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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室管理制度(汇总3篇)

作者:edditor12023-01-04 22:40:01390

本文为大家分享临床科室管理制度相关范本模板,以供参考。

临床科室管理制度 第1篇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

1、各检测室负责人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提出购置检测仪器设备计划,填报《仪器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由设备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技术负责人。

2、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拟购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属于高精度或重大型设备,由技术负责人邀请相关技术专家讨论决定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3、重要仪器设备的采购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联系,一般仪器设备由设备科负责人与供应商联系,用三台以上同类仪器设备对进行比对,并索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合同书,确定技术指标、运输、安装、调试要求、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及付款方式等,最后签订合同。

(二)、仪器设备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与检测室负责人一起开箱,必要时可通知供应商参加,按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检查有无缺件或损坏。

2、供货商安装、调试、校准后,设备科组织人员进行仪器设备验收,确认符合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安装、调试记录》、《仪器设备履历表》,报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对其进行编号、建卡、登记台帐,交设备管理员归档保存。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科负责人向供应商退货/返修。

3、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4、经验收的新购置仪器设备需送有关单位检定合格并在仪器设备上张贴校准状态标识后,方可交付使用实验室启用。

(三)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

1、设备管理员对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唯一性标识管理。

2、唯一性标识应粘贴在仪器设备明显处,使用科室应保护标识的清晰完整,如有破损或字迹不清,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员更换。

(四)仪器设备的校准

1、试验设备必须在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2、设备管理员根据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情况,制定需要检定的仪器设备清单及仪器设备检定计划报设备科负责人审批。

3、仪器设备检定计划审批后,由设备管理员按计划与计量检定单位联系并在合格证时间内完成仪器设备检定工作。

4、仪器设备的自校,设备科管理员组织各检测室,根据仪器设备的检测方法和原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自检方法。

5、设备管理员应根据有效证书对仪器设备加贴量值溯源状态标识,并保证其有效和清晰完好。

6、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检定后,根据证书与相关规定技术参数对其进行确认,并填写《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确认表》。

7、设备校准状态标识按三色标识管理,即:

a)合格证(绿色)

①经计算检定、校准、测试(包括自校)合格者;

②无法检定或校准,经自校比对或其它方法验证其试用者;

③不必检定或校准,经检查功能正常者。

b)准用证(黄色)

①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中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者;

②测试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检测工作中所需量程合格者;

③降级使用者。

c)停用证(红色)

①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包括已损坏、经检定/校准/验证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超过检定/校准/验证有效期的、测量设备过载、测量结果可疑,短期无法消除或修复等);

②暂不使用的仪器设备。

8、每台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状态标识内容必须包含:设备编号,校准日期,下次校准日期,校准单位。

(五)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详细了解使用说明书内容,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程序后,方可开机操作,并按要求填写使用记录。

2、检测人员现场检测使用仪器设备,应根据检测任务的需求提前提出仪器设备使用计划,在仪器设备管理员处领取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在领取到仪器设备后,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登记,回弹仪需填写《回弹仪校准记录》,应仔细检查验收、签认,使用完后及时归还。

3、检测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先对仪器设备的适宜性(如设备准确度精度是否满足要求等)、有效性(是否在校准/检定周期内)和功能的正常性进行检查,标准物质应根据其性能要求得到良好的安全处置、运输和储存,以防止损坏或污染。

4、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现检测数据异常,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分析原因,如属仪器设备原因,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设备科管理员,并在《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记录。

5、需现场检测仪器设备,严禁私放置工地,所借设备必须当天借出当天归还,如特殊情况,需上报设备科负责人。

6、为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在用的仪器及标准物质在两次检定/校准之间应进行期间核查。

7、设备管理员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建立仪器设备年检、周检和校准计划表,并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校准、维修返回校准和自校等工作。

8、设备科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有权对其公司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9、需借用公司试验室以外的仪器设备时,使用者必须对借用仪器设备的功能是否符合要求、有效的检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等进行考核确认,然后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负责人。

10、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的位置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应征技术负责人同意。重新安装后,应对安装位置、安装环境、安装方式进行检查,并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仪器设备出入库管理

1、检测人员借出仪器设备需向设备管理员说明借出原因,经相关检测室同意,方可借出。

2、使用部门领用仪器设备,需登记《仪器设备借用记录》使用记录本,明确借用人与检测人。

3、领用人因检测情况变动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设备科进行变更,并及时归还仪器设备。

4、仪器设备归库需上架摆放整齐。

5、对于需充电的仪器设备在仪器设备入库时,及时进行充电。

6、在仪器设备出库期间,发现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及时上报。

(七)仪器设备的维护

1、日常维护:检测人员应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中的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

2、定期维护:检测人员应根据各仪器设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主要仪器设备、对使用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明确规定维护要求和方法进行保养维护。

3、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登记表》中。

(八)检测设备失准时的处理

1、仪器设备在使用时,如出现故障或发现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已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定,对此前造成的影响进行追溯,如涉及到客户要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必要时对样品重新检测,出具正确的报告。

2、更换具有相同准确和精度、且经过检校合格的仪器设备对已检测的产品进行重测。

3、将有故障的仪器设备送修,排除故障后重新检定(或校准),确认合格后,再对已检测产品进行重测。

(九)仪器设备的降级使用

1、仪器设备经修理检定确已无法恢复其原有精度等级,但各项性能指标均能满足所降等级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或者某次和几次不能达到标准和技术要求,但主要性能合格,降低等级后可以满足所降等级的要求,允许作降等级使用。

2、需降等级使用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填写《仪器设备、设施停用/降级/报废审批表》,根据检定校准单位提供数据,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降级使用。

3、仪器设备降等级后应由检定人员更改仪器设备等级标识,并在检定报告原始记录上注明所降等级使用精度,同时通知资料管理人员在台账上,卡片上注明。

(十)仪器设备的修理和报废

1、需要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由检测试验人员向设备科提出书面申请,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修理情况需记录在《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中。

3、仪器设备经检定不合格而且无法修复或者修理费用太高,又无经济价值的可准允报废。

4、产品质量低劣,无法满足降级使用或主要零配件无法买到的,超过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可准予报废。

5、已列入国家淘汰或列入国家法定废除又无法改制的仪器设备可准予报废。

6、准予报废仪器设备,需填写《仪器设备、设施停用/降级/报废审批表》,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设备管理员存档。

临床科室管理制度 第2篇

一、设备科在院长和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

二、设备科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备科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出工作计划,做出工作总结,对不满意的工作制订整改措施。

三、设备科全体职工遵纪守法,遵守院规院记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牢固树立为临床一线服务,为病人服务的思想,搞好本部门工作。

五、搞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减少投入,增大产出,同时杜绝浪费,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六、万元以上设备购置应由使用科室填写购置申请报告交设备科,汇总后提交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报院长批准和组织实施。大型设备必须经设备管理委员会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购进的医疗设备必须严格验收,办理出入库手续方可设入使用。

八、全院各科医疗设备应合理配置。科室间的设备调配由设备科报院长批准后实施。

九、大型设备、贵重仪器由专人负责管理,设备科和使用科室共同落实负责人。大型设备使用科室主任为责任人。

十、加强医疗设备帐物管理,各科室主任和护士长为科室设备账目管理责任人,设备科设医院设备财产总帐,各使用科室设分帐,设备科不定期对各科的帐、物进行抽查,做到总帐与分帐相符,帐物一致。

十一、贵重大型设备应建立单机档案,交档案中心妥善保存。

十二、各科需维修的仪器,应认真填写维修通知单,及时通知设备科或送设备科维修。维修技术人员应及时维修,做到常规设备完好率达100%,大型设备出现故障有专人负责维修。

十三、维修技术人员应认真填写大型设备维修记录,送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十四、需外修的设备,维修技术人员应及时报告设备科科长,报院长同意后实施。

十五、严格配件出入库制度,管好库存配件,做到帐物相符,分类合理,标志醒目,摆放整齐。

十六、加强医院计量管理,执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周期强检制度。

十七、设备科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做好本岗位的各种记录,各种报表,交设备科存档。使用科室将设备使用登记,按时交设备科统计存档。

十八、各使用科室应认真管理,使用好医疗设备,设备科每月进行考核与奖金挂钩。

十九、设备、仪器维修技术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设备科全体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不折不扣地完成医院和设备科交办的工作,否则,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临床科室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置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成立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

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3.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

4.收集、提供、反馈仪器设备信息,为使用部门和领导做好咨询服务;

5.会同人事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6.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情况,组织协作共用。

第三章人员与任务

第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任务和仪器设备的资产总值等情况,按比例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使用仪器设备的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中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参加考核和晋升。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十六条:装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对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附件1)。对已颁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的购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购置验收

第十八条: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一般不进口。

第十九条:购置国内或国外仪器设备,包括植入人体的器具、人工器官、一次性医用器具,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选购。

第二十条:国外订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填写有关申请表,报上级主管审批后,委托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其他信贷引进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抓紧安装验收,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附件2)存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

第六章使用保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以“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即部颁标准[WZB01—90](卫生部将进一步修订为卫生行业标准)为依据,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1.筹购资料:申请报告(表)、论证表、订货卡片、合同、验收记录等;

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3.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用质量检测、计量、使用维修记录及调剂、报废情况记载等。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档案、帐卡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

第二十七条:各类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章计量维修

第二十八条: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器具和设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的卫生计量法规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检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维修队伍建设,提倡协作维修。

第三十条:维修工作的主要任务:

1.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

3.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4.对拟降档使用或报废的仪器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主管部门参考;

5.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应保证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其提取比例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调剂报废

第三十二条:凡购买超过需求或由于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用一年以上未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可降级使用或调剂。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报废:

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

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5.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处理:

1.凡单价在万元以上者,应填写统一的审批表(附件3),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并记入档案;

2.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调剂仪器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并妥善处理档案资料;

4.对可供家用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5.仪器设备处理后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用于维修、更新仪器设备。

第九章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统计报表是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和检查仪器设备装备计划的依据,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务求清晰、及时、准确无误。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每年第一季度应向卫生部汇总上报上年仪器设备的下列情况:

1.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累计台件总数及金额总数;

2.单价在百万元以上新增仪器设备明细表(附件4)。

第十章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审批发布的技术评估标准及规范,加强仪器设备的检测,进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应用质量、效益、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便为宏观管理提供依据和及时作出正确导向。

第十一章奖励处罚

第四十条:凡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记入档案,做为晋升的参考。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出现的事故,应及时处理,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对特大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以上及其处理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报卫生部备案。对事故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仪器设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具有明显专业技术特征的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卫生装备、实验室装置、辅助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里的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按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为医疗卫生装备的常规管理办法,是对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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