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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三重一大”情况整改情况报告
红桥二十二幼党支部
我支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依法办园,树立良好的园所及人民教师形象。并结合近期局党委的监督与检查认真开展自查,不断完善,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支部班子成员们带头学习《关于5起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典型问题的通报》、李清书记在区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关于6起红桥区部分基层单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关于2018年上半年天津市查处违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据分析情况通报》等,组织党员及全体教职工进行了廉洁教育,进一步树立了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履职尽责,严于律己的教师形象。
二、班子成员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两个责任”
同时,班子成员们在工作中认真履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负主体责任,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的“一岗双责”制度,定期召开班子会议,集中反映各自主管部门的问题,增强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力;在节日期间,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树立廉洁过节的思想,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在资金使用方面,做到公开、透明,相关票据经多人审批后签字,方可生效;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约束自身言行,带头营造积极向上的政治风气。
三、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推进依法治校
我支部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在制度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在对幼儿园重大事情的决策上,如:环境的改造、大型设备的购置等,均由领导班子制定方案、经班子议会,工会委员会通过实施。各项召开的会议留存相关记录记录详实,完整。幼儿园所购置的物品超过一万元要经领导班子议会、工会讨论决定,并留有相关会议记录。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并按照相关要求上交相关材料。对于有关园所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等问题,领导班子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商讨,并由工会委员会通过后予以实施,充分发挥民主化管理。
同时,对于如清理操场大树树根等重大项目,支部认真履行相关工作流程,逐层审批,并监督工程安全,确保安全施工。对于日常零散活儿维修,支部同样认真对待,严格进行三家报价,认真审核从业人员的施工资质,并召开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完整,讨论通过后方能实行。通过领导班子成员的齐心协力,确保各项工程项目能依规、安全、顺利地完成。
四、严格监督管理,加强自我约束
此外,领导班子能按要求坚守自身岗位职责,发扬民主管理,凡遇到评优、考核、职称评定等内容时,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校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并保证执行公示时间,以照片、文字、纸质版等形式留存相关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进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
日常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定期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履职谈话,每半年向分管部分负责同志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书记向全体党员报告支部及本人履职情况。年底做好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工作。同时,领导班子注重教师师德建设,每年坚持与教师签订了《不收受家长任何礼金馈赠》的协议,并利用教职工全体会、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师德培训活动,进一步加强师德管理。
五、认真反思,查找不足
在此次迎接各科室检查期间,支部认真准备迎检材料,按照时间节点上报,提供记录、合同等相关材料。在此次检查过程中,我支部“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反馈较好。但仍存在继续改进之处:通过局各科室的检查,为我支部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也汲取了其他姊妹园所的先进经验,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会议记录,确保将每位参会人员的发言记录详实、丰富,进一步规范过程性资料的积累。
今后,我支部将继续发挥领导班子的带头作用,认真落实好“三重一大”制度,继续深化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讲政治贯彻到支部各项工作中,推动支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察法》、《关于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对市直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完善县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德办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在本单位的贯彻和落实;
2.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重大突发事件、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
5.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7.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干部聘用以及重要岗位的人事调动,职称评定;
2.中层干部的任免及其他组织处理;
3.中层及以上职位后备干部的确定;
4.违纪行为的惩处,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2.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及特殊经营权的转让;
3.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项目安排;
4.本单位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位年度财政预算、调整预决算、专项经费和公共性资金安排;
2.一次性经费开支3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
3.单位确定发放的各类奖惩;
4.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资金费用支出。
第三条 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自觉接受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三)拟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承办科室(局属单位)填写“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申报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确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四)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议题所涉及相关责任人可根据需要列席参加会议。
(五)局党组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应到会局党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六)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末位表态制度和回避制度,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七)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八)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九)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由市政府采购办统一进行招标采购。
(十)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如实规范,局承办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三重一大” 事项申请表填写,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决策执行事项表的填写,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根据决策执行事项做好“三重一大”事项的存档备查,“三重一大” 事项申请表和“三重一大” 决策执行事项表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备案。
第四条 贯彻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由局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局执行领导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承办科室(局属单位)应在完成决策执行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在市交通运输局局域网上公开。
(三)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局党组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条 组织实施
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承办科室、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落实,因特除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局党组每半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对未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单位及个人,实行评先树优一票否决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附件:1.市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申报表
2.市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决策执行事项登记表
3.市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流程图
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全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
2、确定财政全年工作思路及财政改革的重要事项;
3、市直部门预算及预算年中调整、追加意见;
4、对全校有影响的固有资产处置;
5、关系全校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确定全学区重大的资产处置、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和大型活动;
7、制定和出台涉及全校的规章制度;
8、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包括:
1、全校各科室,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2、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3、全学区人员的增人计划;
4、校级以上荣誉候选人的推荐;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6、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年度部门预算待分指标中大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2、其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二、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戒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与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不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科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局分管领导,需要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的,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记录,由局分管领导负责在局集体会议上通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劢议。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戒缓议的意见,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戒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科室。集体决策可根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科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事项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戒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执行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1、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戒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组织程序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党纪政纪处分。
2、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与题会议,开展批评不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调整。
四、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分管负责、集体决策,局主要负责人对局“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局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各科室及时将决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戒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局班子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贯彻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工会落实“三重一大”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市总《关于开展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白水县总工会对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能够严格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汇聚集体智慧,充分发扬民主,较好地落实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一)白水县共有国企13个,制定并发布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保证了决策科学民主、执行规范有序、监督及时有力。
(二)公司“三重一大”制度事项范围包括:企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四大类。
1.企业重大事项包括: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改制重组,薪酬分配,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共七项内容。
2.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后备干部管理,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等共六项内容。
3.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包括: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应向上级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等四项内容。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100万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50万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50万以上的大宗物资活设备购置项目,100万以上的贷款、投资,公司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等款项的支出共五项内容。
(三)公司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完全按照《意见》中“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来确定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公司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建立了“三重一大”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二、加大执行力度,狠抓贯彻落实
(一)单位经营管理决策有制度流程可依,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论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公司要求和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通过支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行使决策权。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事关公司全局的重大问题,对公司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公司的各项工作,支持总经理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
(四)公司重大事项在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公司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总经理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或委托副总经理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将决策参与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实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材料,并存档备查。
三、做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主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政工部、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催办情况向党委书记、总经理汇报。纪委、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坚持厂务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凡是需要广大职工参与的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需要职工了解和知情的有关事项,一律公开。
充分发挥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能,在公司发展与规划﹑岗位聘任考核﹑分配方案等方面,注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切实发挥了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坚持了“三会一课”和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研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通过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有力地推进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顺利贯彻,营造了“发展、亲民、干事”的浓厚氛围,调动了党员干部建设一流供热企业的积极性,切实加强了干部能力作风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使干部能力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群众工作机制健全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四、严格检查考核,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议后,由公司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各部门和生产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司纪委对领导和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和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等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白水县总工会
融资发展中心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促进中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中心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法》《关于金宁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宁国资党发〔2010〕11号)和本中心章程等规定,结合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金宁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金宁委办发〔2010〕4号)等规定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为重点,推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集体参与、专家咨询和研究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 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中心章程等规定应由相应机构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投资计划、融资项目、盈利能力,以及新的业务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中心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等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按照规定,中心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或需经上级部门审定和批准的事项,中心必须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二 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九条 董事会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按照中心章程和议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一)中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中心生产经营方针。决定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中心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中心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五)按上级要求,中心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六)制订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融资方案和发行中心债券方案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的事项;
(八)制订中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中心债券的方案;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中心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和内容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由中心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决策方式按照中心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
(一)拟定并提交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方案;
(二)决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以及报酬事项。
(三)拟定并提交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中心的业务经营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中心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研究拟定中心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中心章程规定的、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备选方案、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有关议题和审议材料应提前送达。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要求执行。
(三)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应当实行末位表态,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或碰头会等形式作出最终决策。
2.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正式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正式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审议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 在讨论和与会人员有关的议题时,当事人须主动回避。
4. 紧急情况下或涉及重大保密事项,经征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临时决定,事后应按决策权限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如在按程序追认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瑕疵或失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
5. 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规定作出通过、暂缓、未通过的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应逐步完善票决机制。
(五)备案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中心综合部做好会议记录,确保记录完整、详细。会议纪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 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
2. 决策事项。
3. 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及建议。
4. 列席人员的意见。
5. 意见分歧。
6. 表决情况。
7. 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规则:
(一)中心拟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职能部门直接提出或由分管领导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再上会审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大会审定的,须履行有关程序。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照中心《章程》以及中心选拔任免有关规定进行。上会前领导班子成员应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中心党支部委员会意见。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能上能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分层分类的原则。重要人事任免呈报的材料,应包括任免审批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考察材料、培训资料、本人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3.对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员工大会或者公示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
3.论证评估。组织专项工作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4.法律审查。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事项,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前,应征求法务部门意见,以及咨询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同时,审查决策方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吻合,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其它不适当问题,并由法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五)重大决策作出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六)参与决策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有关材料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严格执行涉密会议材料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七)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决策实施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决策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与绩效薪酬挂钩。
(八)建立健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考核评价和评估复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并迅速改正。需要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及时停止或纠正原决策的执行。
四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心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主体。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中心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第十八条 中心监事会应当依照中心章程等规定,对中心领导人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当中心领导人员的行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时,应将董事、中心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 中心监事会要对中心“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实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中心应当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中心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个人决策的。紧急情况下,由少数人或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中心部门未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或泄露涉密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中心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追究其责任。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但在决策表决中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的免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金宁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心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确定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中心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以在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外,中心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涉及纪律处分的,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涉及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经济处罚、禁入限制、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六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主管部门是指市金融产业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三重一大总结》,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华南创作网「hnchuangzuo.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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