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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质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

作者:edditor12023-02-08 16:21:52328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人们对制度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制度一般是指以某种规则或运行方式来约束个人行为的社会组织。这些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它们的运作对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确认作用。华南创作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检验质量管理制度,多篇合集,欢迎复制下载!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1篇

1.总则

1.1 为了加强SF6设备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检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SF6开关设备是指以SF6气体作为灭弧或绝缘介质的电气设备,主要包括组合电器(GIS)、SF6断路器、SF6负荷开关等设备。

1.3 本规定编制依据:

1.3.1 国家电力行业标准(DL/T603-1996) 《气体绝缘封闭开关设备运行及维护规程》;

1.3.2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00);

2.运行基本技术要求

2.1 运行人员经常进入的`户内SF6设备室,每班至少通风一次,换气15分钟,换气量应大于3-5倍的空气体积,抽风口应安装在室内下部;对工作人员不经常出入的设备场所,在进入前应先通风15分钟。

2.2 运行中GIS对于运行、维修人员易触及的部位,在正常情况下,其外壳及构架上的感应电压不应超过36V。其温升在运行人员易触及的部分不应超过30K;运行人员易触及但操作时不触及的部分不应超过40K;运行人员不易触及的个别部位不应超过65K。

2.3 SF6开关设备巡视检查,运行人员每天至少一次,无人值班变电所按照省电力公司《无人值班变电所运行导则》规定进行巡视。巡视SF6设备时,主要进行外观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并作好记录。内容包括:

2.3.1 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地开关的位置指示正确,并与当时实际工况相符。

2.3.2 现场控制盘上各种信号指示、控制开关的位置及盘内加热器是否正常。

2.3.3 通风系统是否正常。

2.3.4 各种压力表,油位计的指示值是否正常。

2.3.5 断路器、负荷开关、避雷器的动作计数器指示值是否正常。

2.3.6 外部接线端子有无过热情况。

2.3.7 有无异常声音或异味发生。

2.3.8 各类箱、门的关闭情况是否良好。

2.3.9 外壳、支架等有无锈蚀、损伤,瓷套有无开裂、破损或污秽情况。

2.3.10 各类配管及阀门有无损伤、锈蚀,开闭位置是否正确,管道的绝缘法兰与绝缘支架是否良好。

2.3.11有无漏气(SF6气体、压缩空气)、漏油(液压油、电缆油、机油)现象.

2.3.12 接地是否完好。

2.3.13 压力释放装置防护罩有无异样,其释放出口有无障碍物。

2.4 对气动机构三个月或每半年对防尘罩和空气过滤器清扫一次。防尘罩由运行人员处理,空气过滤器由检修人员来做,运行人员应及时作好联系工作。空气储气罐要每周排放一次积水。运行人员负责每二周检查空气压缩机润滑油油位,当油位低于标志线下限时应及时补充润滑油。做好空气压缩机的累计启动时间和次数记录。空气压缩机寿命一般在2000小时,记录该数据可作为检修的依据。若在短期内空气压缩机频繁起动,说明有内漏,运行人员应及时报检修进行消缺。

2.5 对液压机构应每周打开操动机构箱门检查液压回路有无漏油现象。夏季高温期间,由于国产密封件质量不过关易发生泄漏的,应特别加强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油泵累计启动时间记录,平时注意油泵起动次数或打压时间,若出现频繁起动或打压时间超长的情况,需要及时与检修人员联系进行处理。

3.维护、检修基本技术要求

3.1 SF6设备维护、检修包括:定期维护检查(小修)、临时检查(临修)及大修。

3.2 SF6设备维护、检修原则:国产SF6断路器,除临时检修外,一般情况下每隔1-2年进行机构小修维护,每隔5-6年机构大修一次;对同类型、同一时期出厂的SF6断路器,每隔10-13年对灭弧室进行抽样解体(与制造厂协商),视状况确定检修范围。中外合资(设备主件进口)、进口SF6断路器,按制造厂说明书规定进行检修。只有当运行时间较长(10年以上)且生产厂家有明确规定需要时,或运行中出现事故、重大异常情况时,方考虑进行解体大修。

3.3 SF6设备定期维修检查(小修),除操动机构外,不对SF6设备进行分解工作,内容包括:

3.3.1 对操动机构进行详细的维修检查,清扫设备本体,处理漏油、漏气或某些缺陷,更换某些零部件。

3.3.2 检查辅助开关。

3.3.3 检查或校验压力表、压力开关、密度继电器或密度压力表。

3.3.4 检查传动部位及齿轮等的磨损情况,对转动部件添加润滑剂。

3.3.5 断路器最低动作压力与动作电压试验。

3.3.6 检查各种外露连杆的紧固情况。

3.3.7 检查接地装置。

3.3.8 必要时进行绝缘电阻、回路电阻测量。

3.3.9 油漆或补漆工作。

3.3.10 清扫GIS外壳,对压缩空气系统排污。

3.4

SF6设备临时性检查(临修):断路器达到规定的开断次数或累计开断电流值时;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或GIS内部发生故障时;GIS处于全部或部分停电状态下,对断路器或其他设备进行的分体检修,其内容与范围应根据运行中发生的问题而定,这类分解检修宜由制造厂负责完成。

3.5 检修人员应按制造厂要求定期更换空气压缩机润滑油。

4.SF6气体的质量监督

4.1 SF6新气的质量监督

4.1.1 SF6新气到货后,应检查是否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气瓶编号、净重、生产日期和检验报告单。

4.1.2 SF6新气到货后,充入设备前应按GB12022验收。抽检率为十分之三。同一批相同出厂日期的,只测定含水量和纯度。

4.1.3 国外进口的新气,亦应进行质量复试,可按IEC新气标准或生产厂的国家标准验收。

4.1.4 SF6气体在充入电气设备24小时后,方可进行试验。

4.2 运行中SF6气体的监督

4.2.1

SF6设备补气:如遇不同生产厂家的气体需混用时,符合新气体的质量标准的气体均可以混合使用;补气时应注意接头和管路的干燥。在运行或检修中,若发现SF6设备内部的SF6气压有异常降低或报警(经温度变化曲线校正后),应首先查明漏气点并将缺陷处理完毕后,方可补充SF6气体,并作好记录。

4.2.2

SF6气体泄漏检查(检漏试验):泄漏测试可分为定性、定量检漏两种方式,定性检漏仅作为判断试品漏气与否的一种手段,是定量检漏的预检。原则上优先推荐采用定量检漏(包括挂瓶法、局部包扎法),其标准为年泄漏率小于1%。若生产厂家有明确保证不必定量检漏,则可用灵敏度不低于10~6毫升/秒的定性检漏仪测试,若有报警现象,则必须采用局部包扎法进行定量检漏。

4.2.3

SF6气体湿度检测(微水试验):SF6断路器、负荷开关内部(有电弧分解的气室),SF6气体含水量标准为:交接和大修后不大于150ppm,运行中不大于300ppm;其他设备内部(无电弧分解的气室),SF6气体含水量标准为:交接和大修后不大于250ppm,运行中不大于500ppm。试验中须特别注意连接管路和接头的干燥,以防止将潮气带入设备内部。同时填写记录时须注明试验当时的温度、使用的仪器型号,因为环境温度不同、使用仪器的不同,对同一台设备测试的结果会产出一定的差异。

5. 电气试验

5.1 GIS出厂试验项目

5.1.1 外壳压力试验;

5.1.2 接线检查;

5.1.3 辅助回路及控制回路绝缘试验;

5.1.4 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机械试验和机械操作试验;

5.1.5 电气、气动的辅助装置试验;

5.1.6 主回路导电电阻测量;

5.1.7 密封性试验(SF6泄漏试验,空气泄漏试验);

5.1.8 局部放电试验;

5.1.9 主回路及辅助回路耐压试验;

5.1.10 终检。

5.2 SF6断路器和GIS交接时预防性试验项目

5.2.1 SF6气体湿度试验及气体的其他检测项目;

5.2.2 SF6气体泄漏试验;

5.2.3 辅助回路及控制回路绝缘电阻测量;

5.2.4 主回路耐压试验;

5.2.5 辅助回路及控制回路交流耐压试验;

5.2.6 断口间并联电容器的绝缘电阻、电容量和tgδ;

5.2.7 合闸电阻值和合闸电阻投入时间;

5.2.8 断路器的分、合闸速度特性;

(若制造厂家有明确质量保证不必测量速度,则现场试验可免测分、合闸速度)

5.2.9 断路器分、合闸不同期时间;

5.2.10 分、合闸电磁铁的动作电压;

5.2.11 导电回路电阻测量;

5.2.12 分、合闸直流电阻测量;

5.2.13 SF6密度监视器(包括整定值)检验;

5.2.14 压力表校验(或调整),机构操作压力(气压、液压)整定值校验,机械安全阀校验;

5.2.15 操动机构在分闸、合闸、重合闸下的操作压力(气压、液压)下降值;

5.2.16 液(气)压操动机构的泄漏试验;

5.2.17 油(气)泵补压及零起打压的运转时间;

5.2.18 液压机构及采用差压原理的气动机构的防失压慢分试验;

5.2.19 闭锁、防跳跃及防止非全相合闸等辅助控制装置的动作性能;

5.2.20 GIS中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试验;;

5.2.21 测量绝缘拉杆的绝缘电阻值;

5.2.22 测量断路器分、合闸线圈的绝缘电阻值;

5.2.23 GIS的联锁和闭锁性能试验;

5.3 大修后试验项目:5.3.1~5.3.23,其中5.3.9、5.3.10、5.3.15、5.3.18适用于机构大修后。

5.4 定期检查维护试验项目:5.3.1、5.3.3、5.3.6、5.3.7、5.3.10、5.3.11、5.3.16、5.3.17

6.设备评级和缺陷管理

SF6设备评级和缺陷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2篇

1.瓶坯在离身架十只瓶子以外堆放。新旧瓶子上架后,必须仔细检查及清理垃圾,杂物、积水要全部倒除,揩干净。司炉操作必须戴面罩防护眼镜,二头收口必须戴石棉手套。

2.各班在接班后,先试车,发现机器运转不正常,或有障碍时,应及时关车检修,开车时必须注意力集中。

3.积水处,不准堆放瓶子,堆的高度以1只瓶子高为限。瓶底脚一定加固垫牢,以免倒塌伤人。

4.装卸模子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检查使用工具是否牢固,如榔头脱出等。在取垫模时,一定要戴石棉手套。

5.使用割炬时,应遵守手工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6.下班前把所有的阀门全部关掉。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3篇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气瓶安装质量最终检验管理制度

1、气瓶的安装部位不允许采用导致降低强度和刚度的安装方法,应保证车辆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载荷分布符合GB7258的规定,安装气瓶(充满压缩天然气)后,车辆最大总质量的增加应不超过5%。

2、气瓶必须被安全地固定在车辆上。安装气瓶的方法不应减弱车架结构强度,必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应确保有四个固定点连接在车辆结构件上,其间距确保气瓶的稳定,不受擦碰。

3、安装气瓶的固定支架应具有阻止气瓶旋转移动的能力,以防滑脱、旋转和振动松动。固定支架的安装应便于拆装工作。

4、气瓶的安装应牢固,气瓶与固定支架之间应垫厚度不小于2mm的橡胶垫或弹性无水止动气垫,扭紧力矩符合设计要求。

5、气瓶安装紧固后,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上应能承受8倍于充满额定工作压力的天然气的气瓶重力的静力,且气瓶的固定座最大移位不许超过13mm。

6、多个气瓶安装时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气瓶与排气管地距离在75-200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7、检查加气口的安装位置防护情况及距车辆外轮廓边缘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8、检查高压柔性管路的固定卡、弯曲半径、距离温热源的距离,固定卡间距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9、检查气压显示装置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0、检查截止的安装位置是否合适。

11、检查减压调节器、喷射器安装位置及减振是否符合要求。

12、检查电器线路安装是否符合QC/T2900G的要求。

13、核查气瓶强度检验、气密检验、抽真空记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4、核查安装后外观检查记录、检漏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5、核查安装标识粘贴是否正确。

16、核对监督检验机构监检证书是否发放。

17、核对使用登记代码是否打印、永久钢印是否正确。

18、安装合格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4篇

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设备检修质量的检查、验收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1.2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部、检修公司及其他部门的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检修质量的检查、验收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

1.2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部、检修公司及其他部门的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经贸委颁发《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2003年)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安全工作规程》(2003年)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安全工作管理规定》(2003年)

3 管理机构与职贯

3.1 设备检修,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监督小组",其成员根据不同设备,由一至三级检验收人员组成。

3.2 设备检修质量的检查,检验与验收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机构的检验与验收工作。

3.3 设备质量检验三级机构:一级检验小组:由班 (组)长、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人、现场值班人员组成;二级检验小组:由车间正、副主任、技术专责人及一级验收人员组成;三级验收小组: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正、副经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工程师、设备大修理监理人员、厂技术专责人、车间正、副主任、班 (组)长组成。

3.4 厂部、车间、班组三级验收小组负责范围:一级(班组):辅助设备、工艺简单的工序、大坝中简单的异常处理之后;二级(车间):重要辅助设备、工艺较复杂的工序、大坝中的较大异常处理之后;三级(厂部)主要设备大小修,重要设备技术改造,大坝中的较大异常处理之后。

3.5 三级检验小组领导管理二、一级;二级检验小组领导管理一级,一级检验小组自觉服从三、二级领导管理;二级检验服从三级领导管理。

3.6 设备检修质量检查验收坚持检修人员自检为主,验收人员综合检验为辅的原则。

3.7 检修人员对检修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检查验收人员对检修质量负有验收责任。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管理目标

4.1.1 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真做好设备检修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安全、正常、稳定运行;

4.1.2 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质量第一和检修工艺质量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管理理念。在认真执行《安全规程》检验的基础上,把好“质量第一关”;

4.1.3 鼓励各班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全面上等级,上水平。

4.2 管理要求

4.2.1 设备检修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与良好的工艺确保检修(调试)质量,在每项工作结束后,检修人员按照质量标准,自行修查,并做到:不符合规定标准不交验收;自己不满意不交验收;缺陷没有消除不交验收;

4.2.2 设备检验人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参加现场劳动、主动帮助设备检修人员解决问题,同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

4.2.3 设备大修前,其修试、检验、检查的仪器仪表 (如:热工、长度、水平、电磁、力学、化学、声学等计量器具)必须送检或自检合格;

4.2.4 设备检修质量检验应充分发挥各专业技师、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以进一步提高检修质量。

4.3 管理条件

4.3.1 为了保证设备检修质量,必须对“仪器仪表”、“热工校验”、“计量器具”、重要测试工具检定合格,以便检验值真实有效;

4.3.2 为了保证设备检修质量,要求设备检修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程,主要负责人应有二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4.3.3 加快科技进步应用步伐,抓好八大技术监督和可靠性管理,促进设备检修质量上等级。

4.4 管理方法

4.4.1 设备检修质量贯彻“谁修谁负责”、“谁专责谁先检验”的原则;

4.4.2 无论大小修、技改项目均由工作负责人首先依据设备检修质量要求,认真检查,确认合格后再交上级检查验收。

4.5 管理程序

4.5.1 设备质量验收实行静动态验收的分级制度;

4.5.2 设备检修质量检验依据厂的各类技术标准和规定,设备更新改造依据技术标准基础上参照制造厂家《检验标准》或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4.5.3 水轮发电机组、变压器大修,主要设备更新改造的整体验收。厂部将成立质量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其专责部门在验收前应提交:

4.5.3.1 竣工报告;

4.5.3.2 大修项目执行完成情况;

4.5.3.3 主要缺陷消除情况;

4.5.3.4 质量与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5.3.5 技术革新实际应用情况;

4.5.3.6 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4.5.3.7 主要技术数据记录;

4.5.3.8 大修后试验与试运行准备情况。

4.5.4 设备提交检验前,工作负责人应向质量验收入预备详细的汇报检修概况、调试记录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5篇

※编制汇总下列计划

1.编制主要电气设备检修间隔期和停车时间计划。

2.电气设备年、季、月度预修计划。

3.电气设备年度更新计划。

4.电气设备年度大修理材料计划。

5.电气设备年度更新材料计划。

6.电气设备年度大修理备品配件计划。

7.编制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年、季、月度施工项目计划。

8.编制计划检修项目计划。

9.组织编制并审查电气技改项目年、季、月度施工计划。

※建立健全下列有关统计台账

1.电气设备年、季、月度检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台账。

2.电气设备年、季、月度计划外检修项目统计台账。

3.电气设备更新完成情况统计台账。

4.电气设备监测及预防性试验统计台账。

5.电气设备年度大修理完成情况统计台账。

6.技措项目(分计划内、计划外)完成情况统计台账。

※计划管理

1.与检修计划员协调,平衡好有关计划,并按时传送。

2.做好各项计划的交底工作。

3.参与年度停车大修理的准备及实施情况统计和总结工作。

4.负责公司主要电气设备的检修记录、试车记录、验收报告、事故报告等收集整理工作与及时归档。

5.检查落实年、季、月度检修计划完成情况,处理协调检修中出现的问题,参与主持主要电气设备检修后的试车、验收工作。

6.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缺图纸资料、材料、设备等),拒绝安排计划。

7.检查考核施工单位计划执行情况。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6篇

1.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工艺工装设计时,以及试制试验新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标准和规定;

2.在检验产品质量时,应对其安全性能做出技术鉴定;

3.参与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厂规、标准等的制订;

4.协助有关部门提供安全技术信息和资料,审查和采纳安全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5.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教育与考核,推广安全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

6.参加伤亡事故的分析调查,从技术方面提出意见或作出合理化分析,帮助确定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7篇

1、质检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责任心,要坚持原则,严格标准,本着对质量负责的态度进行检验。

2、按图纸要求对所有外购件、外协件等进行检验,对质量不符合要求和规格超差的应及时退货。

3、按图纸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是几何尺寸、焊接质量、耐压性能等,不合格品退回车间进行返修,重新检验合格后入库。

4、对中间产品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指正,避免产品完工后再做较大改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质检人员对加工产品验收后应在派工单上签字,对外协件和外购件验收后应在入库单上签字,否则仓库人员有权拒收。

6、质检人员要熟悉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于重点部件和重点部位要严格检验,对于一般部件和一般部位可适当放宽,做到有的放矢,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工人的劳动积极性的目的。

7、妥善保管所有图纸,未经允许不准将图纸转借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8篇

1 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制度。设备应按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应推行点检定修制)检修,不应拖延。设备管理部门的机、电技术人员,应对日常检修工作负责。

2 检修现场应设统一指挥部,并明确各单位的安全职责。参加检修工作的单位,应在检修指挥部统一指导下,按划分的作业地区与范围工作。检修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3 检修之前,应有专人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检修、动火审批手续。

4 检修中应按计划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5 大、中修使用的拼装台和拼装作业,应符合大、中修指挥部的要求,不应妨碍交通。拼装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与监护。

6 施工现场行驶的车辆,应有专人指挥,并尽可能设立单行线。大、中修施工区域内,火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同时应设立警告牌和信号。

7 设备检修和更换,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修人员应熟悉相关的图纸、资料及操作工艺。检修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交底。

8 检修设备时,应预先切断与设备相连的所有电路、风路、氧气管道、煤气管道、氮气管道、蒸汽管道、喷吹煤粉管道及液体管道,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牌制度。

9 木料、耐火砖和其他材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贮存场地应平坦、干净,宜选择地势较高的场所,并应设防雨棚;

――储料场与仓库的选择,应能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和消防车辆的顺利通行;

――耐火砖应错缝码放,一般耐火砖垛高不应超过1.8m,大块或较重的耐火砖垛高不应超过1.5m;

――材料堆垛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堆垛应防潮;粉状料应堆放在单独的房间里。

10 焊接或切割作业的场所,应通风良好。电、气焊割之前,应清除工作场所的易燃物。

11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通道、梯子、支架、吊台或吊盘。吊绳直径按负荷确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有关设施,作业不应超载。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路,应有防滑措施并经常清扫。高处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

12 楼板、吊台上的作业孔,应设置护栏和盖板。

13 高处作业时,不应利用煤气管道、氧气管道作起重设备的支架,携带的工具,应装在工具袋内,不应以抛掷方式递送工具和其他物体。

遇6级以上强风时,不应进行露天起重工作和高处作业。

14 在高处检修管道及电气线路,应使用乘人升降机,不应使用起重卷扬机类设备带人作业。

15 运送大部件通过铁路道口,应事先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而且使用单位,还应设专人负责监护。

16 检修热风炉临时架设的脚手架,检修完毕应立即全部拆除。

17 在炉子、管道、贮气罐、磨机、除尘器或料仓等的内部检修,应严格检测空气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防煤气中毒和窒息。并应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如果出入人数不相符,应立即查找、核实。

18 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操作工应到场,各阀门应调好行程极限,做好标记。

19 设备试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交出操作牌,由操作人员送电操作,专人指挥,共同试车。非试车人员,不应进入试车规定的现场。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xx]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10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质检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责任心,要坚持原则,严格标准,本着对质量负责的态度进行检验。

2、按图纸要求对所有外购件、外协件等进行检验,对质量不符合要求和规格超差的应及时退货。

3、按图纸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是几何尺寸、焊接质量、耐压性能等,不合格品退回车间进行返修,重新检验合格后入库。

4、对中间产品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指正,避免产品完工后再做较大改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质检人员对加工产品验收后应在派工单上签字,对外协件和外购件验收后应在入库单上签字,否则仓库人员有权拒收。

6、质检人员要熟悉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于重点部件和重点部位要严格检验,对于一般部件和一般部位可适当放宽,做到有的放矢,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工人的劳动积极性的目的。

7、妥善保管所有图纸,未经允许不准将图纸转借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11篇

1.目的

对原料.辅料.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检验,为生产出合格优质的产品提供保证。

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以确保满足顾客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外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成品进行监视和测量。

对辅料的入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成品的出厂检验。

3.职责

质管科是对产品特性实施监视和测量主要职能部门。

4.程序

4.1质管科根据《检验标准》明确检测点.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4.2进货验证

4.2.1对生产购进物资仓库保管员核对,确认原材料品名,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并通知检验员检验。必要时,由化验室采样进行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检验。

4.2.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验证,并填写《原料检验记录》:

产品的过程检验由各工序的品管员负责,按照工艺标准对其检验和监控将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交付下道工序,不合格品另行堆放。

a)检验合格。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b)检验不合格时,检验员在购进物资上加“不合格”标识,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3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

4.3半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3.1过程检验

对设置检测点的工序,在做好自检自分后将产品放在待检区,检验员依据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合格品,在《半成品检验记录》上盖检验员签字后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3.2互检

下道工序操作者应对上道工序转来的产品进行互检,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4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4.1操作者对完工后的成品进行自查,并整齐堆放在待检区,作好标记,附挂上待检标识。

4.4.2检验员按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出厂检验记录》中,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4.4.3成品进行包装后经抽检合格后由仓库保管员按检验员出具的《包装生产流程卡》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4.4所有成品出厂前须由品管部对其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项目的检测。产品的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由专职检验员负责,成品检验员必须对产品过程检验和控制全面了解,确定无误再进行成品检验。

4.5产品的检验记录

4.5.1品管部应认真建立并保存好产品的检验记录,包括各种检测报告,这些记录应表明是否通过测量和控制,达到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所有记录应有授权检验人员的签字确认。

4.5.2品管部是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的专职机构,对原材料进厂,产品生产的过程检验以及产品入库.出厂全过程的质量检验负责,确实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进厂,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4.5.3检验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现象,有按不合格拒绝出厂。质量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及产品特征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各阶段的检验须客观严肃,让加工人员对本工序的产品标准熟练掌握,保证本工序产品符合要求。

4.5.4质量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及产品特征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各阶段的检验须客观严肃,让加工人员对本工序的产品标准熟练掌握,保证本工序产品符合要求。

4.5.5专门的品管员对每一道工序进行跟班检验,生产工人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专职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

5.相关文件

5.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5.2《检验规范》

6.质量记录

《原料检验记录》

《半成品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12篇

1.上班前应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备,如有折断、脱落等故障严禁使用。

2.开工前检查鼓风机、炉内管道、循环水、电器设备及上煤机、链条炉等是否正常、良好,方能开工。

3.炉前工作人员,观察炉内情况时必须戴防护眼镜或面罩,并保持一定距离。注意炉内火焰喷出伤人。

4.司炉工,应在瓶坯冲拔前2~3小时装炉升温,待炉膛温度1430℃,方可出料。

5.进料操作人员,应将料块排列整齐,如有弯曲,应停止送料,立即排除。

6.进料人员,使用进出料小车时,应注意自身与周围人员安全。

7.出料人员听从司炉工的信号,作好出料前的.准备工作。启开炉门时,应注意炉口的火焰喷出伤人,出料时应注意料块掉下伤人。要安全迅速,准确地把料出在送料小车上。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13篇

1.目的

对原料.辅料.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检验,为生产出合格优质的产品提供保证。

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以确保满足顾客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外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成品进行监视和测量。

对辅料的入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成品的出厂检验。

3.职责

质管科是对产品特性实施监视和测量主要职能部门。

4.程序

4.1质管科根据《检验标准》明确检测点.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4.2进货验证

4.2.1对生产购进物资仓库保管员核对,确认原材料品名,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并通知检验员检验。必要时,由化验室采样进行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检验。

4.2.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验证,并填写《原料检验记录》:

产品的过程检验由各工序的品管员负责,按照工艺标准对其检验和监控将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交付下道工序,不合格品另行堆放。

a)检验合格。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b)检验不合格时,检验员在购进物资上加“不合格”标识,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3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

4.3半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3.1过程检验

对设置检测点的工序,在做好自检自分后将产品放在待检区,检验员依据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合格品,在《半成品检验记录》上盖检验员签字后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3.2互检

下道工序操作者应对上道工序转来的产品进行互检,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4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4.1操作者对完工后的成品进行自查,并整齐堆放在待检区,作好标记,附挂上待检标识。

4.4.2检验员按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出厂检验记录》中,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4.4.3成品进行包装后经抽检合格后由仓库保管员按检验员出具的《包装生产流程卡》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4.4所有成品出厂前须由品管部对其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项目的检测。产品的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由专职检验员负责,成品检验员必须对产品过程检验和控制全面了解,确定无误再进行成品检验。

4.5产品的检验记录

4.5.1品管部应认真建立并保存好产品的检验记录,包括各种检测报告,这些记录应表明是否通过测量和控制,达到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所有记录应有授权检验人员的签字确认。

4.5.2品管部是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的专职机构,对原材料进厂,产品生产的过程检验以及产品入库.出厂全过程的质量检验负责,确实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进厂,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4.5.3检验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现象,有按不合格拒绝出厂。质量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及产品特征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各阶段的检验须客观严肃,让加工人员对本工序的产品标准熟练掌握,保证本工序产品符合要求。

4.5.4质量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及产品特征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各阶段的检验须客观严肃,让加工人员对本工序的产品标准熟练掌握,保证本工序产品符合要求。

4.5.5专门的品管员对每一道工序进行跟班检验,生产工人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专职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

5.相关文件

5.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5.2《检验规范》

6.质量记录

《原料检验记录》

《半成品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 第14篇

1.瓶子上翻身架时,下面不准站人,防止瓶子滑落伤人。上架时一般应有二人负责,在必要时单人操作,上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瓶子滑下。否则容易使链条、地轴砸断或造成其他事故。

2.炉子的前,后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在进出料时注意炉内瓶子是杏梗塞炉内,发现后及时处置,以免撞坏炉壁。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

3.在下瓶子时,密切注意来往人员,防止瓶子滑向行人的脚下。

4.炉子的前,后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戴上手套。不准赤膊、穿短裤,避免烫伤,或刺破皮肉事故的发生。

5.不准擅离职守,如有事需要离开时,必须委托他人管理。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检验质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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