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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缘石施工合同

作者:2022-07-06 10:23:450

路缘石施工合同1


耀英坪村砂石路整修施工合同

甲方(承建方):

乙方(施工方): 身份证号码:

自汛期以来,受强降水影响造成我村16组、14组、5组、9组共计5.5公里砂石路严重损毁,11组道路垮塌,对村民出行及农副产品运输造成重大影响,急需解决百姓出行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工范围:耀英坪村14组、16组、5组、9组水毁路段。11组垮方路段。

二、施工方式:水毁砂石路用挖机对损毁路面进行整修,用火石渣填平,16组三处涵管进行填埋,两边水沟进行清理。11组垮方做挡墙。

三、施工时间:自施工之日起一星期内竣工,雨天顺延。

四、工程造价:挖机费用8000 元,涵管费用2000元,火石渣山本及运输费用5000元,做挡墙17000元合计32000元。

五、支付方式:工程竣工后经甲乙双方组织验收,施工达标,报账后进行工程款支付,若施工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则不予支付。

六、其他:施工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同时乙方负责做好在施工时的照片采集(同一参照物地点,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照片)。施工质量由甲方现场监督,监督人员有田大杰、张怿、元小林、胡朝照。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八、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 月 日


路缘石施工合同2


河北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定州市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承包人(全称):河北弘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本工程施工特点,就本项目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招标文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河北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定州市2018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工程

二、工程地点:定州市叮咛店镇南王村、开元镇东沿里、东亭镇东庞村

三、工程规模、内容:

  

标段

乡镇

村庄

3米路(米)

4米路(米)

5米路(米)

合计平方米数

2

叮咛店镇

南王村

266

 1018

6154

开元镇

东沿里

 

212

 

848

东亭镇

东庞村

 

339

 

1356

小计

 

 

817

1018

8358

四、技术规范和要求

工程单元内要求机耕路采用混凝土路面,主路宽3-5米(部分需加宽的路段,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路面中心高出周围田地0.2米。采用15厘米厚的12%石灰土基层,15厘米的商砼C25路面,素土路肩0.5米,做到晴雨天均能通车。

(1)《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3)《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

(4)《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3664-2006)》;

(5)《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2006)》;

(6)《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0600-2014)》;

(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8)《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10)国家、省、市或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小写:933835.81元

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捌角壹分

第二条   建设工期

一、工程建设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建设工期的,经监理人确认,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1、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3、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三条    工程质量

须满足现行国家以及河北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跟踪审计

一、审计对象、范围和目标

1、审计对象: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2、审计范围:

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资料以及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其他资料等;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

3.审计目标

(1)保证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2)维护财经法纪,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以建制度、防隐患、促发展为目标,促进建设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审计内容

签订合同前中标方投标文件的审核、合同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一般性变更经济方面的审核;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核;大宗材料、大宗设备、新 型材料的价格审核;审核工程进度款;其它支出费用审核;竣工后工程结算,并 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验收需要的报告;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其它造价相关咨询。

(一)开工前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

2、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3、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选定情况,重点关注招投标是否规范。

4、 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完整,定额套用是否合理。

5、 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和完整情况。

6、 各种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等合同签订的合理和规范性。

(二)建设期间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建筑安装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土建和材料采购等有无招投标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和分包行为等;

2、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多计虚列、少计工程成本等会计核算 不实问题;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及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等加大投资问题;是否存在管理费超支问题等;

3、 工程计量和费用支付情况,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否合理;变 更、索赔审批权限的执行是否规范;计量支付是否正确等;

4、 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款 专用和专户存储情况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借款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

(三)竣工决算审计

1、 工程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超概与否及其原因;

2、 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4、 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和建设情况;

5、 资产管理情况;

6、 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合法和真实情况;

7、 工程结余资金的清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等。

 三、其他要求

随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凡遇有重大设计变更或掩埋工程以及重大会议,

应委托方的要求应及时参加;按照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审计风险;对审计报告和委托人提供的审计资料以及在执行 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更换主要审 计人员。

审计报告文件提交份数:一式 6 份,并附电子介质文件一套。

审计报告文件内容与格式:审计报告应包括本项目所列审计内容。格式分为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其中,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应包括:按每个合同反映计量支付表、变更令等

送审金额、核减金额及核减理由、核定金额以及审定的基本建设结算书或基本建设竣工决算书等;管理建议书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以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等。

第五条   监理人

一、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4.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4.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员

4.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4.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4.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4 监理人的指示

4.4.1 监理人应按第4.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4.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4.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八条处理。

4.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4.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5 商定或确定

4.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4.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第六条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必要的现场测量基准资料。

委托监理人审签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复核承包人工程测量放线成果。

二、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人、监理人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和答疑。

三、委托监理人及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进行审批,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

四、为本合同工程配置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五、委托监理人对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质量达标并出具完整的质量证明.

六、委托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验签证。

七、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工程质量评定表进行审核。

八、组织、主持对承包人完工工程的初验工作。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十、对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一、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七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出去。

二、开工前认真核查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量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三、开工前向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

四、负责本合同工程的测量放线工作,并将测量放线成果及时报送监理人复核。

五、为本合同工程配备施工技术人员和质检员,负责工程布设和对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的查验。

六、工程隐蔽部位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验(提供交通工具方便),检验合同签证后方可复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工程施工总结和工程进度表。

八、对支付工程款要严格执行国家基建有关规定和国债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检查监督。

九、制定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措施,配备安全员,保证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工程安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全部责任。同时,保护好工地环境,完工后将场地清理干净。

十、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并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十一、为切实保护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定州市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需缴纳中标价5%的保证金,保证金需通过单位账号汇至发包人的基本户。当项目完工并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拨付保证金,并由发包人抽查确认发放后,退还至发包人账户。

第八条    设计变更

一、发包人发现自己提供的施工图纸有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及时提供修改的施工图纸。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经监理人审签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实需变更时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

第九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全面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初验申请(附自验报告及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送的初验申请并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县级初验,编写初验报告。

三、对初验存在的质量不合格和任务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应负责及时进行整修、返工和施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和工程任务全部完成,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对已完成并自验合格的工程项目、数量、工程量,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30%时,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支付30%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70%以上时,再付工程款40%。当工程全部完工时,县级初验合格后,再付工程款2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剩余的工程款5%付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除建设工程予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下达监理通知警告、停工整改通知、工程暂停通知(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认真落实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人指示,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 、争议评审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工程款全部决算付清后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修改)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2019年  5月 6  日


路缘石施工合同3


合  同  书

  (xx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2017年 xxx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

二、施工范围与内容:

     xxx路段,道路安全标牌、标志、道口标注、警示桩、标线、振动标线的施工与安装。

三、工程工期:乙方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项目工程。

四、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附:工程单、总价明细: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本工程按日照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设计图为依据,工程量以实际为准。

五、结算与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并施工完毕后,甲方需以电汇方式付款给乙方合同价款80%,余款20%半年内付清。

六、维修:

乙方按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自检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无条件予以维修或更换。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人为故障造成的损坏,乙方不负责维修。

七、权利与施工要求: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质量、进度、技术、保障措施等施工内容全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按照甲方和设计要求进行整改。

2、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施工沿线施工点地下管网、供水、供暖及地下光缆等线路分布图,因图纸不详导致乙方对施工地点地下管网、供水暖及地下光缆等线路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要求和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要求制作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防止施工过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正常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5、      乙方必须合理安排各项工作,保证按期完成施工项目。

八、变更:

1、         因甲方原因而造成合同中所列施工项目在数量、质量、品种、服务上的变化,导致费用的增加,其费用增加部分由甲方支付。

2、         因乙方原因而造成合同中所列施工项目在数量、质量、品种、服务上的变化,导致费用的增加,其费用增加部分由乙方支付。

3、         乙方应按照国标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要求施工,因乙方未按要求施工而导致的质量及其它相关问题,由乙方承担。

九、仲裁: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可向有关部门提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 裁是最终的,甲、乙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目的,进行协商解决,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

十一、相关技术、施工及更改文本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查。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年    月    日  


路缘石施工合同4


嘉定路改造项目设计合同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嘉定路改造项目设计

工 程 地 点: 青岛市***区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 包 人: 青岛市***区城市管理局

设 计 人: 青岛中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1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青岛市***区城市管理局

设计人: 青岛中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嘉定路改造项目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计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红线图1  2设计任务书1 3管线综合等设施资料/ 4地质报告/ 5规划方案/ 6建筑单体方案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施工图8方案批复确定后30天备注:过程中提供至少8套(不包括专家评审及施工图审图套数),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至少三套完整的施工图及其他相应文件以用于施工单位竣工文件的编制。报批所需图纸由设计单位另行无偿提供,不含上述交付文件内。各阶段所提供文件均包括2套刻成光盘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第五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30%104790本合同签订后第二次付费50%174650施工图审批通过第三次付费20%69860竣工验收合格备注:1、             设计人需在每月25日前提报可能支付的设计款项以便发包人列支资金计划。否则,因此导致的支付延迟发包人无任何过错责任。2、             款项支付前需提供符合税务规定发票。3、             本合同所列设计人账户信息为设计人唯一收款账户,如有改动必须附有设计人加盖公章的账户变更说明,并列明如因上述信息变更而设计人未能及时通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设计人的经济损失与发包人无关。4、         支付时间:每月25日前报资金计划,工作成果及应付款经审核无误后,于次月20日前汇至设计人指定帐户。 说明:1、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按建设方支付流程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     设计费按审定后的施工图核定实际面积并按第二条取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双方责任6.1 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因本合同以外项目的原因而进行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6.2.7设计人提交的工作成果,除仍享有署名权外,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保证其提交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相应权益,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6.2.8设计人应保证按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修改设计图纸,在发包人发出通知3日内,应予答复,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时间内修改完毕。6.2.9设计人负责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办理与设计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审批等工作。第七条         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人违约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另行协商确定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8.1设计范围8.1.1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及要求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及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在设计深度和质量上满足发包人分阶段、分专业提供设计图纸的使用要求。施工图设计应在初步设计基础上对本工程设计进行深化和优化,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满足环保、消防、卫生、人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本工程项目建设及环境的复杂性及特殊性。8.1.2设计专业包括本工程涉及的全部设计内容;需配合专项设计。8.1.3设计人应在发包人协助下完成相关的审批工作,通过施工图审查;8.1.4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施工过程中的交底及竣工验收、变更、技术指导、咨询等配合服务,要求在工程进展不同阶段,按照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进驻到施工现场随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8.2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不再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8本合同一式  6份,发包人  4  份,设计人  2份。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其它约定事项:设计人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负责对其它各专业设计公司进行管理、协调,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设计取费中。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备 案 号:                    经 办 人: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路缘石施工合同5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华能河南分公司

乙方: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华能河南分公司渑池县凤凰山风电场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合同法》结合被工程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地点:渑池县仁村乡雪白村、台口村、大水沟村。

(二)工程内容:

1、甲方提供的风力发电塔基础部分图纸所有内容,包括施工图中所有的设备预埋件(即锚栓组合件)

2、乙方负责开挖土石方的爆破清理、转运、修边、清底达到浇筑的标准(包括钢筋标准焊接和钢筋绑扎)完成基础浇筑。

第二条  工程总价:壹亿捌仟伍佰万元整(¥18500万元)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双方商定工期,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工期12个月。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

(二)工程合同一经双方签订,乙方设备进场,三日内甲方付乙方预付款5万元作为备料款。

(三)属乙方施工范围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乙方给予免费修补。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品牌、型号采购。

(二)材料设备附有出厂的合格证明,材料设备有异议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一)大型机械进驻工地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款的10%。                     

(二)以后按月进度付款,每月25日上报次月5号付清上月已完成工程的50%工程款。

(三)单个基础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款,剩余款项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责任范围

(一)甲方责任

1、负责解决施工现场用水、用电,道路畅通。

2、甲方保证按任务书约定付款到位。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需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需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

3、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负责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签订后,由于乙方人员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损失时由乙方承担。

(二)由乙方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停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研究另立补充条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四)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人:                             委托人:

日期:                                日期: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路缘石施工合同》,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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