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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控制度(必备3篇)

作者:edditor12023-02-14 19:41:57457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年代,系统的应用日益广泛,系统就是一套工作流程或行为规范,需要所有人都遵循。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分级管控制度,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分级管控制度 第1篇

一.炊事人员要研究和改进烹调技术,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菜品色,香,味和各种营养素的调配,增进幼儿食欲,保证幼儿有足够的营养。

二.建立食物验收制度,采购新鲜的食物,要注意饭菜的质量和数量,保持蔬菜的维生素,先洗后切,烧得不能太熟变黄.饭菜的数量不能过多过少。

三.开饭要准时,夏天做到四凉(饭,菜,汤,茶),冬天做到三热(饭,菜,汤,),保证幼儿吃饱吃好.

四.搞好厨房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做到:

1.上班坚持穿好工作衣,戴好工作帽,上厕所要脱掉工作衣帽,便后要用肥皂洗手,做好个人卫生工作(勤剪指甲,理发,洗澡,换衣)。

2.要保持厨房间的清洁,整齐,干爽,如有杂物要及时清洗整理,每周清洁三次厨房地板、洗碗布,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3.厨房用具、刀、切肉板、盆、筐要做到生熟分开,厨房水槽、工作台面、冰箱把手、抹布等做好卫生消毒工作,每日清洗。日常用具,餐具等严格消毒,定期用去污粉洗食具,餐具及锅子,每样器具都要放在固定的地方,不得随意拖拉,略有损坏及时修理。

4.下班后厨房要整理干净,倒掉垃圾,及时锁门,发现一次没及时锁门扣相关责任人员5分。厨房只能园长、厨师、值班老师进入,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厨房。

5、分饭菜,点心前要用肥皂洗手,桌子消毒,每天桌子要用肥皂水或温水,保持桌面无油腻.

6、加强伙食管理,冰箱管理,填写入库登记表格。厨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到公私分明,有责任阻止其他人员擅自进厨房或做违反厨房制度的事。

7、厨房工作人员之间要搞好工作,主动吸取教工及幼儿对伙食的意见,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补充管理条例:

一、 抽油烟机的油垢应定时清理,而所排出的污油,也应适当处理。

二、工作厨台及厨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

三、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料理操作,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和砧板工具及抹布等,必须保持整洁。

四、师生员工工作时,应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食物与食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五、厨房工作员工作前、便后,均应彻底洗手,保持一双清洁的手。?

六、厨房清洁扫除工作,每日数次,至少要做一次,清洁完毕,不许随便在厨房及储藏室悬挂衣服、包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

七、出库、入库物品要登记,做到不浪费。

八、每日由园长检查并记录,记录表作为年终评奖一个标准。一并贴墙公示。厨房出现工作问题,园长负连带责任。

分级管控制度 第2篇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教师办公和学生学习的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为了合理安全使用好所有电器设备,减少隐患,防止发生意外,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各场所的空调,作为固定资产由学校物业科统一管理,每个办公室、教学场所、宿舍,必须有专人负责。

二、平时不得随便开启使用空调,夏天必须气温在33度以上,冬天在3度以下,方能开启使用空调(以天气预报的最低温度为准)。

三、空调必须定期保养,每个月要清理过滤网一次(有物业科统一养护)。经常查看遥控内是否有电池,以免电解液泄露,损坏遥控。

四、管理人员发现空调使用不正常,必须立刻关机,及时报物业科维修,维修合格后方能开机使用。

五、各排练厅的音响设备由场所管理员统一管理,严格实行老师领钥匙登记制度,管理员要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物业科维修。

六、有以下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没有在规定的温度下开启空调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在没有人的情况下,开着空调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下班回家没有关空调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在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室开着空调做私事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注:有责任人的直接有当事人负责,没有责任人的,有一个办公室统一承担。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分级管控制度 第3篇

(x年x月x日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x年x月x日xx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伪造、涂改、借用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二手特种设备,是指从办理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到其报废之前转移所有权的特种设备。ヌ刂稚璞肝修,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和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分级管控制度(必备3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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