)项、第十七条第(二)、(三)、(七)、(八)、(十二)、(十四)、(十五)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XX〕211号)第十四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

五、申请材料

申请者根据如下办理业务的种类提交有关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者签名或盖章。

(一)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申办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7)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股权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变更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10)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12)持原卫生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须同时提交《建档材料登记表》和有关档案材料。       

2.变更许可范围和经营地址(非地址名称)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同时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四)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9.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须按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交材料同申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10.申请单位经营项目和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未发生改变的书面承诺。

(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六)申请现场验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经营场地的合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延续和变更许可项目无须提交。

4.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一式2份),延续无须提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XX〕203号)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法〔20XX〕129号)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XX〕19号)第六条;《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XX〕111号)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餐饮服务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和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审查人员出具的《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他材料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核查→出具现场验收核查书面意见。

2.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程序如下:

受理→审核→审批→发放。

对于新成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凡通过许可审查的,先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待申请单位获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后再换发有效期为3年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三)申请补发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注销决定书或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现场验收核查自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餐饮服务许可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午托管理制度 第12篇

托管中心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

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如发生食物中毒,承包经营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食堂人员要协助托管中心做好食堂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理工作。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市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午托管理制度 第13篇

为了营造“文明、整洁、健康、温馨”的宿舍文化氛围,保证住校学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休息环境,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学生的身体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宿舍纪律

1、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和寝室长的领导。

2、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定员定位居住,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3、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制订的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和起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宿舍每晚23:30关门,23:00熄灯,熄灭灯后不得谈笑,不得照电筒,不得听收音机mp3,mp4等,不得发出任何声音。

4、上课时间不准出入宿舍楼,若有特殊情况,需持班主任证明,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晚归者须登记,方可进入宿舍;多次无故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爱护公物,寝室用的设备和门、窗、床、门锁不得损坏,墙壁不得粘贴。损坏者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受处分。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贵重物品不带到学校来,暂时不用的钱可交班主任保管。除家长外,不带外人进入宿舍。寝室钥匙不要交给外寝室的人;看到校外的人擅入宿舍、寝室,同学都有责任查问;离校必须关好门窗。

7、保持宿舍安静。禁止学生在宿舍里大声喧哗或播放大音量的音响,午休时间与晚上熄灯后,不准开放音响与吹奏乐器。不准在宿舍楼内打篮球和踢足球.

8、未经允许不得拿走或使用别人的东西。

9、没有生活老师或值日老师同意,男生不进入女寝室,女生不进入男寝室。

10、不准吸烟、喝酒、打牌、看小说,一经发现按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分。

二、寝室卫生

1、每天安排一名值日生打扫寝室,垃圾每次清扫必须倒,值日生要监督寝室卫生的保洁和物品的整齐摆放。

2、被子折好后统一放在床上靠窗的一头,枕头放在上面,干净衣服折好放在枕下或柜子里,换洗衣服放人桶子里,褥子铺平拉直,床上尽量少放其它东西,必须保持整洁。

3、生活用品一律统一排放整齐,详见“物品摆放一线化要求”。

4、不准在室内、窗外、楼下和廊上乱丢废物、废纸,洗用水不准在走廊上乱倒。

5、使用自来水要节约用水,离开时必须关好自来水笼头,早晨值日生必须关掉灯,搞好卫生工作。

6、不准在宿舍内用餐。

7、个人卫生应该做到“四勤、四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洗澡及换衣,勤漱牙齿;不随地吐痰及乱丢果壳纸屑,不留长发,不留长指甲,不躺在床上看书。

午托管理制度 第14篇

孩子的安全牵挂着每个教师和家长的心,我们应把孩子的安全时刻放在首位。为了预防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生活教师的安全教育,提高每位老师的安全意识。

二、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实例让学生认识到不注意安全所带来的后果,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三、生活老师对孩子的饮食、午休、学习情况做详细的记录,方便家长了解孩子在校的状况。

四、我们会高度负责保证孩子的安全,保证每个孩子不脱离老师的视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午托中心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时做到慢步轻声靠右行。

(二)在寝室、或教室不让学生做危险的游戏,以免伤人伤己。

(三)教育学生不触摸电源、拔插座、携带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生活教师对所负责宿舍、晚自习辅导所用教室的电源、插座一定要做到无人时及时关掉,减少安全隐患。

(四)低年龄孩子的床铺要尽量安排在下铺。值班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准孩子无故离开宿舍,对生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多加关注,注意安全。

(五)孩子午睡前老师统一组织孩子喝水、上厕所,然后排队进入午休室;每个孩子一张独立的床铺;他们进入睡眠状态的前10分钟,老师播放催眠轻音乐帮孩子入睡;当他们睡着以后,会有两位生活老师在午休室看管孩子,不让他们趴着睡、蒙头睡;如果孩子出现发烧或咳嗽等异常情况,我们老师会及时和家长联系。

(六)教师对所负责宿舍的门窗要及时落锁,注意防盗。

(七)就餐时不准打闹、说笑、疾跑,不准大声喧哗,以免烫伤、摔伤等现象发生。中午的饭菜是根据孩子的饮食状况和习惯营养师合理的给孩子搭配。饭菜一个月基本不重复(除孩子们特别喜欢的)。孩子的餐具每天都会消毒。

(八)教师要随时掌握所管理学生的情况,午休、晚托作业辅导必须检查清点学生人数。

(九)非学校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宿舍,生活教师不得容留他人在宿舍住宿。

(十)教师要和家长做好学生的交接工作。及时沟通学生的有关情况。如果发现学生非正常缺席时,教师应及时查清原因,如出现意外,及时上报学校。

(十一)值班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不得擅自离岗。

六、各生活教师要根据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表现好的学生和违反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奖惩。

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要及时处理,必要时要先带孩子看医生,听从医生的建议去医院就诊或进行特别看护,需要通知家长的`要及时通知家长。

八、为更好地规范本午托班孩子的午、晚托秩序和孩子的行为规范,需要家长配合做到以下几点:

1.家长不要让孩子带玩具到学校,午托部给孩子们准备了玩具和一些益智书籍。

2.孩子如请假,请家长在上午十点钟之前,以电话告知午托班老师。

3.家长给孩子带的药交给午托班老师,说明孩子服用的具体时间、药量和方法,老师按家长的说明照顾孩子服用。

4.孩子午睡前老师统一组织孩子喝水、上厕所,然后排队进入午休室;每个孩子一张独立的床铺;他们进入睡眠状态的前10分钟,当他们睡着以后,会有两位生活老师在午休室看管孩子,不让他们趴着睡、蒙头睡;如果孩子出现发烧或咳嗽等异常情况,我们老师会及时和家长联系。

5.晚托的孩子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作业,老师会打电话给家长来接,等待过程中可以选择课外书籍进行阅读,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来接,请提前电话通知我们,我们安排老师负责看护孩子的安全。

6.如果家长临时让亲友来接,请提前电话通知我们。

7.如孩子有特殊情况,在饮食上有禁忌,请及时告知午托部老师。

8.家长接孩子时,必须与老师打完招呼后方可接走。

9.家长如果对我们的工作有任何疑问或是有好的建议,可以和我们午托部老师联系进行沟通。

午托管理制度 第15篇

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和交流思想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宿舍管理的好坏优劣,直接关系到校风建设,还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整齐美观、秩序优良、清洁卫生、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使宿舍成为体现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特制定如下宿舍管理制度:

1、宿舍区的环境安静、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同时尽量做到净化、美化。

2、宿舍内外应按文明宿舍的要求,保持整洁、清洁、卫生。

3、学生宿舍内应保持门窗完好,墙壁洁净,地面整洁,空气新鲜,盥洗室、厕所内保持水笼头完好,上下水道畅通,小便池无黄锈臭味,便池内外清洁无垢。

4、宿舍内的一切物品要按规范放置有序,做到毛巾、脸盆、茶杯、热水瓶、被子、鞋子等六个一条线,垃圾应倒入指定的地方。

5、爱护公物,节约水电,随手关水笼头,不得随意张贴字画或乱刻乱涂、乱写、乱画、乱钉钉子,对学校配置的公用物品要爱护使用,凡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宿管中心报告并按规定赔偿,凡属非人为损坏的公物,也应及时向宿管中心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6、宿舍内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插座和擅自使用各种电器,不得烧煮食物,点蜡烛和油灯,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7、按时就寝,按时起床,保持宿舍安静,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起哄,熄灯后或午休时不准大声说话、玩乐器、听收音机和录音机,熄灯以后不准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的不文明。

8、注意安全,学生离开宿舍内必须收藏好自己的钱票和贵重物品,最后离开宿舍的学生必须及时关锁好门窗、水电,如发现失窃或可疑迹象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严禁翻围墙爬门窗。

9、严禁在宿舍内私自留客,男女同学不得在宿舍内互访、逗留。

10、宿舍作适当调整时,应服从安排,不得无故拖延或拒搬。

11、应服从教师、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不听劝告、不讲卫生、不按规定执行、无理取闹者,将视情节轻重与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12、根据文明宿舍标准积极开展文明宿舍竞赛活动,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午托管理制度 第16篇

一、食堂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到期及时验换。

二、从业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定期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三、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发帽,坚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严禁在操作间内洗衣、物。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室内地面清洁、无油垢、无异味,垃圾桶盖盖及时清运。

五、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室内无蝇、无鼠迹、无蟑螂。

六、各种工具、容器、机械定位存放,用毕及时洗刷干净,达到物见本色,各种防尘布洁净并有正反标记。

七、要配有留样冰箱。每日每餐成品饭菜必须留样且保存24小时。

八、各种食品用具要生熟分开,设有明显标记。菜墩、砧板用毕洗刷干净,立式存放,要求各面洁净,物见本色。

九、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相对固定商店,并做好每日采购的登记台帐工作。

十、必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厨房食品存放分类上架,隔墙离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确、卫生。严禁存放有毒物品和杂物。

午托管理制度 第17篇

开学伊始,为进一步规范午托部管理,确保入托学生的健康和安全,3月15日下午,索河西街小学成立以马丛敏校长为组长的检查组对学校周边的午托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组对各个午托机构的卫生条件、安全设施、辅导学生和有无住宿生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情况,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根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组提出了几点要求:各午托部食堂管理要统一规范,建立健全食堂及集体用餐管理制度;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等;午托部要定期检查水电、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以保证照明线路、灯具齐全完好等。检查组重点查看有无学生入住的情况,并让午托机构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其办学资格。

此次检查,对西街小学周边的午托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起到了督促作用,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学生的健康与安全。

午托管理制度 第18篇

1、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②制订并执行食品采购、加工、贮存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和环境、个人、餐具的卫生制度,杜绝食品中毒及食品投毒事故发生。

2、食品营养管理。

①膳食部门负责人、管理员应掌握常用主副食品中主要营养成份含量与烹饪制作要求,按周编制食品表,逐步实现营养配餐。

②提高饮管人员的营养卫生观念。

3、食品成本管理。

①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按成本内涵加强成本核算,按月公布账目,严格控制。

②建立食品采购、验收、领用制度。

4、膳食服务管理。

①炊管人员对就餐人员一视同仁,不卖变质霉烂食物,不以次充好。

②食堂营业时间要考虑就餐者的实际情况,高中低档菜搭配合理;冬天要供应热饭热菜。

③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5、库房管理。库房有专人管理,物品入库、验收和领用制度健全,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月盘库一次,防止食物变霉变质,有灭鼠、灭蟑螂设施和措施,备有冷库或冷冻冷藏柜。

午托管理制度 第19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第十五条校外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一条申请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二条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__年3月1日起实施。

  午托机构食堂管理制度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5月25—27日,县教体、食药监、工商、发改委、公安、人社、住建、卫计委、国税、地税、广电中心、消防大队等13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城区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副县长石如意、教体局副局长樊新生亲临现场指导工作。

检查中,检查组按照《获嘉县教育培训和午托机构专项清查整顿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午托机构是否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食堂卫生、宿舍安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我县城区共有29个午托班和38个非法培训机构(大多数教育培训机构非节假日期间无人办公),大部分午托虽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但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安防措施不健全,未安装监控设备,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部分午托机构住宿环境脏、乱、差,用品用具随意堆放,住宿环境阴暗潮湿,房间不利于阳光照射和通风;个别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一校多址、电线私拉乱扯、灭火器配备不足、灭火器部分压力不足,存在过期未检的情况、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照明应急灯。

检查期间,共下达整改通知35份、停办通知书5份,要求其严格按照我县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手续,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以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对未如期整改到位的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将坚决予以取缔。

午托管理制度 第2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管理,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安全标准与有关要求

第五条午托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

(一)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具备自来水,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设施设备。

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

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餐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00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同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配备安全有效的防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午托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场所安装每100㎡(面积不足的,按100㎡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

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禁止使用可燃彩钢板板房、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场所至少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有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门。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场所不应设置全封闭防盗窗。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应在学生就餐、休息场所合适的位置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四)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包括饮食餐厅和宿舍),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确保学生就餐、休息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午托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午托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午托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七)学生休息场所标准及基本要求

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毛巾每人一条,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每个午托机构至少配备2个手提式灭火器。

(八)公示要求

举办者必须对以下项目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举办者取得所有与经营有关的许可证(照)。

午托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

所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县政府建立午托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卫生、公安、消防、住建、物价等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午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并实施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中小学课余辅导从业人员,要求其必须有教师资格证,在校内对午托机构的学生数进行统计,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并加强校外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到没有资质的午托机构。对在职教师进行管理,不允许在职教师组织、举办和参与午托机构的教学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核发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

住建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对辖区内午托机构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章审批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午托机构的审批条件

午托机构举办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资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具体审批材料。

第八条午托机构的审批程序

午托机构举办者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等。各审批部门在接到午托机构申请后,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小学课余辅导的从业人员,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午托机构,不得在午托机构兼职。

第十条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六章责任与追究

第十二条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办午托机构或在午托机构兼职领取报酬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明确午托机构法律责任

(一)午托机构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午托机构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生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午托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午托机构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23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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